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7-1206053
主題詞:綜合政務
文號:湘鄉政辦發〔2017〕32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7-06-29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7-01018
失效日期:2019-07-01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管理暫行辦法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7-06-29 10:16 點擊量:1
XXDR-2017-01018
湘鄉政辦發〔2017〕32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湘鄉市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29日
湘鄉市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管理
暫 行 辦 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政府工作部門職責權限,大力推動簡政放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5〕21號)和《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潭政辦發〔2016〕7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全市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以下簡稱權責清單)的建立、調整、公布、監督等管理活動,適用本暫行辦法。
本暫行辦法所稱部門,包括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市屬事業單位、列入市委工作機構及群團機構序列但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部門和單位。
本暫行辦法所稱行政權力,是指由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和其他行政權力等十類。
本暫行辦法所稱責任,是指與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的行政權力相對應的職責。
第三條 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審改領導小組)是本級權責清單的管理機構,牽頭組織本級權責清單的清理、編制、公開、信息共享、考核評估、日常監管等工作。下設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審改辦),負責市審改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市審改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對外宣傳等工作。法制辦負責組織全市部門責任清單建立、調整工作,對擬公示的權力清單進行合法性審查。優化辦負責對行政權力、責任事項的清理、調整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效能監察。
市編辦:負責組織全市部門權力清單建立、調整工作,對擬公示責任清單的主要職責進行審核。
市監察局:負責對違規運用權責清單的行為進行行政監察。
市政務服務中心:配合做好權責清單事項的清理、調整工作,負責組織有關政務公開、行政權力事項和政務服務事項運行流程的優化、辦事指南的審核把關,負責管理系統平臺建設維護等工作。
市直各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權責清單的清理、起草、審核、公布等相關具體工作。
第四條 權責清單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透明、動態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則。各部門不得在權力清單以外行使行政權力,納入責任清單的事項必須全面履行。
第五條 權力清單中行政審批事項的編制和調整,由市審改辦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其他權責清單的編制和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授權,由市審改領導小組組織市編辦、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審定。
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務服務中心負責權責清單公開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納入權力清單管理的行政權力事項應當明確事項名稱、權力類別、實施依據、實施主體等基本要素。下列事項不列入行政權力清單:
(一)政策制定、規劃編制、標準制定等屬于部門履行宏觀管理職責的事項;
(二)相同層級的行政機關(包括其所屬的事業單位)之間、上級行政機關和下級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其所屬的事業單位之間,以及行政機關內部的管理事項;
(三)其他不列入行政權力清單的事項。
納入責任清單管理的,應當明確部門職責、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公共服務事項等主要內容。
第七條 市本級權責清單應當在市政府統一公布平臺和各部門政務網站予以公布,其中行政許可和其他行政服務事項,還應當同時在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網站和政務服務大廳公布。
第八條 權責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門應當申請調整相關行政權力事項、責任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修訂、廢止,行政權力依據發生變化,需增加、變更、取消相關行政權力事項的;
(二)因國務院、省人民政府下放、取消行政權力,按要求承接、下放、取消的;
(三)因行政主體職能調整,相應行政權力、責任事項需要調整的;
(四)其他應當調整的情形。
因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需調整行政權力事項、責任事項的,應當與法律法規規章正式實施的時點相銜接。
第九條 權力清單事項的調整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部門書面向市審改辦提出修改申請稿,市審改辦交由市編辦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并送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并將審核意見分別反饋市審改辦和申請部門;申請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市政府法制辦的審核意見作出相應的處理。
權力清單中的事項,由市審改領導小組組織市編辦進行審定。
第十條 責任清單事項的調整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責任主體書面向市審改辦提出修改申請稿,并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合法性審查工作,并將審核意見反饋申請部門;申請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市政府法制辦的審核意見作出相應的處理。
責任清單中的事項,由市審改領導小組組織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審定。
第十一條 市審改辦、市政務服務中心應當督促、指導相關部門,將經審定后的權責清單于5個工作日內,在市政府統一公布平臺予以公布。相關部門應當在部門政務網站同步更新相應行政權力事項、責任事項的信息。各部門政務網站、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網站和政務服務大廳所公布的行政權力事項、責任事項應當與市政府統一公布平臺公開的內容保持一致。
第十二條 納入清單管理的行政權力事項應當依托湖南省網上政務服務和電子監察系統,建立行政權責清單管理系統,優化運行流程,規范權力運行行為,實現對行政權力事項增加、取消、下放、調整的過程和結果及其責任事項的信息化管理,推行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并將權責清單執行情況納入效能監察范圍。各部門應當將本部門當年度調整的行政權力運行、責任落實情況報送市審改辦,實現清單信息資源、權力運行信息資源的規范動態管理和跨部門、跨系統交流共享。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權責清單監督評估制度,市機構編制部門、政府法制部門、監察部門、優化經濟發展環境部門、政務服務部門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及時糾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對權責清單提出意見和建議,或者進行投訴、舉報。市直各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暢通渠道,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29日印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相關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