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黑名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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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6—01010
湘鄉政辦發〔2016〕13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和“黑名單”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
《湘鄉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黑名單”管理制度》已經市人民政府七屆四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25日
湘鄉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和“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有效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實施懲戒,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4〕8號)、《湖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轉發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湘安辦函〔2015〕80號)和《湘潭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制度和誠信“黑名單”制度的通知》(潭安辦發〔2015〕1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黑名單”管理制度應當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將其納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1.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發生傷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非法違法組織生產經營建設的;
3.執法檢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重大職業病危害隱患的;
4.未按規定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或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的;
5.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實記錄和上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期限內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6.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罰款等處罰的;
7.未依法依規報告事故、組織開展搶險救援的;
8.其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的管理由市安監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每月10日前要將納入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名單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匯總,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不良信用記錄管理期限一般為1年,一年之內未再發生第三條1-8項情形的,由市安監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取消不良信用記錄,否則保留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市級安全生產“黑名單”:
(一)一年內有2次(含)以上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一年內發生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遲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四)無證、證照不全、超深越界開采、超載超限超時運輸等非法違法行為的;
(五)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決定和抗拒安全生產執法的,或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一年內2次(含)以上被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重大事故隱患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未整改到位,又不能說明正當理由的;
(七)其他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實施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群眾舉報、部門移送等途徑,對符合本制度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安監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信息收集,并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內容包括:
1.生產經營單位的名稱及概況;
2.主要違法違規行為;
3.違法違規事實的有關證據和處罰依據;
4.其他應當收集的情況。
(二)信息告知。對擬列入市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市安監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提前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要予以采納,并報市安委辦。
(三)信息公布。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市安委會辦公室通過市級媒體和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并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改、財政、國土資源、公安、科技經信、市場質監、住房和城鄉建設、交易中心、人民銀行、保險、工會等部門通報。
(四)信息刪除。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滿時,由生產經營單位向市安監局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解除申請。市安監局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對其驗收,并向市安委會辦公室提交驗收意見。對已整改且未再發生本制度第三條規定情形的,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并在原公告媒體上或通過文件予以公布。
第八條 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期限為1年。列入“黑名單”和從“黑名單”中刪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為準。如企業提前完成整改任務,可提前從“黑名單”中刪除,但時間不得少于半年。若企業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發現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其他情形的, 繼續按“黑名單”管理。
第九條 對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除依法對其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外,同時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實行聯動管制。對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嚴控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以及用地、證券融資、貸款等,暫停其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各類評先評優實行“一票否決”;對列入“黑名單”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本地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應對其嚴格限制;對已被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已過期失效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相關部門或保險機構可根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調整其保險費率。
(二)實行報告制度。生產經營單位須每季度書面向市安監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
(三)實行重點監管。市安監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督查,跟蹤整改情況,直至其整改達到要求。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