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2016年大氣污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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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6—01012
湘鄉政辦發〔2016〕19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2016年大氣污染
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湘鄉市2016年大氣污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14日
湘鄉市2016年大氣污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為切實抓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2016年大氣污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潭政辦發〔2016〕11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把握防控重點
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大氣污染綜合整治,重點是市城區范圍。各鄉鎮辦事處、相關職能部門要參照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二、落實目標任務
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強化各鄉鎮辦事處、各職能部門責任,加強考核監督。通過開展大氣污染綜合整治工作,嚴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全力削減煙塵、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排放量。
三、嚴格責任分工
(一)加強秸稈禁燒管理工作。各鄉鎮辦事處要依據所簽訂的《湘鄉市環境保護2016年度目標責任狀》內容要求,細化秸稈禁燒和農村垃圾禁燒工作目標任務,落實工作責任(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大對各鄉鎮秸稈綜合利用、農村垃圾分類減量及資源化的技術指導(責任單位:市農業局、市創建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將秸稈禁燒和農村垃圾禁燒執法權全面委托給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保其執法主體合法性(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加大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農村垃圾禁燒、分類減量和資源化利用的經費支持(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各地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手機短信等形式大力宣傳引導,為開展好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農村垃圾分類減量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營造良好氛圍(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加強垃圾焚燒執法與監管工作。加大垃圾焚燒執法工作,加強對露天焚燒瀝青、油氈、廢油、橡膠、塑料、皮革、垃圾、電子廢物等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行為的執法力度和社會監督。設立有獎舉報,加大露天焚燒等非法行為的曝光和處罰力度(責任單位:市城管局);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采用未密閉或者未使用煙氣處理裝置加熱瀝青(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加強小餐飲油煙治理工作。對城區內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業單位基本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制定油煙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加強整治工作宣傳;依法查處糾正油煙污染違法違規行為;全面推行小餐飲店使用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燃煤爐灶,對禁燃區飲食服務業須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而未停止使用的,責令拆除或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責任單位:市城管局)。
(四)加強污染減排監管工作。
1.加強市城區范圍內重點污染企業監管,加大偷排、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2.加強水泥行業環境監管,強化企業管理,執行氮氧化物特別排放限值,并嚴格杜絕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行為;確保在線監控設施與生產線同步運行且數據傳輸率達到80%以上,對在線監控設施進口數據進行正常維護,確保在線數據達標率達到90%以上,對在線數據超標的企業實行嚴格處罰(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五)嚴格機動車尾氣排放監管。查處無標車、冒黑煙車、未檢車、報廢車等高污染排放機動車,以及無標車違法上路、駕駛報廢車上路、車輛逾期未檢驗、機動車排放黑煙、偽(變)造環保檢驗標志等交通違法行為(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查處機動車未取得環保檢驗標志而上路行駛的,機動車存在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排氣污染物的,偽造、變造機動車環保檢驗標志,或使用轉讓、轉借、偽造、變造機動車環保檢驗標志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牽頭單位:市環保局;配合單位: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嚴禁低于國Ⅳ以下標準的機動車銷售、轉入我市(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配合單位:市環保局);根據國家規定,強化我市黃標車淘汰,力爭到2017年底前淘汰全市范圍內現行國家標準的黃標車(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未取得綠色環保標志的車輛禁止辦理車輛道路運輸許可證(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六)強化綠色建筑工地管理。
1.推進綠色工地創建。所有臨街的新改擴項目,單體建筑面積達到1萬平方米以上(含)的房屋建筑工程,群體建筑面積達到2萬平方米以上(含)的房屋建筑工程或住宅小區工程,必須安裝在線視頻監控設施,實施施工揚塵全程監控和綠色施工(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在市城區范圍內,混凝土總量超過200立方米和一次用量超過20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如特殊情況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經相關單位審批方可實施(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
3.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產生揚塵的物料要密閉貯存;不具備密閉貯存條件的,要在其周圍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圍擋并有效覆蓋,不得產生揚塵;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要及時運輸到指定場所處置;在場地內堆存的要有效覆蓋;配合定期噴灑粉塵抑制劑等措施,防止風蝕起塵(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
4.各施工工地在工地邊界要設置1.8米以上圍擋,圍擋根據地方要求適當增加,圍擋底端設置防溢座,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應按規定進行地面硬化,施工場地出入口須設置車輛沖洗設施。施工作業現場采用水霧噴灑裝置降低揚塵對周邊環境的影響(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
(七)加強道路揚塵管控。
1.嚴格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落實道路定時沖洗、灑水要求,市城區(城區四辦)范圍內主次干道應分別達到一、二級清潔度指標。市城區可機掃道路應全面實現機械化清掃,采取吸塵、灑水、清掃一體化方式低塵作業(責任單位:市城管局)。
2.園林綠化道路兩側采取草、灌木、喬木相結合立體綠化模式,通過實施硬化措施、綠化和硬化相結合的方式,著力消滅裸露地面,如樹坑、草皮稀疏等,減少風蝕和水蝕造成的塵源(責任單位:市城管局)。
3.禁止隨意開挖市政道路。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開挖市政道路的,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要制定詳細施工措施、防塵計劃和交通組織方案,降低揚塵,并按施工規范要求恢復原貌(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4.運輸砂石、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要采取密閉運輸(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車輛運輸垃圾、土方、渣土時,要嚴格采取密閉運輸(責任單位:市城管局);市城區房屋拆除須采取防塵措施方可施工(責任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八)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管。市內各加油站、油品運輸車輛必須加裝油氣回收裝置,并確保正常運行(牽頭單位:市商務糧食局,配合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九)加強城區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監管。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要求,嚴格監管,發現違規燃放行為,及時予以處罰(責任單位:市公安局,配合單位:各街道辦事處、市城管局、市安監局、市商務糧食局、市環保局)。
四、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湘鄉市環境保護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組織實施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為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要采取有力措施,明確目標任務,落實責任分工,扎實推進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
(二)嚴格監管執法。市環保、公安、城管、住建、交通運輸等責任部門單位要強化責任擔當,嚴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堅持部門聯動、協同配合、齊抓共管,形成治理合力,重拳打擊大氣污染環境違法行為,確保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落到實處。
(三)加強考核督查。各相關責任單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單位工作細則,細化工作任務,層層落實責任,加大考核監督力度。考核實施細則由各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