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投標保證金集中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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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5-01022
湘鄉政辦發〔2015〕57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投標保證金集中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湘鄉市投標保證金集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七屆三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20日
湘鄉市投標保證金集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湘鄉公共資源交易投標保證金的集中管理,切實保障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按照《湘鄉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及其他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投標保證金的集中管理。
第三條 投標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市交易中心、市財政局設立共同管理的專用賬戶,市交易中心負責投標保證金的代收、代退、保管和保密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投標保證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各類項目的投標保證金。
第四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必須按本辦法明確保證金收取標準、保證金金額、提交方式,并載明市交易中心保證金銀行專戶的名稱、賬號、開戶行、行號等,以及保證金收取退還渠道和相關程序要求。
第五條 投標保證金的提交
(一)投標人須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二)投標保證金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到達專用賬戶,其到賬時間以銀行確認的到達專用賬戶時間為準。
(三)投標人辦理投標保證金轉賬手續時,應在轉賬票據的用途欄或備注欄中正確填寫投標項目名稱和標段名稱。
(四)投標人所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僅限當次投標項目(標段)有效,不得重復替代使用。一個招標項目有多個標段,并允許投標人分別報名或者有多個項目同時招標的,投標人應按項目、標段分別提交投標保證金。
(五)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均具有約束力。
(六)投標保證金的到賬情況由市交易中心在開標現場宣布。投標人未按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或投標保證金未按時到賬的,應認定其投標無效。
第六條 保證金的退還
(一)退還非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1、招標人出具《非中標人投標保證金退還通知單》;
2、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二)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1、招標人出具《中標人投標保證金退還通知單》;
2、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3、合同協議書復印件。
(三)投標保證金的非正常退還程序
1、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相關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暫不退還,待行政監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后,按照處理決定執行。
2、招標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正常開標的項目,招標人經行政監管部門備案后書面通知市交易中心退還或延長投標有效期、保證金有效期,市交易中心在收到書面通知之后的兩個工作日內辦理投標保證金的退還和延期手續。
(四)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方式
投標人的保證金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退還至投標人提交保證金的賬戶。如投標人提交保證金的賬戶被凍結,須出具凍結單位的凍結文書和其他賬戶,報行政監管部門認可后,方可退還。招標人未按上述要求及時將退還投標保證金資料送達市交易中心,而使投標保證金不能按正常程序退還投標人的,其后果由招標人承擔。
第七條 保證金不予退還情況
(一)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后,在投標截止后無正當理由擅自退出投標的或撤回投標文件的;
(二)《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無故放棄中標項目或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未按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退還的其他情形。
不予退還的投標保證金依據有關規定處置或上繳國庫。
第八條 保密工作
(一)市交易中心負責投標保證金的保密工作管理,所有涉密部門和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投標保證金的保密規定。
(二)市交易中心應與托管銀行簽訂《保密協議》,托管銀行不得在開標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露投標保證金到賬情況。
(三)市交易中心應對相關操作維護人員在上崗前進行嚴格的職業道德培訓和保密培訓,并簽訂《保密承諾書》,明確相關涉及投標保證金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規范日常維護管理工作流程,防止投標保證金信息泄漏。
(四)從事投標保證金管理的部門和工作人員在履行保證金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規定泄漏信息的,依法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必須按本辦法規定要求及時提供《非中標人投標保證金退還通知單》《中標人投標保證金退還通知單》,如未及時提供造成保證金未及時退還的,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承擔一切責任。
第十條 市交易中心經辦人員必須在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的條件下,方能辦理退還手續。
第十一條 市交易中心負責投標保證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嚴格按照規定收取和退還,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