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6-1206071
主題詞:民政、扶貧、救助
文號:湘鄉政辦發〔2016〕49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6-10-24 00:00:00
發布機構:
統一登記號:XXDR—2016—01031
失效日期:2018-08-01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方案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6-10-24 08:54 點擊量:1
XXDR—2016—01031
湘鄉政辦發〔2016〕49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有關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湘鄉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生活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5〕54號)和《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潭政辦發〔2016〕3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 規范補貼名稱
殘疾人兩項補貼名稱統一更名為: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過去已實施的殘疾人有關補貼制度名稱與本實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此名稱為準,其補貼對象、補貼方式、補貼標準、申辦程序、發放時間、保障措施統一依據本實施方案。
二、 明確補貼對象
(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
1.具有湘鄉市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殘疾中生活貧困的一、二級殘疾人。
2.具有湘鄉市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家庭或者本人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殘疾等級為三、四級的各類殘疾人。
(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
具有湘鄉市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各類殘疾人(以下簡稱重度殘疾人)。
下列情況暫不列入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范圍:
1.通過按比例就業、集中就業、社區就業等形式享有工資待遇的;
2.被征地后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的;
3.在市場質監部門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自謀職業者或通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獲得經濟收入且收入高于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4.以殘疾人本人名義或以殘疾人本人為主從事規模種養殖業、從事自由職業(自由撰稿人、藝術家、設計師、律師、經紀人、會計師、按摩師、歌手、畫家等),且收入高于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5.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除外);
6.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
7.以殘疾人本人物業出租獲得經濟收入且高于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8.由政府各級組織集中供養的“三無”人員、“五保戶”。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重度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納入特困人員集中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三、核定補貼標準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暫定為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暫定為每人每月50元。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財政狀況和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后期補貼標準。
四、嚴格申辦程序
(一)申請程序。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遵循自愿原則,由殘疾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湘鄉市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一式三份);
2.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三份);
3.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三份);
4.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低保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三份)(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三、四級殘疾人對象需提供)。
已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或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并已提交相關資料的,無需再次提交相關申請資料,但需經市民政局、殘聯嚴格按程序要求進行審核認定。
(二)審核程序。
1.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初審由鄉鎮辦事處殘聯和民政所共同負責。鄉鎮辦事處民政所發揮牽頭、把關作用,由民政所明確專人承辦。初審符合條件的,由鄉鎮辦事處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蓋章后,報市殘聯審核,并將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網絡信息平臺;初審不符合條件的,鄉鎮辦事處應一次性提出意見并通知申請人,退回申請材料。
2.市殘聯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送的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蓋章后,將審核合格材料轉送市民政局審定;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提出意見并告知申請人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退回申請材料。
3.市民政局在收到市殘聯的審批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定,審定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蓋章后,報市財政局申請撥付資金;審定不符合條件的,應提出意見并告知申請人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退回申請材料。
4.經市民政局、市殘聯認定不符合條件退回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申請材料,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退回申請材料。
(三)發放程序。市民政局每季度填報《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匯總表》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交紙質文檔,同時抄送市殘聯,由市財政局負責按時將兩項補貼資金發放到位,待條件成熟后通過財政惠農(民)補貼“一卡通”發放。
(四)異動程序。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公民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從認定次月起停止發放相關補貼:
1.戶籍遷出湘鄉的;
2.死亡的;
3.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4.被依法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資格的(限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三、四級殘疾人);
5.其它不符合發放條件的。
按照“應退則退”的動態管理原則,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該對上述情形進行復核,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10日前按申報程序上報。市民政局、市殘聯對上述對象進行清理,并從下一個季度第一個月起停止發放補貼,及時完成異動情況的數據錄入工作。
(五)監督程序。
1.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負責每半年向社會公示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名單、發放額度等內容。
2.市民政局、市殘聯要及時公布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殘疾人及其他群眾的投訴建議。
3.主動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4.市民政局要會同市財政局、市殘聯不定期進行督查。
五、落實資金來源
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按省有關規定,補貼資金采取“預撥+結算”的方式下達,實行分級負擔,納入省、縣(市)兩級政府財政預算。省財政補貼外的不足部分,由市財政負擔。
六、統一發放時間
(一)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并獲批準的,按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資金(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三、四級殘疾人,按殘疾證、低保證兩證齊全的,經審核合格的當月計發)。
(二)殘疾人兩項補貼每季度發放一次,發放時間為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
七、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全面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的重要性,將其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殘聯配合、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民政部門要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做好補貼資格審定、補貼發放、監督管理等工作,推進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與相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制度有機銜接。鄉鎮辦事處要對本轄區內殘疾人的殘疾證、低保證、身份證、戶口簿所承載的基本信息的真實性、一致性及享受范圍、異動人數進行嚴格審核,把好“精準”申報第一關;要對本轄區內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和維護殘疾人的穩定承擔第一責任。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及時足額安排補貼資金及工作經費,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順利實施。殘聯組織要發揮“代表、服務、管理”職能作用,及時掌握殘疾人需求,嚴格殘疾人證發放管理,要對殘疾人證、殘疾等級、殘疾人異動人數的真實性全權負責,并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相關審核工作。
(二)建立健全制度。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出臺政策規定,做好人員、補貼資金、工作經費制度準備,及時實施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
(三)加強信息化建設。市民政局、殘聯和鄉鎮(街道)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檔案,實行“一人一檔”,設立專柜保存管理。各鄉鎮(街道)以及市民政局、殘聯要明確專人負責湖南省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網絡信息平臺管理,市民政局負責督導鄉鎮(街道)信息平臺基礎信息數據的錄入。市民政局要會同市殘聯做好兩項補貼工作網絡信息平臺的監管、實時監測、對比、歸納分析和動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市民政局于每年5月底前將相關信息上報上級民政部門,并抄送同級殘聯。待全國信息網絡平臺建成后,各級各部門要按要求做好信息網絡平臺互聯互通工作。
(四)強化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重點督查落實情況。市民政局要會同市殘聯組織定期開展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績效評估,及時處理殘疾人及其他群眾的投訴建議,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要按規定范圍和程序,對申請人的條件認真審查、審核,對實際殘疾程度和殘疾人證等明顯不符的,要及時糾正。各村或社區應當公示補貼對象姓名、補貼類型、補貼金額等基本信息,公示內容要注意保護殘疾人隱私,不得公開與殘疾人補貼無關的信息。對違規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殘疾人證或辦理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手續、無故拒不審批或不按行政審批時效辦理的,以及扣押、拖欠補貼資金等行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對貪污、挪用補貼資金等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采取虛報、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殘疾人兩項補貼的村(居)民,情節較輕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批評教育,并追回其冒領的補貼資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及時組織學習培訓,全面掌握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精神和內容,正確組織實施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種媒介宣傳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引導全社會更加關心、關愛殘疾人。要充分考慮殘疾人獲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實際困難,采用靈活多樣形式進行宣傳解讀,確保殘疾人及其家屬知曉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內容,了解基本申領程序和要求。及時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解釋工作,協助殘疾人便捷辦理相關手續。
八、本實施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助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2〕73號)和《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湘鄉政辦發〔2014〕87號)同時廢止。
附件:1.湘鄉市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審批表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匯總表
3.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匯總表
4.殘疾人兩項補貼異動情況匯總表
5.湘鄉市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審核發放流程圖
附件1
湘鄉市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審批表
申 請 人 姓 名:
監護人(單位):
申請類別:困難生活補貼□ 重度護理補貼□
住 址: 鄉鎮(街道辦事處)
村(居)民委員會
填報時間:二O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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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
疾 人 信 息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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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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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近期1寸照免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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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家庭□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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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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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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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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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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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殘疾人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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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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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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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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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名: 開戶行: 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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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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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同意申報。
殘聯 審核人: 聯系電話:
民社辦 審核人: 聯系電話: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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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殘聯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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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殘疾人證等資料合法有效,經審查,予以通過審核。
年 月 日(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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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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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申請人材料合法有效,同意自 年 月起領取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年 月 日(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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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殘疾類別:按“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填寫;
2.殘疾等級:按殘疾證上所列殘疾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等具體等級填寫;
3.殘疾人證號碼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號碼;
4.監護人信息:監護人為單位的,需在姓名處填寫單位負責人姓名,在職業(單位)處填寫單位名稱,在聯系電話處填寫聯系方式;
5.銀行賬號:戶名應為殘疾人或其監護人個人賬戶或監護機構賬戶;
6.身份證或戶口本、殘疾人證、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一并作為本表附件,不得缺漏。本表一式三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殘聯、民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2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匯總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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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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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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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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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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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詳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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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一卡通)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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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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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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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人: 聯系方式: 審核人: 分管領導:
填表說明:
1.此表由各鄉鎮辦事處殘聯填寫、民政所會審匯總填報。
2.此表匯總的范圍為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
3.此表一式4份,鄉鎮辦事處殘聯、民政所各1份,市殘聯、民政局各1份。
附件3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匯總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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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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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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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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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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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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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詳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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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一卡通)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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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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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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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起始
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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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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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人: 聯系方式: 審核人: 分管負責人:
填表說明:
1.此表由各鄉鎮辦事處殘聯、民政所按分工分別填報。先由殘聯審核申請人殘疾人證資料信息,再由民政所審核申請人低保證資料信息匯總填報。
2.此表匯總的范圍為符合條件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包含享受城鄉低保的重度殘疾人和三、四級殘疾人)。
3.此表一式4份,鄉鎮辦事處殘聯、民政所各1份、市殘聯、民政局各1份。
附件4
殘疾人兩項補貼異動情況匯總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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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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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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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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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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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詳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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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補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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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補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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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人: 聯系方式: 審核人: 分管負責人:
填報說明:
1.此表為鄉鎮(街道)定期核查和市民政局、殘聯聯合不定期核查共用表;
2.市民政局、殘聯根據各鄉鎮(街道)上報的定期核查情況匯總表及聯合開展的不定期核查情況匯總表分別匯總填報;
3.市民政局依據此表及時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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