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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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6—01028
湘鄉政辦發〔2016〕46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有關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湘鄉市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
為加快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6〕14號)、省編辦等四部門《關于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和經辦機構建設的指導意見》(湘編辦〔2016〕13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湖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管理職能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206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三部門《關于印發〈湖南省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整合過渡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207號)和《湘潭市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潭政辦發〔2016〕66號)精神,結合湘鄉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積極穩妥、密切配合、平穩交接、有序進行”的工作要求,在維持現有制度體系、經辦方式的基礎上,分階段、有步驟地實現管理職能有效銜接、基金安全移交和人員平穩交接,確保整合工作期間工作不斷、隊伍不亂、政策不變、待遇不減,順利完成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整合。
二、基本原則
(一)部門聯動、協同推進。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相互配合、密切協作,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全面完成整合任務。
(二)積極穩妥、注重銜接。按照先整合職責、機構、人員、基金,后整合制度政策和信息系統的原則,積極穩妥、規范有序地處理好體制、制度并軌期間的有關問題,做好工作銜接,確保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就醫報銷不受影響。
(三)強化監督、規范運行。要嚴格基金管理,加強基金使用的審計和監督,落實工作責任,嚴肅工作紀律,確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整合內容
為確保全面完成管理職能、機構、人員、基金、資產的整合任務,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啟動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具體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整合職能、機構和人員
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將衛計部門所屬湘鄉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局職能、機構、編制及人員劃入人社部門。
整合鄉鎮辦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工作隊伍,編制、職能、人員暫不變,確保工作平穩過渡。
(二)整合基金和資產
將新農合管理的基金賬戶、檔案、信息數據、固定資產、資金等一并移交到人社部門。新農合基金與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整合歸并為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設立財政專戶(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
(三)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
1.統一參保范圍。城鄉居民醫保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具體包括原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以及國家、省、湘潭市、湘鄉市規定的其他人員。
2.統一籌資政策。城鄉居民醫保實行政府補助和個人繳費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2017年,城鄉居民醫保籌資標準不低于570元/人(其中個人繳費不低于150元)。2017年以后,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狀況、醫療消費需求等情況,逐步提高政府補助和個人繳費標準。有條件的鄉鎮、街道、村集體和用人單位可對居民及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給予繳費補助。對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通過醫療救助等渠道全額資助;對納入低保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通過醫療救助等渠道給予補貼;對財政資助非農移民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通過財政補助等渠道全額資助;對已經建檔立卡但沒有納入低保對象的農村貧困人口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通過財政補助等渠道給予補貼。
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年繳費制度,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整體參保。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一年度的參保繳費期。為平穩過渡,2017年度參保繳費期安排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市人民政府負責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籌資工作,城鄉居民醫保政府補助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明確鄉鎮、街道、村、社區組織居民參保繳費的工作責任,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
3.統一保障待遇。城鄉居民醫保執行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政策待遇。合理確定城鄉居民醫保住院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確保整合后城鄉居民醫保總體待遇不降低,并逐步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為確保平穩過渡,設置1年過渡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來妥善處理新制度與原有制度政策差異的個案問題。
4.統一醫保目錄。城鄉居民醫保執行全省統一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高值醫用耗材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目錄。新版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建立之前,繼續執行現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相關目錄。
5.統一協議管理。將原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整體納入城鄉居民醫保協議管理范圍。經考核不符合定點條件且未按規定整改的,取消定點資格。
6.統一基金管理。整合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和新農合基金,建立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年度編制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支預算和決算報告。嚴格執行基金監督制度。
(四)整合信息系統
新農合信息化建設、軟件開發及維護的合同文本、應用軟件、完整的系統數據等相關管理資料,由衛計部門移交至同級人社部門。市衛計部門配合市人社部門做好過渡期內信息系統運行管理維護工作,確保信息系統正常運行,業務辦理不受影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統籌安排,推動整合工作順利開展。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的湘鄉市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整合工作的統一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協調整合移交工作中的各項事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整合工作的督促檢查。
(二)明確責任分工。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推進。市發改局負責城鄉居民醫保整合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相關事項的協調和銜接工作;市編辦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和經辦職能調整、機構編制工作和協助做好人員劃轉工作,根據整合后管理和經辦工作的需要,合理設置機構,配備編制;市財政局負責新農合基金移交監督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統一補助資金渠道,安排城鄉居民醫保參保補助資金,做好醫保管理經辦經費保障工作;市審計局負責做好居民醫保基金和新農合基金的審計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移交人員的資格審核,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工作的組織實施,做好職能、機構編制、人員、財務、基金、資產、檔案、信息數據等接收工作;市衛生計生局負責配合做好新農合職能、機構編制、人員、基金、資產、檔案、信息數據等移交工作,督促指導醫療機構做好城鄉居民醫保的醫療服務;市民政局負責城鄉低保對象身份確認及其參保繳費的資助工作,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與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的對接工作;市移民局負責財政資助非農移民對象身份確認,協助做好參保繳費資助工作。
(三)嚴肅工作紀律。整合期間,人社和衛計部門均不得擅自調整政策待遇,嚴禁突擊調整人員,私分、變相發放和轉移資產及違規支付基金,嚴防基金及國有資產流失。對移交期間違犯人事、財經紀律的行為,將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四)注重宣傳引導。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整合城鄉居民醫保的重要意義、制度整合后的具體政策和經辦服務流程,及時準確解讀政策,妥善回應公眾關切,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努力營造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