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殯葬惠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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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7-01030
湘鄉政辦發〔2017〕56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殯葬惠民實施辦法》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殯葬惠民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湘鄉市殯葬惠民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深化殯葬改革,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喪葬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殯葬惠民實施辦法〉的通知》(潭政辦發〔2017〕50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民政局是殯葬惠民政策實施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惠民政策的落實;市財政局負責將惠民保障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并依法進行監督;市發改局負責基本殯葬服務價格核定與監管;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社保信息查詢和核定。
第三條 保障對象及免費(優惠)服務項目:
一般保障對象:死亡后按殯葬管理規定實行火葬、未享有國家或單位喪葬費補助的湘鄉市戶籍居民,以及公安機關確認的無名尸體。
特殊保障對象:城鄉低保對象、特困救助供養人員、貧困重點優撫對象、百歲老人、實行火化的農村居民。
服務免費項目:
(一)遺體接運費;
(二)72小時遺體冷藏費;
(三)遺體火化費;
(四)普通衛生紙棺費;
(五)500元(含500元)以下的骨灰盒費;
(六)一年的骨灰寄存費。
特殊保障對象在享受免費服務項目的同時,還可以享受由湘潭市范圍內各陵園提供的免費生態安葬位置,或優先購買低價墓穴(3000元以內)、骨灰格位(1000元以內)。
第四條 辦理程序:
(一)符合條件規定的對象死亡后,由其親屬或有關單位(以下簡稱經辦人)到死者戶籍所在地鄉鎮辦事處民政和社會保障辦公室辦理免費申請手續,按要求如實填寫《湘鄉市城鄉居民基本殯葬服務保障申請表》(附件1)。經辦人申請時須出具:經辦人身份證、死者身份證、死亡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免費對象有效證明(低保證、特困救助供養證、優撫證明、社保信息查詢證明)。
(二)申請表一式三份,市民政局審核蓋章后有效,一份由市民政局留檔,一份由經辦人自己留存,一份由經辦人連同其他相關材料出具給殯儀館,在湘潭市范圍內的殯儀館火化的結算殯葬費用時由殯儀館直接減免相關費用。在其他殯儀館火化的由經辦人先付費后憑有效票據在市民政局辦理報銷手續。
(三)單項基本服務費用少于補助標準的,據實補助,超出補助標準的部分,由喪屬自理。公安機關確認的無名尸體所產生的遺體處理費用由財政全額負擔。
(四)特殊保障對象需要使用免費節地生態安葬位置或購買低價墓穴、骨灰格位的,可憑已經相關部門核準的《湘鄉市城鄉居民基本殯葬服務保障申請表》,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請 (附件2),經審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或購買。
第五條 市財政對實行火化的農村居民進行獎補,標準為2000元/人,由喪屬持火化證到市民政局辦理簽領手續。市公墓山必須按墓穴總量10%的標準,成片區的建設價格低于3000元/座的低價墓穴。
殯葬惠民費用由殯儀館每半年與市民政局據實結算。
第六條 市民政局和殯儀館應當建立殯葬惠民檔案。
第七條 殯葬惠民審核機關和申請受理單位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工本費,也不得附加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享受殯葬惠民保障對象的親屬采取偽造等手段騙取優惠的,由殯葬管理機關進行批評教育,并追繳免除的殯葬服務費用;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從事殯葬惠民保障管理審批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給不符合殯葬惠民條件的對象出具虛假證明、簽署同意享受惠民政策意見的;
(二)對符合惠民政策條件對象的親屬拒不簽署同意意見的;
(三)其他違反殯葬管理服務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9日起施行。原《湘鄉市困難群眾基本殯葬服務保障實施辦法》(湘鄉政辦發〔2013〕99號)同時廢止。
附件:1. 湘鄉市城鄉居民基本殯葬服務保障申請表
2. 湘鄉市城鄉居民(特殊)節地生態安葬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