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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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6—01011
湘鄉政辦發〔2016〕14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
《湘鄉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25日
湘鄉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經營行為,預防安全事故發生,維護公共安全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2006年)、《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2013年)、《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潭政辦發〔2014〕64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湖南省煙花爆竹產業發展規劃》的有關規定,本市不得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
經營、運輸煙花爆竹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二章 部門監管職責和企業主體責任
第四條 成立湘鄉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長任副組長,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市場質監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局、市氣象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安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市安監局。
第五條 市安監、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城管、氣象等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切實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管。
市安監局:負責對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監管。依法依規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按照“企業申請、分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實施煙花爆竹行政許可;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的規劃布點;負責煙花爆竹儲存項目新建、改建、擴建的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督促、指導鄉鎮辦事處開展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煙花爆竹行業從業人員進行安全資格培訓;牽頭協調煙花爆竹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牽頭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市公安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打擊公共區域內的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影響社會治安的行為;負責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煙花焰火晚會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管理;負責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負責偵查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查處未經批準擅自運輸煙花爆竹行為;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會同市安監、市場質監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打擊和取締煙花爆竹非法生產、買賣、儲存行為。
市市場質監局:負責煙花爆竹產品的市場監管。依法查處未辦理工商登記經營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以及工商登記無煙花爆竹許可而超范圍經營煙花爆竹行為;接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書面通知后,依法撤銷注冊登記、吊銷或變更營業執照;規范零售經營點的門店招牌;依法查處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廠名、廠址、產品原產地和“三無”煙花爆竹、劣質煙花爆竹行為。
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煙花爆竹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搬運工、押運員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依法查處未采用特種車輛擅自運輸煙花爆竹產品行為。
市城管局:依法查處城區內的煙花爆竹占道、離店經營行為。依法打擊城區內辦喪事出殯沿途燃放鞭炮影響市容市貌的行為。配合市公安、安監、市場質監等相關部門在城區規劃區內打擊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行為。
市氣象局:指導督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裝防雷設施設備、靜電釋放裝置。
市公安交警大隊:嚴格對從事煙花爆竹運輸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負責按國家標準督促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涂噴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標志圖案;嚴厲查處從事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劃定煙花爆竹運輸車輛禁止進入的區域,并在禁止進入區域路口設立明顯標志。
市公安消防大隊:負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查處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行為。
第六條 成立煙花爆竹安全監管綜合執法大隊,隸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管理,由市公安局分管治安的負責人任大隊長,市安監局分管煙花爆竹監管工作的負責人與市市場質監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任副大隊長,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市場質監局各抽調2人,在重點時段、煙花爆竹銷售旺季集中辦公、開展聯合執法行動,主要負責打擊煙花爆竹非法生產、運輸、經營、儲存、燃放行為,督導和支援各鄉鎮辦事處煙花爆竹“打非治違”行動。
第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煙花爆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與市安監局委托執法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的規劃布點,并將規劃布點情況及時報送市安監局;負責督促、指導、協調安監站、派出所等單位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職責,組織安監站、派出所及市場質監部門開展打擊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郵寄、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本轄區內的非法生產經營情況、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
鄉鎮辦事處安監站承擔本轄區內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管的日常工作,每月底向市安監局報送煙花爆竹經營網點日常監督情況報表和打非治違數據;協助上級安監部門做好《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頒發、變更的審查工作,提出初審意見;根據市安監局委托執法權限,及時查辦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案件;監督經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鄉鎮辦事處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內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一般無需專業偵查手段的煙花爆竹刑事案件,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會同安監、市場質監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查處轄區內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和數據。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對本行政村(社區)的村(居)民進行煙花爆竹法律、法規及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村(居)民安全意識;對其所在區域內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予以勸阻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協助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八條 市、鄉兩級政府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對舉報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經查證屬實的,予以獎勵。
第九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必須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安全教育培訓責任。煙花爆竹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培訓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運輸、裝卸、押運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二)安全管理責任。建立企業管理規章制度、隱患排查制度和進、出貨臺賬。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要建立裝卸操作規程、倉庫管理制度、值守制度、消防設施維護制度、貨物進出流向制度等,認真抓好落實。
(三)安全保障投入責任。煙花爆竹企業應當依法保障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安全設施設備、應急救援器材的購置、改造、維護以及勞動保護等必需的支出。
(四)安全事故救援和賠償責任。煙花爆竹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批發企業、零售經營點應急預案分別報市安監局、鄉鎮安監站備案;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企業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同時按照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企業應當及時組織搶救治療,并支付醫療救治、事故救援、善后處理、險情處置等必要費用,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章 經營、儲存安全管理
第十條 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管,以鄉鎮辦事處“屬地管理”為主,主要負責零售經營點日常監管與打非治違;市安監局實行綜合監督,主要負責對全市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監管,指導、監督鄉鎮辦事處對零售經營點開展日常監督與打非治違工作。
第十一條 全市煙花爆竹經營網點布設,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保障安全”的原則進行。根據我市實際,全市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原則上不超過2家,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原則上不超過450家。
第十二條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倉庫應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倉儲區域及倉庫應當安裝符合《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規定的監控設施,并設立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志》(AQ4114)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三)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產品和銷售區域范圍相適應的配送服務能力;
(四)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五)擁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其他從業人員經本單位安全知識培訓合格;
(七)按照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并應用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統;
(八)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九)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市安監局提出申請,由市安監局依法許可。
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和注冊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安監局提出變更申請;變更經營許可范圍、儲存倉庫地址和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儲存場所的設置、管理與維護,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城市建成區內不得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其倉儲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柜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柜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三)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液化氣經營點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四)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向鄉鎮辦事處安監站提出申請,鄉鎮辦事處安監站提出初步意見后,報市安監局許可。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市安監局申請并經批準,可設立連鎖經營零售店,實行煙花爆竹統一配送。
第十七條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發證機關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春節期間農村煙花爆竹臨時零售點,期限不超過3個月。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或者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
第十八條 零售點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必須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必須在經營場所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做到“一證一店(點)”,許可證標注的地點必須與實際經營地點相符。
第十九條 煙花爆竹零售點必須依法依規設置,不得在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載明的零售場所外儲存煙花爆竹。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第二十條 禁止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假冒、偽造、變造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向具備生產煙花爆竹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合法的煙花爆竹,向零售經營者供應合法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購銷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健全購銷合同和流向登記檔案,并留存3年備案,購銷合同和流向登記檔案資料于每月底報送市安監局。批發經營的煙花爆竹產品實行專用封簽管理。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采購合法的煙花爆竹。
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
批發企業不得向零售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四章 運輸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運達地在湘鄉市境內的,托運人應當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市公安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 采取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運輸煙花爆竹,必須牢固包扎,禁止與其他貨物混裝或人貨混載;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停靠必須有專人看守,不得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車;
(七)出現危險情況必須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管理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零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樓道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托的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三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七)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經市公安局批準。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市公安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規定,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經營許可證、吊銷從業資格資質等行政處罰:
(一)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
(二)未經許可、許可證過期或未按許可證規定,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的;
(三)未建立、執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相關制度,應急預案未備案的;
(四)從事煙花爆竹經營、儲存等從業人員不具備依法應當具備的從業資質、資格或未經培訓合格的;
(五)發生事故救援不力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
(一)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核準的線路、種類、限量運輸煙花爆竹的;
(二)非法郵寄、托運、儲存煙花爆竹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夾帶煙花爆竹的;
(四)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
(五)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廠名、廠址、產品原產地和“三無”煙花爆竹、劣質煙花爆竹的,由市場質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未采用特種車輛擅自運輸煙花爆竹產品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從事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 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對非法違法行為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二條 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依法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市安監、公安、市場質監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對非法生產、儲存煙花爆竹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致使非法生產、儲存企業(單位)存在且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對市直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因未履行監管職責或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引發安全生產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