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農業保險規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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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5—01037
湘鄉政辦發〔2015〕88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加強農業保險規范管理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各農業保險承辦公司:
為切實加強全市農業保險規范管理,進一步推動全市農業保險承保理賠“三到戶”(即承保到戶、定損到戶、賠付到戶),根據《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農業保險規范管理的通知》(潭政辦發〔2015〕47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全市農業保險規范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湘鄉市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農業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公室協助分管農業的副主任任副組長,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畜牧獸醫水產局、市水利局、市氣象局和各農業保險承辦公司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審定當年度農業保險實施方案,安排部署全市農業保險工作,研究農業保險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確保全市農業保險工作順利開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農業保險有關日常工作,由市財政局分管農業財務的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市財政局。
二、健全責任機制
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廣泛動員,提高認識,營造良好的農業保險工作環境,分工合作,共同把農業保險工作落到實處。
市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業保險工作,充分發揮牽頭作用,認真做好保險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和清算,加大對農業保險工作的檢查、審核力度,強化資金監管,完善制度建設。
市農業、林業、畜牧水產部門要負責提供相關承保基礎信息,同時協同做好農業保險災害鑒定和查勘定損工作,指導農戶防災減災。
市水利、氣象部門要負責及時分析天氣形勢,預報可能出現的農業災情,及早防范、減少農業損失。在災后及時提供氣象災害證明資料,以便后續理賠服務及時跟進。
市宣傳部門要做好相關宣傳工作,促進政策到村入戶,家喻戶曉。
市農業保險承辦公司要從落實支農惠農富農政策的全局出發,認真做好農業保險各項服務工作。要夯實承保基礎工作,履行農業保險條款應盡義務。要在收到農戶自繳保費后及時出具保險單等相關資料;發生災情后,及時準確地做好查勘定損工作,確保受災農戶及時獲得賠款。要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養殖業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
各鄉鎮辦事處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給予協助配合。
三、完善體系建設
各農業保險承辦公司要進一步完善基層服務體系建設,健全基層服務網絡。一是加大投入力度,落實好省政府關于鄉鎮農業保險辦公室“十個一”的建設要求,在鄉鎮設立“三農”保險服務站,在村設立“三農”保險服務點;二是進一步加強基層人才隊伍建設,人力資源配置和經費保障向農業保險一線傾斜;要按照省財政廳《關于農業保險工作費用相關管理規定的通知》(湘財金〔2015〕8號)規定足額安排工作費用,除統籌1%用于市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開展全市面上工作外,其余要全額給付基層協保人員;三是要加大對基層協辦機構和人員的管理力度,加強指導、培訓和考核工作。
四、加大宣傳力度
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上下聯動、整合資源、豐富形式、營造氛圍,加大宣傳力度。各農業保險承辦公司要加強與新聞媒體、財政、農業、林業、畜牧獸醫水產等部門的協調和配合,認真開展農業保險進村入戶宣傳活動。重點圍繞“保險意識的增強、保險知識的普及、國家政策的宣導”等內容,通過發放宣傳資料、刷新宣傳標語、開辦宣傳咨詢臺、制作宣傳欄等形式,深入農戶大力宣傳農業保險為農、支農、惠農的政策形象,提升農民對農業保險的知曉率,提高農民踴躍自主投保的積極性。同時,使廣大農業保險工作者和人民群眾能知法、守法、用法。
五、依規承保理賠
各農業保險承辦公司要嚴格貫徹《農業保險條例》及其配套制度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強化合規經營,按照“五公開(惠農政策公開、承保情況公開、理賠結果公開、服務標準公開、監管要求公開)、三到戶”的要求,規范承保和理賠。特別是對于符合要求的種養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要做到應保盡保。
一是嚴格“三個確保”。確保承保“六要素”(被保險人姓名、農戶身份證號碼、保險標的名稱、種養地點、保險數量、農戶直補卡賬號或其他銀行賬號)齊全準確;確保“三單一證一票”(投保單、投保分戶清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保險費發票)信息一致;確保“三清單信息”(投保分戶清單、理賠定損清單和賠款支付清單)無縫鏈接。
二是嚴格執行驗標。各承辦公司對投保50頭(含)以上的養殖大戶、50畝(含)以上的種植大戶以及超過當地農戶戶均種養面積或頭數5倍以上的種養大戶必須現場驗標,核對相關承包或租賃經營協議等權屬證明,并將有關復印件留存承保檔案備查。
三是嚴格按期承保。水稻(早稻)保險必須在5月20日之前完成簽單承保工作,中稻必須在6月30日之前完成簽單承保工作,晚稻必須在8月20日之前完成簽單承保工作 ;油菜保險必須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簽單工作;玉米保險必須在在8月31日之前完成簽單承保工作;森林保險必須在11月30日前完成簽單承保工作。要確保標的保險期間與作物生長期相符,為及時履行理賠責任提供支撐。
四是簽字公示到位。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承辦公司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承辦公司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承辦公司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承辦公司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予以公示。承辦公司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理賠清單應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承辦公司應當將理賠結果予以公示 。
五是強化信息公開。承辦公司要建立農業保險信息公開機制,于市級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農業保險收益情況,適時發布 《 農業保險社會責任報告 》。
六、嚴格考核監管
農業保險是準公共產品,其公共服務的特性與企業追求利潤是一對天然的矛盾,監管部門應嚴格考核監管,確保應保盡保、應賠盡賠。
一是嚴禁欺騙投保農戶或以不正當手段強迫農戶投保;二是嚴禁設置障礙,拒保符合參保條件的種養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三是嚴禁以任何方式騙取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四是嚴禁以截留、挪用保險金、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或者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五是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險機構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六是嚴禁從享受中央財政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保費中提取手續費或傭金;七是嚴禁包干賠付、封頂賠付、平均賠付、少賠、拖賠、無理拒賠,不得以保費補貼沒有到位為由拖延或拒絕賠付;八是嚴禁通過農業保險賠款返還縣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和通過鄉鎮、村或農戶墊交縣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九是嚴禁在農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村委會或村干部墊交農戶自繳保費部分,而后在保險賠款中返回,或將保險賠款進行再分配的違規行為。
市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農業保險工作納入對鄉鎮的考核體系,遵循“分類承保,一定三年,違規退出,穩健推進”的原則,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和考核退出機制。對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被財政、保監、審計、監察、司法等部門查處的承保機構,根據相關程序確認后,從下一年度起連續三年取消其在我市的承保資格。對出現重大農業保險違法違規行為的、因農業保險違規行為導致農民利益受損的、甚至造成社會不穩定的,對協助、參與農業保險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部門、承保企業和個人,嚴格依法依規處理。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