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普通中小學校招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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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6—01009
湘鄉政辦發〔2016〕12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普通中小學校招生辦法》的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單位:
《湘鄉市普通中小學校招生辦法》已經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22日
湘鄉市普通中小學校招生辦法
為全面規范招生行為,嚴肅招生紀律,整頓招生秩序,促進我市教育事業科學、規范、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關于“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的規定,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學升入初中免試就近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教基一〔2014〕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6年城市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廳〔2016〕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針,以教育法規為準繩,以上級招生工作要求和規定為指導,遵循規律,科學規劃,創新辦法,嚴格管理,狠抓落實,辦好人民滿意教育。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辦法。各鄉鎮辦事處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法定監護人要履行教育監管責任,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二)科學規劃。遵循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按時、就近、免試”入學,民辦學校“自主招生、免試入學、計劃調控、超員搖號”,高中階段“計劃控制、志愿優先、取消擇校、統一錄取、合理分流”的原則,綜合考慮安全、適齡人口、各學段畢業生情況、辦學條件等各種因素,重新核定學校的辦學規模,科學制定招生計劃和招生辦法,合理劃分義務教育階段各公辦學校的服務區域。
(三)均衡發展。在合格學校建設基本完成的基礎上,集中財力、物力、人力,在鄉鎮建設一批資源優、水平高、環境美、特色明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吸引更多的學生在本地就讀;繼續實行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標生制度。
(四)公平公正。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與本地居民子女同等對待,特殊體質兒童(少年)與正常體質兒童(少年)同等對待。進城務工人員是指非湘鄉戶籍(無戶無房),在我市城區持續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且持有我市公安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暫住證)的務工人員。
三、具體細則
按照“分級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在市普通中小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調度下,市教育局具體組織實施。
(一)小學招生
1.嚴格落實入學年齡。全市各小學只能招收當年8月31日止年滿六周歲的適齡兒童入學,隔年招生的農村教學點可以適當放寬到當年的12月31日(中心學校申報、經市教育局審定,且教學點須固定學校)。
2.嚴格落實服務范圍。鄉鎮辦事處各學校服務范圍由各鄉鎮辦事處劃定,局屬小學的服務范圍以市教育局公示的區域為準,各公辦小學必須嚴格按劃定的服務區域招生。
3.嚴格落實入學程序。城區及局屬小學的入學分如下四種情況:(1)有戶有房。適齡兒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具備我市城區四辦范圍內房屋產權證與戶籍,并在房產所在地實際居住,以房屋產權證為依據在相應的服務學校入學。(房屋產權證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持有者是適齡兒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已實際居住但房屋產權證暫未辦妥,以房屋預告登記證為依據。)(2)有戶無房。適齡兒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一直屬于我市城區四辦,其父母在城區工作但無房產,實際一直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居住,經街道、社區配合學校入戶調查和房產部門統一驗證情況屬實,憑共同居住的房屋產權證為依據到相應的服務學校入學;適齡兒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一直屬于我市城區,其父母在城區工作但無房產,實際一直租住在單位自管產權房、直管公房或保障性住房等,經街道、社區配合學校入戶調查和房產部門統一驗證情況屬實,以該租住房為依據到相應的服務學校入學;適齡兒童(少年)父母因組織或人事部門批準工作調動、部隊轉業、人才引進等原因在城區工作,同時戶籍已遷入城區但無房產,經街道、社區及所在單位配合學校入戶調查和房產部門統一驗證情況屬實,以當前租住房為依據到相應的服務學校入學。(3)有房無戶。適齡兒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我市城區購買住房并實際居住,但戶籍沒有遷入房產所在地,以房屋產權證或房屋預告登記證為依據到相應的服務學校入學;適齡兒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我市城區有多套住房,但戶籍沒有遷入城區,經街道、社區配合學校入戶調查和房產部門統一驗證情況屬實,以實際居住的房屋產權證或房屋預告登記證為依據到相應的服務學校入學。(4)進城務工農民工隨遷子女入學。局屬小學服務范圍內的適齡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需提交居住證(暫住證)、戶口本(與適齡兒童在同一戶頭)、身份證、從業證或勞動合同等證明材料,由招生學校審核其資格后安排入學(如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就讀人數超出了局屬小學的招生計劃,則由局招生辦公室審核其資格后按“相對就近”的原則安排到城區四辦小學入學);城區四辦小學由東辦中心學校和城區中心學校審核其資格后安排入學。
4.民辦小學的招生按照“自主報名、超員搖號”的辦法實施,搖號落選學生按就近原則入學。
5.教育局屬小學在審核的辦學規模內如有富余學位,家長或其他監護人要求跨區域就讀的,按“規模允許、限制班額”的原則,由學校組織報名,市教育局對非服務范圍的適齡兒童電腦搖號確定就讀名單,搖號落選學生按就近原則入學。
(二)初中招生
1.鄉鎮辦事處初中實行學區制。各中心學校要根據轄區內初中學校的辦學規模、小學的分布情況,合理劃定各初中學校的招生范圍,確保100%的小學畢業生進入初中就讀。
2.湘鄉二中初中部除按招生計劃的15%面向全市招收特長生外,只能面向城區招生;湘鄉四中初中部主要面向城區招生。
3.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就讀由東辦中心學校和城區中心學校安排到東山中學、景云中學就讀;要求到市直、民辦初中就讀的必須服從市直、民辦初中招生辦法(即下述第4條)。
4.市直、民辦初中招生計劃由市教育局根據辦學規模統一制定,招生嚴格按照“自主報名、超員搖號”的辦法執行,即:報名人數在計劃以內,由學校申報,市教育局審定注冊;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由招生學校提供報名學生名單,市教育局電腦搖號確定錄取名單并注冊,搖號落選學生按就近原則入學。
5.外地回鄉就讀的小學畢業生原則上由戶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以房產證為依據)中心學校安排就讀,要求到市直、民辦初中就讀的必須服從市直、民辦初中招生辦法(即上述第4條)。
(三)高中階段招生
1.招生計劃根據政策規定和各學校的辦學條件、辦學規模、發展規劃制定,上級教育局批準后發布執行。
2.嚴格落實普職高分流比例,普通高中繼續按指標生(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特長生、擇優生分類依次錄取,其比例按招生當年度上級規定執行,取消擇校生。
3.2013級初中畢業生中,只有學籍在本市,且在學籍所在學校就讀兩年及以上的應屆初中畢業生才能參與指標生錄取,從2014級開始,只有三年均在本市就讀,且學籍和就讀學校一致的應屆初中畢業生才能參與指標生錄取。
4.指標生錄取不得低于錄取學校擇優線10%,且達到全市普通高中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含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當某所初中學校無一人被錄取為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指標生和擇優生時,則錄取填報了該高中學校志愿的最高分考生(必須達到全市普通高中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
5.特長生的招收,由各高中學校按照當年招生計劃的規定比例和市教育局審定的方案組織實施,學生名冊由市教育局審核認定。
6.在統一招生錄取結束后,對招生計劃未錄滿的學校進行補錄工作。補錄是對參加全市初中畢業學業考試且未被任何普通高中學校錄取的學生、按志愿依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錄取名單向社會公布。
7.往屆生、未參加湘潭市初中畢業學業考試的應屆畢業生、初中階段未獲得全國統一學籍號的應屆畢業生不能參與我市普通高中錄取。
四、招生禁令
1.嚴禁招收未到年齡的小一新生;
2.嚴禁提前招生、超計劃招生、招收線下生(高中),超計劃招收的學生一律不予注錄學籍;
3.嚴禁招收寄讀生、合同生,嚴禁空掛學生學籍;
4.嚴禁招生工作弄虛作假;
5.嚴禁以協議、許諾、減免等手段利誘家長、學生填報志愿,嚴禁擅自更改學生志愿;
6.嚴禁發布虛假、詆毀他校的招生公告(廣告);
7.嚴禁買賣生源、收取招生回扣、提供畢業生信息、提前開學、組織畢業生參加招生學校的各種活動;
8.嚴禁巧立名目舉辦各種“占坑班”、重點班、實驗班、奧賽班、信息班等,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組織各種招生考試(面試)、分班考試(面試)和新生入學考試(面試),嚴禁委托各種社會培訓機構招生,嚴禁組織或接受與招生有關的一切捐資、捐款等捐贈活動;
9.嚴禁招生與入園掛鉤;
10.嚴禁拒收服務范圍內未完成義務教育的學生入學、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招收未完成義務教育的學生入學。
五、保障措施
(一)統一思想認識。招生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到我市教育事業的有序發展、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大局穩定,各相關部門單位、各中小學校要顧全大局,遵守招生紀律,切實做好招生工作,規范辦學行為,維護湘鄉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湘鄉市普通中小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謝北葵任組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陳友明、市教育局局長周新湘任副組長,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發改局、市廣電臺、市公安局、市政府督查室等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周新湘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市教育局。
(三)注重宣傳引導。市教育局和各中小學校要將招生政策、辦法、紀律、程序等,通過會議和各種媒介向社會公示。各中小學校要實行陽光招生,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四)嚴格責任追究。市監察機關要加強對招生工作的監督和違規行為的查處。市公安局要加大對招生欺詐行為的打擊力度。市教育局要加大對違規招生行為的處罰,公辦學校違規招生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民辦學校違規招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在招生過程中涉嫌犯罪的,按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