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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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6—01023
湘鄉政辦發〔2016〕38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有關單位:
《湘鄉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7月13日
湘鄉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棚戶區改造(以下簡稱棚改),推動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工作,持續加大城鎮棚改力度,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0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97號)及《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是指按照規定的方式和程序,把政府應當承擔的棚改征地拆遷服務、建設或籌集安置住房、貨幣化安置、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工作,交由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并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服務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的工作模式。
第三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應遵循科學規劃、穩步推進,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注重實效、公開擇優,鼓勵創新、完善機制的基本原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和優先保障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的項目,努力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效益。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房產管理局作為市本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
第五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承接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是指符合相關要求的棚改項目服務供應商,主要包括依法在市市場質監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及融資平臺等。
第六條 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治理結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三)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四)具備提供棚改服務所必需的人員、設施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在參與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競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記錄,通過年檢(報)、資質審查合格,社會信譽良好;
(六)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結合購買棚改服務內容具體需求確定。
第八條 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承擔的地方債務已納入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并通過合法程序明確公告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也可按規定作為棚改承接主體。
第九條 鼓勵國有企業在公平競爭的原則下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推動國有企業轉型發展。
第三章 購買內容
第十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戶調查;
(二)棚改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及評審;
(三)棚改項目的征地拆遷服務;
(四)棚改安置住房的籌集(包括新建、購買、租賃、改擴建、貨幣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片區公益性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安置住房小區“紅線內”的道路、供水、供氣、排水、通訊、供電、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礎設施;與棚改項目直接相關、直接服務于安置小區居民的“紅線外”城市基礎設施。棚改片區公益性配套基礎設施需納入棚改規劃同步報批,實行“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內容不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章 購買程序
第十一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
(一)制定目錄。財政部門統一將棚改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二)確定項目。購買主體根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棚改規劃及年度計劃,會同市發改、財政等部門擬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年度計劃和實施項目,并審核購買服務的內容與標準,編制購買服務預算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三)公開信息。購買主體應當及時將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計劃和實施項目報同級監管部門備案,并在政府采購網站和住房保障部門網站上公開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年度計劃、預算資金、主要內容、承接標準和目標要求等信息。
(四)選擇承接。購買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五)簽訂合同。購買主體應當依法依規與承接主體簽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范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及服務期限、補貼或服務報酬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嚴禁轉包行為。合同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六)履約管理。購買主體應當加強履約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及時了解掌握購買服務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運作方式,并根據實際需求和合同規定積極幫助承接主體做好與相關政府部門、服務對象的溝通協調。承接主體應當按合同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確保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
(七)資金支付。承接主體在完成合同約定的棚改服務事項后,購買主體應當及時組織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驗收評價,并按照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程序和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資金。
第五章 資金安排及管理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應當逐年列入財政預算,嚴格按照購買棚改服務協議要求,及時足額向承接主體支付采購資金。年初預算安排有缺口確需舉借政府債務彌補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請代發地方政府債券。
第十三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所承接的棚改服務事項工作臺賬,詳細記載相關文件、工作計劃方案、項目和資金批復、項目進展和資金支付、工作匯報總結、重大活動和其他有關資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對購買棚改服務的項目資金實施規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切實加強內部監管,確保項目資金管理規范、高效使用。
第十五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按要求向購買主體提供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成果總結等材料。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十六條 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由市房產局牽頭,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市場質監局等單位密切協同、齊抓共管的部門聯動工作機制,規范有序開展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工作。
(一)市房產局:負責制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相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鎮棚改中長期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及時將棚改項目納入國、省棚改規劃和年度計劃;履行購買主體的職能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年度計劃和實施項目;編制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年度預算。
(二)市財政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指導性目錄;審核購買主體編制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預算,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負責籌集購買棚改服務資金,加強資金監管。
(三)市發改局:負責對納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年度計劃的新建項目給予立項支持,積極爭取國、省有關專項資金。
(四)市民政局、市市場質監局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配合購買主體核實承接主體的資質及相關條件,協助購買主體選擇承接主體;將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行為納入企業年度報告、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五)市審計局:負責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市監察局:負責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章 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會同財政、發改等部門,逐步建立科學合理、協調配套的購買棚改服務標準體系,確保購買棚改服務工作有序實施。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將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納入財政資金績效管理體系,建立績效評估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會同市房產、市發改部門,加快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要細化評價標準,對合同履行情況、受益主體滿意度、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服務目標實現度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注重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后續年度編制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承接主體在提供棚改服務過程中要遵守土地、征地拆遷、建設、規劃、財政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棚改項目實施方案進行改造,違反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財政預算和部門(單位)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二條 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市市場質監局、市民政局及承接主體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購買主體給予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要建立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退出機制,對存在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3年之內不得參與政府購買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和購買主體要加強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監督和審計,確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規范合理使用。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從嚴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7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