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涉農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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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6—01026
湘鄉政辦發〔2016〕44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涉農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湘鄉市涉農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1日
湘鄉市涉農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涉農項目資金管理,促進資金使用規范、廉潔和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湘潭市惠農涉農項目資金撥付辦法》(潭財鄉財發〔2016〕7號)和《湘潭市惠農涉農資金監督管理辦法》(潭財鄉財發〔2016〕8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涉農項目資金,是指各級各部門安排用于我市農業、林業、水利、扶貧等扶持“三農”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涉農項目資金要嚴格執行各級財政部門制定的資金管理辦法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管理辦法,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一般采取財政國庫直接支付方式,遵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
第四條 涉農項目資金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即項目在哪一級實施由哪一級負責管理,同時實行“誰管項目、誰負總責”的涉農項目資金責任終身制。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業務主管部門申報的匯總材料進行復核確認后,按資金管理的有關程序核撥資金。同時,總體負責涉農資金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涉農資金項目的實施監管,對本系統的涉農資金安全運行負總責;具體負責集中會審、項目跟蹤、抽查糾錯、組織驗收等。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內涉農項目資金的監管主體,具體負責惠農涉農資金的審核復查、實施監管、督促公示、糾紛處置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具體負責真實準確采集和提供本村涉農項目基礎數據和有關情況,認真執行涉農項目資金公示制等制度,按規定組織村內涉農資金項目實施,監督本村涉農項目資金使用,及時反饋信息。
市監察、審計、涉農項目資金主管部門負責依法開展涉農項目資金的審計和監督。
第五條 各申報主體和市、鄉兩級業務主管部門按規定組織涉農資金項目的申報,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需與財政部門聯合申報的,至少應于申報到期日前5個工作日提交財政部門會審;由業務主管部門直接申報的,應在向上級部門申報的同時,報送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根據項目業務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預算、項目實施計劃、項目責任書等要求組織實施,實施的內容要與申報材料相符,資金扶持的具體環節要與申報材料一致。
第七條 涉農項目資金的支付,由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建設進度,憑項目實施合同、項目實施進度表等合法憑據資料,經項目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其中涉及農戶的補貼資金應當通過“一卡通”存折發放,支付程序為:各鄉鎮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按規定對相關數據進行匯總、錄入、審核、公示和確認,由行政正職簽署意見后,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對報送的數據進行審查,按照審查合格的數據核撥資金和上折發放。
第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嚴格遵循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專人管理的原則,加強資金管理。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項目完工后,要及時進行總結,并根據項目管理規定,提出驗收申請。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項目驗收。
第九條 涉農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實行項目資產移交制。各實施主體、業務主管部門、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等要及時交接并計入合法賬簿內。同時明晰產權歸屬,落實管護主體,明確管理責任,做到資產規范管理,充分發揮其使用效益。
第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要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實行績效評價。績效考評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要加強評價結果的運用,對績效評價優的,在項目申報時給予優先考慮、重點扶持;績效評價差的,暫停或取消涉農項目申報資格。
第十一條 涉農項目資金實施公示制。由各實施主體、業務主管部門、鄉鎮辦事處、村組根據資金性質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對涉農項目資金對象、標準、數量等及時進行公示,并留存相應公示資料和影像。
第十二條 項目業務主管部門要認真執行涉農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對涉農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財政、審計、涉農項目資金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單位要定期、不定期地對涉農項目資金使用和涉農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各涉農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主動配合市監察、財政、審計等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項目業務主管部門行政正職為涉農項目資金使用監管的第一責任人,項目實施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涉農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的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項目、弄虛作假,騙取、套取涉農項目資金;
(二)不按要求進行社會公示或公示的時間、范圍、地點不符合要求;
(三)暗箱操作侵害農民利益或借機增加農民負擔;
(四)把涉農項目資金用于抵扣罰款、貸款、借款等款項;
(五)侵占、挪用、截留、貪污、私分涉農項目資金;
(六)違反涉農項目資金操作程序、擅自擴大或改變涉農項目資金使用范圍;
(七)涉農項目資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八)其他違反涉農項目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對違反涉農項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存在違法違紀行為或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交由有關部門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