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政府投融資公司個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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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6—01005
湘鄉政辦發〔2016〕7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政府投融資公司個人薪酬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湘鄉市政府投融資公司個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2月18日
湘鄉市政府投融資公司個人薪酬管理
暫 行 辦 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融資公司個人薪酬管理,建立和健全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公司穩健經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規則》及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15〕58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政府投融資公司改革的相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全市政府投融資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司負責人是經法定程序由政府任命的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其他管理層人員及員工參照管理。
第四條 公司個人薪酬由基本薪酬與績效薪酬構成。
第五條 公司個人薪酬審核管理遵循的原則:
(一)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原則。健全負責人薪酬分配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強化公司負責人責任,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二)堅持統籌兼顧的原則。兼顧公司負責人與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負責人與員工的合理薪酬分配關系。
(三)堅持政府監管與公司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四)堅持薪酬制度改革與相關改革配套進行,推進公司個人收入分配的市場化、貨幣化、規范化。
第二章基本薪酬的確定
第六條 基本薪酬是指除獎金、加班工資及特殊勞動補償性津貼以外的一切工資報酬,按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基本薪酬發放花名冊由公司報市財政局審核確定,如有變動,則將情況說明及異動名冊重新報審。
第八條 基本薪酬由公司負責。公司臨時聘請人員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章績效薪酬的確定
第九條 公司的績效薪酬是與年度績效考核評價結果掛鉤的收入,根據績效薪酬上限額及考評結果調節系數確定。
績效薪酬=績效薪酬上限額×考評結果調節系數。
績效薪酬上限額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考評結果調節系數根據考核檔次確定。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5-100分)、良好(90-94分)、合格(80-89分)、不合格(80分以下)四個檔次,調節系數分別為:1、0.9、0.8、0。
第十條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負責人的績效薪酬分配系數為1;公司副職分配系數為0.8;中層管理人員正職0.6;中層管理人員副職0.5,普通員工分配系數為0.4。
第十一條 公司年度考核為不合格單位,取消績效薪酬。公司負責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薪酬。
第四章薪酬支付
第十二條 基本薪酬按月發放。當年績效薪酬未確定前,可分月或分季預發,比例控制在上年度核定績效薪酬額度的50%以內,年終考核后多退少補。
第十三條 公司個人基本薪酬及績效薪酬均計入企業成本。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繳;應由公司承擔的部分,計入公司成本,按規定繳納。
第十四條 公司為負責人及員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最高不超過12%,繳存基數按住房公積金政策確定的范圍計算。
第十五條 公司負責人及員工薪酬為稅前收入,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公司年初必須制訂內部績效考核及分配方案,經分管市級領導同意,報市財政局審核后予以批復,作為發放績效薪酬的依據。
第十七條 規范公司負責人職務消費,職務消費的范圍和標準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實行基本薪酬與績效薪酬的公司,其公司負責人及員工不得在其他單位,臨時機構及同時管理的其他公司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形式報酬,不得在本暫行辦法規定之外領取其他福利收入。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給予的獎勵除外。
第十九條 公司個人基本薪酬及績效薪酬的發放范圍,必須控制在政府核定的人員編制數及領導職數范圍。不得超范圍、超標準發放薪酬。
第二十條 年度內崗位發生變化,按任職時段計算績效薪酬。同時擔任多家公司負責人的,只能在一家公司領取薪酬。
第二十一條 公司負責人在任期內出現重大失誤,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根據負責人所承擔的責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發的績效薪酬。
第二十二條 實行薪酬管理的公司在報送公司薪酬管理方案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公司薪酬方案。包括基本薪酬的確定、績效薪酬的分配方案。
(二)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概況、年度總結報告。
(三)公司負責人及員工上年度收入情況。
(四)公司負責人任職情況及目標責任制考核結果。
(五)其他福利待遇情況。包括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的繳費基數及有關說明。
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全市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公布后15日內,將本公司績效薪酬分配方案報市財政局。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開制度,接受公司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公司薪酬制度實施過程及實施結果進行監督。公司負責人違反規定自定薪酬、兼職兼薪、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等行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并追回違規所得收入。公司負責人因違紀違規受到處理的,減發或全部扣發績效薪酬。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2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