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規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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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5-01029
湘鄉政辦發〔2015〕78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
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規則(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湘鄉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應急管理工作,優化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流程,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機制,為各級政府及領導科學決策、迅速有效應對突發事件提供信息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湘潭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規則(試行)(潭政辦發〔2015〕66號)和《湘鄉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突發事件信息是指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消亡過程中所產生的反映突發事件狀態、性質、特征、程度以及應對突發事件行為的信息,包括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應對全過程工作信息。
第三條 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做到迅速高效、準確全面、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第四條 本規則在全市范圍內適用,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第五條 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負責全市突發事件信息綜合管理工作,統一接受各部門各單位報告市人民政府的突發事件信息,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分析、處理、報告、督辦和反饋工作機制。
第六條 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逐級報告。各鄉鎮辦事處、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的有關部門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后,必須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以及相應的上級主管部門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及市直機關、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必須在第一時間內核實并將突發事件信息按規定報告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按規定報告相關領導,并按程序報告湘潭市應急管理辦公室(湘潭市政府總值班室)。特殊情況下,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在向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同時,可直接向湘潭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情況,但應堅決杜絕因信息倒流造成工作被動。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及市直機關和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是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各類突發事件信息的責任主體,并負責本地區、本系統和本單位突發事件信息綜合管理工作。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第八條 省、湘潭駐湘鄉企事業單位和外資企業等發生突發事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必須在信息報告時限內向事發地鄉鎮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遇到突發事件后,應立即向事發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110、119、120、122”等公共報警救助電話報告。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報后應立即調查核實,并按規定上報突發事件信息。
第十條 各鄉鎮辦事處、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和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之間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溝通、情報會商和資源共享,消除信息報告盲區,實現突發事件信息多源共享、全域覆蓋,提高突發事件信息分析研判和綜合處理能力。
第十一條 在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以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應及時向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信息。具體報告范圍與標準參照《湘鄉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范圍與標準(暫行)》和《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強化值守應急和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湘鄉政辦發〔2014〕68號)執行。
第十二條 凡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傷的突發事件,均應及時向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信息。
第十三條 非規定范圍內或未達到報告標準的事件、案件、事故、災情、疫情等,但發生地點敏感、人員身份特殊、持續時間較長、社會影響較大,或可能引發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信息、預測預警信息以及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熱點、焦點事件信息,要加強分析研判并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 其他市人民政府交辦或需要調查了解的重要情況,按規定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依托新技術、新手段,加強對微博、微信、網絡媒體等互聯網信息的監測分析,及時掌握突發事件線索及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苗頭性、趨勢性、敏感性信息。
第十六條 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要及時、準確、全面、完整,按照“速報事實、續報情況、終報結果、慎報原因”的要求,密切跟蹤、準確掌握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處置的動態全過程,隨時報告信息。突發事件信息報告過程分為首報、續報和終報。
第十七條 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要做到要素齊全、事實清楚、表述準確、格式規范。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信息來源、時間、地點、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已造成的后果、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事件級別、警示事項等。
第十八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后,應立即對信息綜合研判,并進行首報。首報信息內容要素包括事件發生的信息來源、時間、地點、單位(人、物)、起因、性質、過程、初步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或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基本情況。
第十九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突發事件的發展態勢和應對處置等情況,及時續報有關信息。續報信息內容要素應包括進一步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或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情況,應急響應的啟動、指揮部的組成、對上級領導指示和批示的落實情況、緊急處置措施、人員力量和裝備調用等情況,社會輿情控制、引導及信息發布等主要情況,擬請上級政府協助解決或支援的有關事項等。
第二十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后,要進行信息終報。終報信息內容要素應包括事件處置結果、社會維穩、善后安置、恢復重建及對整個事件的調查評估等情況,也可在終報中對突發事件的全過程進行總結報告。
第二十一條 突發事件信息上報須經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審核。事態緊急時,值班員可先向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同時迅速按工作程序審批。
第二十二條 接報的突發事件信息要素不全、情況不清的,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應迅速責成信息報告單位補充核實并在規定時限內報告。
第二十三條 重大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后,如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國務院總值班室010—66015050)、省應急管理辦公室(省政府總值班室0731—89990001)、湘潭市應急管理辦公室(湘潭市政府總值班室O731—58570000)電話聯系現場了解、核實有關情況和信息,事發現場指揮處置的有關負責同志要保持通訊暢通,及時接聽,并準確如實反饋有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快應急平臺建設和應用,提高突發事件現場信息采集和報告能力。
第二十五條 報告涉密的突發事件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在獲知突發事件信息線索后,要主動調度核實,原則上在事發30分鐘內通過電子政務內網報送至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并通過電話確認;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郵箱、傳真報送,并通過電話確認;緊急情況下,可先用電話口頭報送,再通過電子政務內網或郵箱、傳真報送。
第二十七條 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實,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并力爭在事件發生后30分鐘內口頭報告信息,l個小時內文字報送,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接到湘潭市應急管理辦公室(湘潭市政府總值班室)、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要求核報的信息后,要迅速調度核實并及時反饋。原則上反饋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對于明確要求報送書面信息的,反饋時間不得超過l小時。
第二十九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接到省、湘潭市、湘鄉市領導關于突發事件的指示、批示后,要迅速向有關方面傳達,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并全面匯總有關情況,于2個工作日內向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反饋貫徹落實情況。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匯總情況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報湘潭市應急管理辦公室(湘潭市政府總值班室)。
第三十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和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領導。要明確本部門本單位突發事件信息工作分管負責人和具體經辦人,設立專職或兼職應急信息員,并于每年1月份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如有人員變動,應及時更新。
第三十一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區、本系統和本單位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網絡和信息員隊伍,建立完善相關工作制度,拓寬信息報告渠道。其中,各鄉鎮辦事處、園區和示范區應進一步加強村(社區)信息報告網絡建設,在社區、農村、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等建立完善基層應急信息員隊伍。市直機關、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等應進一步建立健全本行業、本系統應急信息報告網絡和信息員隊伍。
第三十二條 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要根據工作需要,對相關單位信息工作人員采取集中授課、以干代訓等形式進行培訓。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定期對信息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應急預案、應急業務、信息編寫以及辦公自動化等方面的培訓。
第三十三條 對首次出現未按照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單位,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約談該單位的分管負責人;如再次出現未按照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約談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將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列入應急管理工作重點檢查范圍,并納入市應急管理工作考核體系,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刊發《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情況通報》,年底根據日常通報情況和各部門各單位突發事件信息首報時效、
核報情況、整體工作等進行考核和評比。
第三十五條 對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突發事件信息或報告內容不完整,影響突發事件處置并造成嚴重損失、重大影響或嚴重后果的,一經查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和《湘鄉市行政問責辦法》等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值守應急工作,健全完善值守應急機構,形成上下對應一致的值守應急工作體系,確保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暢通、快速、準確。要選好配強應急值守隊伍,選派政治可靠、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熟悉應急管理工作和突發事件信息處理流程的人員從事值守應急工作。要建立健全值守應急制度,進一步強化領導帶班制度,特別是節假日和特殊、敏感時期,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負責同志要24小時在崗帶班。要落實保障措施,加大對值守應急工作的物力、財力投入,按規定提供必需的辦公場所、辦公設備、值班車輛和食宿、補休待遇等。
第三十七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可依據本規則,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單位的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1月1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