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7-1206065
主題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文號: 湘鄉政辦發〔2017〕2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7-01-22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7—01003
失效日期:2022-02-07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關于加強建筑服務業和房地產業稅收一體化管理的實施意見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7-01-22 09:41 點擊量:1
XXDR—2017—01003
湘鄉政辦發〔2017〕2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加強建筑服務業和房地產業稅收
一體化管理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單位,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駐市各金融機構:
為充分發揮簡政放權及全面試行營改增后政府部門的稅收共治優勢,切實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事中、事后稅收聯合監管,進一步規范全市建筑服務業及房地產業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湖南省稅收保障辦法》和《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精美湘潭等重點項目稅收管理的實施意見》(潭政辦發〔2016〕5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市建筑服務業及房地產行業的一體化管理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我市建筑服務業和房地產業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由市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從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財政局抽調人員合署集中辦公,專門負責一體化管理工作,辦公地點設市國稅局,主要負責市建筑服務業和房地產業稅務登記、備案管理,接收整合“日常稅源監控”“ 外部涉稅信息”“ 內部系統信息”等三類稅源信息,掌握、了解我市建筑服務業和房地產業稅源狀況,通過對稅源信息分析和比對發現稅收疑點,推送稅收風險防控任務。建立聯網管控機制,形成 “政府主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信息共享、源泉控管、過錯追究”的綜合治稅機制。
建筑服務業和房地產業稅收一體化主要控管責任部門和協稅護稅單位應加強協作,明確任務,認真履行職責。
二、明確管理模式
(一)凡在我市境內從事建筑服務業和房地產業的單位、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其在從業過程中所涉及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資源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等稅費的征收管理,按照“信息管稅、以票控稅”的原則,統一實行“先稅后票、先票(稅)后按揭、先審后驗、先稅后證、憑票(證、單)付款”管理模式。
(二)建筑服務業是指從事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安裝以及其它工程作業的行業及其相關活動;房地產業是指從事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轉讓、銷售不動產及二手房交易的行業及其相關活動。
(三)“先稅后票”是指對申請窗口代開發票的納稅人,國稅部門為其代開發票時,應在納稅人繳清國稅、地稅等稅費后,方可代開發票;對領購本地發票并實行代管監開的納稅人,在開票時,先由稅務機關審核建材發票取得情況,然后在稅務機關的監督下開具發票。
(四)“先票(稅)后按揭”是指不動產的銷售應憑納稅人出具的增值稅發票和契稅完稅憑證辦理按揭,否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金融機構不得發放按揭貸款。
(五)“先審后驗”是指建筑業項目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前,必須先申請或接受稅務機關的涉稅審核和稅款結算。
(六)“先稅后證”是指不動產項目在辦理產權手續前,必須先申請或接受稅務機關的涉稅審核,新建商品房在辦理電子合同備案時應審驗契稅完稅憑證,否則,有關部門不予辦理。
(七)“憑票(證、單)付款”是指建筑和房地產項目的款項支付均應憑合法有效的稅務發票和稅務部門開具的納稅人繳稅稅票(證、單)。
三、實行信息共享
(一)各相關部門單位應履行協稅護稅職責,按有關規定向市稅收保障信息平臺提供相關涉稅信息。
1.市發改局提供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登記備案具體情況;
2.市國土資源局提供國有土地出讓、轉讓情況、不動產權證書辦理情況,二手房交易登記等情況;
3.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質安站)提供建設項目及其招投標,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筑項目及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等情況;
4.市城鄉規劃局提供建設工程用地和建設規劃許可情況;
5.市房產局提供《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審批發放及預售資金監管情況,房地產分地段均價情況、各樓盤網簽詳細情況;
6.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項目招投標或政府采購情況;
7.市政府重點工程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過境項目的立項、開工、建設和竣工驗收等管理情況。
(二)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相互提供建筑服務業和房地產業稅收征管情況。
1.市國稅部門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報驗登記、增值稅發票使用、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預繳增值稅、《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核銷、房地產開發項目銷售等信息;
2.市地稅部門提供建設項目登記、契稅繳納等信息;
3.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建立建筑、房地產項目備案臺賬、稅源巡查臺賬、項目稅款結算書和年度稅款結算報告。
四、強化稅收控管
(一)建設項目實行備案登記管理。按照“先備案、后登記”的原則,納稅人在規劃施工前應向市稅收保障辦進行稅務備案。完成備案后,納稅人應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國稅、地稅部門申請項目登記。
(二)市城鄉規劃局在項目建設規劃許可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發放項目施工許可證之前,應當查驗納稅人的稅務備案手續。
(三)市發改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對建筑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資質認定和市場準入時,應當審核工商營業執照,對無相關登記或執照的不得市場準入。
(四)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商品房產權初始登記(預告登記)、抵押登記、二手房交易登記(包括買賣、繼承、贈予等)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時實施“以證控稅、先稅后證”辦法,查驗國稅地稅部門出具的納稅人繳稅證明及有關單據,對未依法繳納國稅、地稅所有稅費的,一律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或抵押登記證。
(五)對存在嚴重偷逃欠稅問題且又不按規定期限和要求進行整改的建安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國稅、地稅部門應及時依法提請住房建設部門降低其經營資質。
(六)納稅人應當依法開具、取得發票。納稅人收取款項均憑從主管國稅部門領購的發票進行結算和款項收取。
(七)國稅部門在確認納稅人依法繳納國稅、地稅所有稅費后,才能為納稅人代開發票、預征稅款、核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八)納稅人應當按照法定期限,向主管國稅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各項稅費,接受稅務機關的涉稅審核。主管國稅地稅部門依法對納稅人的稅(費)申報繳納情況、發票開具和取得情況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同意其辦理相關證照手續。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國稅、地稅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證照手續出具繳稅證明及有關單據。
1.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2.未按規定辦理項目備案及登記;
3.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4.未按規定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
5.拒不接受稅務機關審核檢查及相關處理。
(九)控管部門對建筑業項目實施“事后清稅”,實行“先稅后票,先審后驗、憑票(證、單)付款”辦法。
1.國稅地稅部門在建設項目竣工后,納稅人辦理項目竣工驗收申請之前,對涉稅事項進行審核。
2.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質安站)辦理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查驗國稅、地稅部門出具的納稅人繳稅證明及有關單據,對未依法繳納國稅、地稅所有稅費的,及時通知國稅、地稅部門。
3.政府國庫集中支付機構、所有行政事業性單位(含中央、市垂直管理的行政事業性單位)和其他相關建設單位,應當憑稅務發票支付預付款項,并按工程發包總造價的2.5%預留工程款用于施工單位取得發票的審核結算;在建設項目完工后辦理竣工結算時,應當憑稅務發票及主管國稅地稅部門出具的《湘鄉市建設工程稅款結算書》、納稅人繳稅證明及有關單據結付工程款,對未依法繳納國稅、地稅稅費的,一律不得結付工程款。
五、嚴格問責考核
(一)建筑服務業和房地產業納稅人的涉稅違法行為,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二)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建筑服務業和房地產業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導致稅收收入流失或者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控管部門及其所屬管理單位未按規定提供有關信息,或者未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相應控管職責,導致稅收流失的,由該部門負責協助稅務機關追回應當征收的稅款,并依法追究該部門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建筑服務業和房地產業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納入各單位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并與各級領導班子的業績考核掛鉤。市監察局對建安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對存在的問題將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市人民政府對建安房地產稅收征管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相關文件進行專項獎勵。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月22日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2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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