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環境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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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5—01032
湘鄉政辦發〔2015〕82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環境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
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湘鄉市環境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9日
湘鄉市環境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5〕27號)和《湘潭市環保局關于轉發<湖南省建立網格化環保監管體系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潭環函〔2015〕218號)精神,提升環境監管水平,及時有效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落實環境監管責任,提升環境監管水平,構建一個覆蓋全市、責任到人、監管到位的環境監管網格,及時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妥善解決影響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
(二)目標任務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無縫對接、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健全“市,鄉鎮辦事處和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三級管理、“市,鄉鎮辦事處和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村(社區),重點企業”四級網格的環境監管體系。在全市各鄉鎮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村(社區)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通過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推動環境監管關口前移,觸角向下延伸,實現對各自轄區全方位、全覆蓋、無縫隙管理,做到環境監管不留角、不留盲區、不留隱患。
二、網格體系
(一)網格劃分
1.一級網格。在全市行政區域建立一級網格,責任主體為市人民政府,市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副市長為直接責任人,市環保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2.二級網格。在各鄉鎮辦事處和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建立二級網格,責任主體為鄉鎮辦事處和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辦事處和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行政正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
3.三級網格。在村(社區)建立三級網格,責任主體為各村(居)委會,各村(居)委會主任為第一責任人,并指定1名村(居)委會成員為環境保護員。
4.四級網格。在重點污染源企業建立四級網格,責任主體為各企業,各企業法人為第一責任人。
(二)網格內容
1.實行“五定”。即: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任務、定獎懲。做到網格邊界清晰、責任主體明確、目標任務具體,并進行公開公示。
2.建立責任制。明確工作任務和獎懲措施,層層簽訂責任狀。
3.構建環境監管信息系統。完善市、鄉、村三級網格化環境監管數據庫,并與上級平臺聯網,暫不能建立數據庫的村級設立臺賬。
4.分類推進。建立科學、詳細、完整的單元網格,借助社會管理系統平臺,運用視頻監控等手段,分類推進管理。
(三)網格職責
1.一級網格。制定網格化監管辦法,指導和監督二、三級網格的建立、運行和履職情況;及時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按要求公開轄區內污染源相關信息;填報網格化環境監管數據平臺相關信息;制定考核細則,負責對下級網格化建設情況的考核;向上級反饋工作情況。
2.二級網格。鄉鎮辦事處和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制定本轄區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管辦法,統籌各部門力量,解決轄區內各類環境保護信訪問題,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和越級上訪事件;組織開展整治環境違法行為專項行動,消除環境污染隱患;建立污染源基礎數據庫,認真填報相關配套表格,及時更新并上報市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三級網格的建立和運行,及時制止轄區內生態環境、排污企業、信訪案件、污染糾紛、環境安全隱患、違法建設項目、飲用水源地、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環境違法行為,并調查處理或協助調查處理,向一級網格報告有關情況;填報網格化環境監管數據平臺相關信息。
3.三級網格。各村(居)委會要對轄區內的污染源進行摸底排查,配合上級對轄區內所有污染源實施嚴格監管,每月至少進行兩次現場檢查,做好現場檢查記錄和檢查臺賬,認真填寫環境保護現場檢查記錄單,并按時上報二級網格環保機構進行匯總;村級環境保護員要切實負責本轄區環境保護監督責任,發現問題及時匯報。
4.四級網格。配合環保部門完成各項日常工作,如排污費核定征收、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各類環境保護報表填寫與上報等;完善崗位責任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各排污點源的日常監管工作,杜絕跑、冒、滴、漏現象,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臺賬和各項記錄,確保各排污節點穩定達標排放;加強環境應急能力建設,按照環保要求制定與完善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邀請專家進行評審和論證,并逐級報備,定期巡查風險源,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遇突發環境問題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時,要積極采取有效的防范或補救措施,及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報告;強化管理,制定清潔生產審核計劃,加強日常宣傳,努力提高企業員工環境安全意識,杜絕違章操作。
(四)網格運行
1.巡查。網格責任人員和環保監督員要對轄區內生態環境、排污企業、信訪案件、污染糾紛、環境安全隱患、違法建設項目、飲用水源地、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定期進行巡查和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并向上級網格進行報告。
2.查處。相關部門接到環境違法行為的報告后,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級本部門管轄的,要移交移送,并配合相關單位進行調查。受理單位要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查處工作,并將結果反饋移交移送單位。對需多部門進行聯合調查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聯合執法。
3.反饋。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結果要及時答復相關人員,按要求進行公開,并告知相關負責人。
4.監督。人大、政協、監察、社會輿論等對環境監管工作情況進行及時監督;上級網格對下級網格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不斷完善和優化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運行。
5.評價。各級網格每季度對本級網格運行情況進行自評,一、二級網格對下級網格進行評價,研究改進措施,評價結果逐級上報。
(五)網格監督
1.人大政協監督。充分利用人大監督、政協監督的職能,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作用,定期對環保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2.紀檢監察監督。發揮紀檢監察部門行政監督作用,保障一、二、三級網格體系的正常運行,對失職瀆職的、未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環境監管責任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問責。
3.社會輿論監督。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環保監督員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作用,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增強公眾環保意識,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三、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2015年11月)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下發相關文件。
(二)體系建立階段(2015年12月)
各鄉鎮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安排部署建立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工作,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人員和任務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建檔造冊。
(三)全面實施階段(自2016年1月起)
全市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正式運行。各鄉鎮辦事處和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嚴格按照網格化監管體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務,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確保轄區環境安全,并在每季度月末10日內,上報本季度工作情況,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別報送半年和全年工作總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湘鄉市環境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相關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指導全市的環境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各鄉鎮辦事處和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成立領導小組,積極推進,確保各項工作的落實。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責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聯動,密切配合,形成環境監管的合力。
(二)提升執法能力。將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工作的正常開展。進一步加強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充實執法力量,增加執法投入,按照《全國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標準》,確保到2015年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復檢達到二級標準。強化“智慧環保”建設,逐步建立“數字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加快建立“網格化”環境監管信息平臺,形成要素齊全、數據完備、信息共享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信息數據庫。推進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全部實施污染源自動監控,有效提升環境監管效能。嚴格依法行政。要加強網格監管責任人業務培訓,力爭盡快全面持環境行政執法證上崗,切實提高執法能力、專業素質、業務水平。推進綜合執法。按照《湘鄉市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湘鄉政發〔2015〕8號),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全面落實環保監管職責,充分發揮各部門環境執法優勢,組織開展綜合執法,提高各網格環保監管效能。
(三)健全工作制度。一級網格要建立網格化管理制度,明確各級網格責任主體,細化巡查報告、調查處理、溝通反饋的具體要求和完成時限,制定工作流程,明確相關部門在網格化環境監管中的職能,制定獎懲措施,保障各級網格的高效運轉。建立聯席會議和聯合執法制度,有效解決環境保護重點、難點、熱點問題,查處重大環境違法案件。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環境監管效能。建立信息報告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布網格化體系建設情況、各級網格的職責和責任人員、排污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查處環境信訪問題和區域環境安全隱患等情況。
(四)落實責任追究。嚴格排污者主體責任。對違法排污單位要依法嚴肅查處,涉嫌環境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強化各網格責任人和監管人員的監管責任。對失職瀆職、未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環保監管職責,不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或者對環保監管執法工作推諉扯皮的,依法依紀實施問責。建立嚴格、科學的責任追究機制。按照權責一致、能力與責任相匹配等原則,實事求是健全網格監管責任追究機制,科學合理界定追責情形與免責情形,確立盡職免責的監管規范,既要防止網格責任不清,也要防止網格責任無限過度,保護和調動網格執法主體積極性,確保網格監管持續規范、有效、到位。
附件:企業檢查情況匯總表
附件
企業檢查情況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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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企業名稱負責人電話地址排污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排污類別信訪情況其他情況
注:排污類別為1.涉水2.涉氣3.噪聲4.固廢5.涉重金屬6.涉危廢
信訪情況為1.省級2.市級3.縣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