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暫行辦法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5-09-02 09:07 點擊量:1
XXDR-2015-01025
湘鄉政辦發〔2015〕65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暫行辦法》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湘鄉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9月2日
湘鄉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暫行辦法
為有效遏制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現象,規范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確保公路設施完好,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交通部等九部委《關于印發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596號)等法律法規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車輛超限超載治理
1、市公路局對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卸去超限貨物,消除違法行為,并對:
(1)超過車貨總質量1噸以上5%以下的,處以100元的罰款;
(2)超過車貨總質量5%-10%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3)超過車貨總質量10%-20%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4)超過車貨總質量20%-30%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5)超過車貨總質量30%-40%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6)超過車貨總質量40%-50%的,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7)超過車貨總質量50%-60%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8)超過車貨總質量60%-70%的,處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
(9)超過車貨總質量70%-80%的,處以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罰款;
(10)超過車貨總質量80%-90%的,處以9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罰款;
(11)超過車貨總質量90%-100%的,處以1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12)超過車貨總質量100%以上的,處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2、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貨運車輛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予以扣留至違法狀態消除,駕駛貨運車輛:
(1)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下的,駕駛員扣3分,罰200元;
(2)超過核定載質量30%—50%的,駕駛員扣6分,罰500元;
(3)超過核定載質量50%—100%的,駕駛員扣6分,罰800元;
(4)超過核定載質量100%以上的,駕駛員扣6分,罰1000元。
3、市公路局對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以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站秩序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4、對拒絕、阻礙治超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市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非法改裝車輛治理
1、市交通運輸局對已取得道路運輸證但擅自改裝的車輛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2、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非法改裝車輛予以扣留,責令改正,消除違法行為并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非法改裝車輛的生產經營企業進行查處,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取締;
4、鄉鎮辦事處對本轄區內的非法改、拼裝車輛場所進行排查,配合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三、貨運源頭治理
1、市交通運輸局設立貨運源頭治理工作機構,并做好以下工作:
(1)準確掌握全市貨物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情況,建立貨運企業信譽等級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示;
(2)派駐專職人員駐守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湖南湘鋼鑫通爐料有限公司、湖南有色湘鄉氟化學有限公司、五礦(湖南)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湘潭堿業有限公司、湖南燕京啤酒(湘潭)公司(以下簡稱“六大企業”),確保無超限超載車輛進出企業;
(3)對各鄉鎮辦事處進行巡查,確保無超限超載車輛出入礦山、企業等場所;
(4)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貨物車輛超過3次的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物車輛超過本單位貨物車輛總數10%的,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示;
(5)對貨物集散地、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場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運輸單位超載違法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市經信局做好“六大企業”宣傳教育發動工作,與企業簽訂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目標責任書,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嚴重違反責任目標的企業限電。
4、市國土資源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做好以下工作:
(1)堅決取締全市所有非法采石、采砂場所;
(2)與合法采石、采砂企業簽訂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目標責任書;
(3)采石、采砂企業出現車輛超限超載行為的,第一次全市通報,第二次黃牌警告,第三次配合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市交通運輸管理所限期整改,依法處罰。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整頓和規范礦產品市場經營秩序,加強對貨物集散場所的監督和管理;建立經營信譽檔案,定期向社會公示;與貨運企業簽訂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目標責任書,對嚴重違反責任目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
6、鄉鎮辦事處成立本轄區內治超工作領導小組,并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本轄區治超工作方案和年度計劃,加強對治超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發動工作;
(2)建立完善貨運源頭監管分片包干的責任網絡體系,并上墻公示;
(3)加強對本轄區貨運源頭企業、運輸車輛、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摸清底數,建立臺賬;
(4)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派駐人員駐守,建立巡查隊加強巡查,確保無超限超載車輛進出本轄區;
(5)加強農村公路監管,對鄉、村道主要道口設置限高、限寬設施,入口處設置“禁止超限超載車輛駛入農村公路”的固定宣傳牌。
7、貨運源頭單位做好下列工作:
(1)在本單位內部建立治超組織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源頭治超工作,明確工作人員職責(包括裝載、開票、計重、門衛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和內部處罰制度并報送市治超辦、市交通運輸管理所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2)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門衛等相關人員進行治超法律、法規、規章、政府相關文件等知識的崗前培訓,經單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有地磅房的,應在醒目位置設立“嚴禁超限超載車輛進出廠(站、場、礦)”警示牌;
(3)建立健全貨運源頭治超登記臺賬,對裝載貨物車輛駕駛員出示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進行登記,對裝載合格的車輛開具合法有效的裝載證明,并按市治超辦統一的表格填寫規范、真實、完整的記錄;每月25日向市治超辦、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市交通運輸管理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4)接受貨運源頭治超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5)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非法改裝的車輛裝載、配載貨物;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貨物;為超限超載的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放行超限超載車輛進、出廠(站、場、礦);指使、強令超限超載車輛進、出廠(站、場、礦)。
8、對車輛發生超限超載行為的實行“黑名單”制度:
(1)市交通運輸局將發生車輛超限超載行為的貨運源頭單位、貨運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納入“黑名單”,并定期向社會公示。
(2)鄉鎮辦事處將轄區內發生車輛超限超載行為的貨運源頭單位、貨運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納入“黑名單”,并定期向社會公示。
四、考核與獎罰
1、將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同業對標”管理考核,實行獎罰分制,分值為罰3分,獎1分。以路面執法臺賬為依據,對車輛超限超載行為的貨物源頭所轄地扣0.5分,車輛所轄地扣0.2分,扣完為止。
2、被省、湘潭市督查、交辦、媒體曝光并通報批評的部門、鄉鎮辦事處,每次扣1分。
3、貨運源頭責任單位每季度未出現1次車輛超限超載行
為的,獎1分。
4、對治超責任落實到位、措施得力、成績突出的部門、鄉鎮辦事處、企業及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予以重獎。
五、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9月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