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6-02-03 09:35 點擊量:1
XXDR—2016—01006
湘鄉政辦發〔2016〕5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2月3日
湘鄉市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設,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設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市信息化建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湖南省信息化條例》和《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湘政辦發〔2006〕4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湘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編制信息化規劃與計劃,實施信息化工程和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工程項目,是指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和非財政性資金投資但涉及公共服務與公共安全的、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絡、應用系統建設、信息資源開發、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項目。
第四條 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設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資源共享、保障安全原則。
第五條 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市科技和經濟信息化局。市科技和經濟信息化局(市信息化管理辦公室)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全市信息化工作實行歸口管理。
第六條 市信息主管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設項目。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編制下達市財政性資金投資的信息化工程年度投資計劃,對項目建設實行全過程監管;市財政局負責市財政性資金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資金計劃的下達、資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市信息化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本市本級重大的信息化工程項目的建設實施和運行維護,提出全市電子政務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各部門的信息化工程項目由本部門作為項目業主,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經項目審批部門確認的初步設計方案實施建設;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編制規劃
第七條 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信息化發展規劃,結合本市實際,編制全市信息化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市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或行業的信息化建設專項規劃,報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當年10月份編制下一年度的信息化工程項目計劃和資金計劃,項目計劃報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審定通過后,由項目審批部門下達年度項目計劃,市財政部門下達資金計劃。
第三章項目審批
第十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項目,項目業主必須按照《“智慧湘鄉”十三五規劃》,編制項目技術方案,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信息化主管部門受理申報后,對項目政策性、技術可行性、信息安全、采用標準以及其他相關內容進行審查,提出是否符合本級信息化規劃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審查意見。經審查通過的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建設項目,應按規定向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申請辦理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項目,要按照《湘鄉市政府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湘政辦發〔2011〕9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將應依法進行審批的信息化工程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審批。
第四章組織建設
第十三條 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竣工驗收制。
第十四條 項目業主應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項目單位法定代表人是信息化工程建設項目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五條 市科技和經濟信息化局(市信息化辦公室)負責市信息化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監督管理。對財政投資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項目,項目業主應根據項目審批部門經專家論證后批復的軟件和設備配置方案,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六條 信息化工程項目實行監理制度,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程監理,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監理工作。項目監理單位應每月向項目業主報送工程監理報告。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應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最終批復文件組織實施。如確需對項目技術方案或項目投資規模進行調整,項目業主應按程序報項目審批部門備案或審批(對重大變更實行審批)。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項目技術方案和投資規模。
第十八條 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應當執行相應的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保證建成的信息網絡和應用系統符合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相關標準和保密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業主應接受項目審批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每季度須向項目審批部門書面報告進展及建設情況。
第二十條 項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要求具備的相應資質須經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門核實后才能進入招投標程序。
第六章驗收評估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竣工后,經系統測試和試運行合格,施工單位應當向項目業主提出完工報告,由項目業主組織施工和監理單位進行初步驗收。系統穩定運行1個月后,由項目業主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并提供項目批文、初步驗收報告、工程建設相關合同、工程預算和工程監理報告等信息化工程項目驗收的依據材料。項目審批部門收到驗收申請后,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科技和經濟信息化局、市財政局等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對工程項目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涉及國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網絡、應用系統,必須按國家規定履行相應手續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信息化工程項目驗收報告和項目合同、項目工程決算評審結論撥付建設資金,未驗收的項目和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市財政部門有權拒付資金。項目業主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確保專款專用。
第八章運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信息化工程項目建成后的運行管理實行項目業主負責制。項目業主應確立項目運行機構,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落實信息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級財政投資的信息化項目形成的資產和成果歸屬市人民政府所有,市人民政府有權進行調度和統籌使用,嚴禁部門或個人據為己有。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不按市信息化發展規劃要求編制本地區信息化發展規劃及行業信息化專項規劃的,由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審查進行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的,由項目審批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2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