索引號:43060000/2015-1206131
主題詞: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文號:湘鄉政辦發〔2015〕53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5-06-25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5—01020
失效日期:2017-06-30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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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5—01020
湘鄉政辦發〔2015〕53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
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湘鄉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25日
目 錄
1.總 則
1.1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專家組
2.4現場組織機構
3.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監測預警
3.2信息報告
4.應急響應
4.1事故分級
4.2分級響應
4.3應急處置
4.4信息發布
4.5應急結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處置
5.2調查評估
6.應急保障
6.1救援隊伍保障
6.2交通運輸保障
6.3醫療衛生保障
6.4治安保障
7.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和演練
7.2獎勵與責任追究
7.3監督檢查
8.附 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8.2預案實施
湘鄉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切實認真履行好部門職責,建立健全非煤礦山(含尾礦庫)安全生產事故(以下簡稱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提高非煤礦山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湖南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湖南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湘潭市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湘政辦發〔2014〕28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防范及應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堅持先避險再搶險、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復。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骨干力量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非煤礦山事故的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工作,完善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加強協調配合。企業履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主體責任。
(3)快速響應,科學救援。事故發生后迅速啟動應急響應程序,充分發揮應急救援專家和隊伍的作用,遵循科學原理,實現科學民主決策,依靠先進科技裝備和技術,組織各方力量全力開展救援。
(4)強化管理,預防為主。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相結合。按照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的要求,做好應對非煤礦山事故的思想準備、預防準備、物資和經費準備、應對準備等,加強培訓演練,做到常備不懈。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1 應急組織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湘鄉市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任指揮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協助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主任及市安監局局長任副指揮長,市政府辦、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環保局、市房產局、市氣象局、市經信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消防大隊、市平安保險公司(安責險實施保險公司)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由市安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值班電話:0731-56782167。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市指揮部
指揮、協調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研究解決非煤礦山事故防范及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客觀、準確發布非煤礦山事故重要信息。
2.2.2 市指揮部辦公室
貫徹落實上級和市指揮部各項工作部署;制定、完善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研究、協調解決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具體問題;協調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組等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及時收集、研判、報告非煤礦山事故信息。
2.2.3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政府辦:負責指導、協調非煤礦山事故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市安監局:負責指導、協調非煤礦山事故處置工作,協調專業救援隊伍及專家參與救援。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事故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協調涉及民爆危險品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事故現場警戒、維穩和涉案人員監控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按照規定落實應由市級財政承擔的應急救援保障資金。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指導、協調國土資源應急力量參與救援工作,提供國土資源監管信息。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協調因非煤礦山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損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事故受傷人員的緊急醫學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與應急救援工作相關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指導、協調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的應急環境監測、處置工作。
市房產局:負責協助做好因非煤礦山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受損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期間的氣象服務保障工作。
市經信局:負責指導、協調事故現場及周邊相關地區的通信和電力應急保障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工傷保險賠償的前期工作。
市公安消防大隊:負責組織、指揮消防部隊參與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行動。
市平安保險公司:負責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賠償的前期工作。
2.3 專家組
發生非煤礦山事故后,市指揮部依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聘請湘潭市專家庫專家成立專家組。專家組根據非煤礦山行業的特點,分析、評估、預測事故發生的風險、概率,提出指導性意見或建議;事故發生后,會同有關部門趕赴事故現場,協助指導搶險救援工作;根據事故搶險救援進展情況,會同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指揮部提出科學、有效、切實可行的救援措施,并對事故搶險救援過程中出現的緊急情況提出救援意見或建議;搶險救援結束后,根據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影響,提出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災后重建、恢復生產措施的意見和建議;對事故原因進行綜合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其他有關搶險救援技術性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4 現場組織機構
2.4.1 現場指揮部
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后,成立現場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任現場指揮長,相關職能部門、救援隊伍、事發礦山企業等單位負責人及應急救援專家為成員;情況特殊時,按照上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規定,由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指揮長。
現場指揮部全權負責現場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處置方案,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及時收集、匯總并向市指揮部報告事故發展態勢及救援情況,落實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等工作。
2.4.2 應急救援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可下設若干應急救援工作組,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現場指揮部一般下設六個應急救援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負責事故信息收集、匯總、報告,協調解決救援工作有關事項等。
(2)搶險救援組:制定并組織實施救援方案,調集、協調救援隊伍和專家開展搶險救援等。
(3)治安保衛組:負責現場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疏散、當地社會秩序維護等。
(4)醫學救援組:負責調集醫療救護隊伍救治傷員等。
(5)新聞報道組:負責新聞媒體接待、事故救援信息發布及宣傳報道等。
(6)善后處理組:負責事故中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安撫、傷亡撫恤、經濟賠償協調等。
根據需要,現場指揮部還可以設立環保氣象組、通信保障組、后勤保障組等,負責事故現場及周邊的環境監測監控和氣象信息服務、現場通信保障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3.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 監測預警
非煤礦山企業根據地質條件、可能發生事故災害的類型及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加強對事故隱患的排查、監測監控,建立和實時更新危險源數據臺帳,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各鄉鎮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要掌握轄區內非煤礦山分布、可能發生的事故災害等基本狀況,建立非煤礦山基本情況和重大危險源數據臺帳,并報市安監局備案。市安監局對存在重大危險源、風險高的非煤礦山企業實施重點監控。
3.2 信息報告
3.2.1 報告程序
非煤礦山企業和鄉鎮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是非煤礦山事故信息報告的責任單位。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后,非煤礦山企業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事發非煤礦山企業要在事發后立即報告鄉鎮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報事故信息后要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緊急情況的可先電話報告,后書面報告。
3.2.2 報告內容
信息報告應及時、準確、要素完整,因事故復雜、情況不明的,可先報告簡要情況,隨后邊核實邊續報。
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發單位概況,事發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簡要經過,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斷;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事故救援情況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發展趨勢預測等。
4.應急響應
4.1 事故分級
根據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等,非煤礦山事故分為一般(IV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I級)事故四級。
(1)一般(IV級)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Ⅲ級)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Ⅱ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特別重大(I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述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2 分級響應
根據事故分級及救援工作需要,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響應分為IV級、Ⅲ級、Ⅱ級和I級四級。
發生一般非煤礦山事故,啟動IV級應急響應,由市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響應并負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較大非煤礦山事故,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市指揮部立即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同時請求湘潭市指揮部辦公室啟動Ⅲ級應急響應,接受湘潭市指揮部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重大非煤礦山事故,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市指揮部立即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同時報請湘潭市、省指揮部辦公室啟動Ⅱ級應急響應,接受湘潭市、省指揮部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特別重大非煤礦山事故,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非煤礦山事故,市指揮部立即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同時請求湘潭市、省指揮部向國務院申請啟動I級應急響應,接受湘潭市、省、國務院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4.3 應急處置
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在報告信息的同時,要立即組織企業相關負責人、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等成立現場搶救組,開展緊急疏散、緊急區域劃分、人員搜救等先期處置工作。市人民政府、鄉鎮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市直相關部門要立即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指揮公安、消防、醫療、礦山救援隊等力量進行應急處置,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有關人員了解事故有關情況,作出有關初步判斷。
(2)根據了解的事故具體信息和實際情況,派人進行偵察。進一步確認事故類型、發生地點和影響范圍、被困人員數量和位置等情況,確認初步判斷的準確性。
(3)迅速成立有關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和掌握的實際情況做好搶險救援工作。
(4)按照避災線路,迅速組織撤出災區和受威脅區域的人員,同時迅速指揮應急救援力量進行搶險救援,控制事故的進一步發展。
(5)根據救援進展情況,隨時修訂、完善、調整救援緊急措施,并組織救援人員學習領會,嚴格指導按完善救援措施進行科學施救。
(6)關閉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場所或受影響區域,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并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7)迅速調集應急救援隊伍、物資及食物、飲水,盡可能向被困人員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8)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9)在非煤礦山礦山事故救援過程中,出現繼續進行搶險救災直接威脅救援人員的生命,或極易造成事故擴大,或沒有辦法實施救援,或沒有繼續實施救援的價值等情況時,經過應急救援專家組充分論證,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見,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決定。
(10)在搶險救災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進入災區人員的數量,所有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必須攜帶安全防護裝備,才能進入事故搶救區域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搶救井工礦山事故必須由專業礦山救護隊進行,所有應急救援工作地點都要安排專人檢測氣體成分、風向和溫度等,保證救援工作地點的安全。
(11)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所有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等),貼上標簽注明時間、地點、管理者,盡可能進行現場拍照、繪圖和攝影等。
4.4 信息發布
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響應原則,及時、準確、客觀發布非煤礦山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4.5 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險情已得到控制,事故傷亡情況已核查清楚,被困人員已獲救,受傷人員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員已妥善處置,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和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指揮部確認,按照事故應急響應啟動原則,由啟動應急響應的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決定并宣布應急結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處置
市人民政府、事發單位積極做好遇難人員親屬的安撫、賠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善后工作,減少事故影響,盡快恢復正常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5.2 調查評估
應急結束后,市人民政府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防范措施。發生事故的非煤礦山企業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安全投入滿足安全生產需要,防止再次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6.應急保障
6.1 救援隊伍保障
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包括專業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公安消防隊伍、緊急醫療救援隊伍、非煤礦山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等。市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推動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非煤礦山企業要完善專職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救援物資和裝備。
6.2 交通運輸保障
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后,交通運輸部門要確保事故發生地區道路通行條件良好。必要時,由公安機關實行交通管制,確保救援人員、物資、器材運輸和傷員轉移暢通。
6.3 醫療生衛保障
市人民政府要加強急救醫療體系建設,完善非煤礦山事故緊急醫療救治機制,及時開展緊急救治和后續治療。市衛生局要建立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醫療專業技術隊伍,為緊急醫療救治提供技術支持。
6.4 治安保障
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后,公安部門要加強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維護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發動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非煤礦山企業要對安全生產、應急避險、自救互救知識進行宣傳,定期組織非煤礦職工、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培訓,提升安全生產和應急救援能力。要適時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提升應急救援隊伍實戰能力。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遲報、謊報、瞞報非煤礦山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3 監督檢查
市安監局、市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市直有關部門負責對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安監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提請市人民政府修訂完善本預案。
8.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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