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7-1206033
主題詞:經濟、財政、金融、審計
文號:湘鄉政辦發〔2017〕74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7-12-28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7-01038
失效日期:2022-12-28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財政性資金存放商業銀行考核管理辦法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7-12-28 08:22 點擊量:1
XXDR-2017-01038
湘鄉政辦發〔2017〕74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財政性資金存放商業銀行
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
《湘鄉市財政性資金存放商業銀行考核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湘鄉市財政性資金存放商業銀行
考核管理辦法
為充分發揮財政性資金的引領和杠桿作用,提升金融機構對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貢獻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考核原則
堅持“規范透明、定期考核”的原則,堅持銀行對地方經濟支持力度與財政性資金存放份額掛鉤的原則,堅持尊重歷史與定期調配相結合的原則。
二、考核對象
我市范圍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包括政策性銀行。對考核期內新設立不滿1年的銀行,不參與考核。
三、存放范圍
1.由市財政局直接管理存放于我市各商業銀行的財政專戶資金(含社保資金、非稅待結算資金等,不包括國庫資金和糧食風險基金等政策指定存放資金);
2.由市房產局管理的房屋維修資金;
3.其他應納入的資金;
上述資金指已到期定期存款和新增定期存款。
四、考核細則
按百分制分半年度考核,每半年為調整期?己酥笜税ㄙJ款發放、稅收貢獻、社會綜合評價、風險控制等。
(一)貸款發放(45分)
1.平均存貸比。指四個季度末存貸比的平均值。滿分為10分,按比例計分。存貸比超過100%不高于150%的(含150%),加計1分;存貸比超過150%的,加計2分。
2.貸款增量。指期末貸款余額較期初貸款余額的增加額。滿分為10分,每5000萬元計1分。本項計分超過10分的,計入加分,加分不超過2分。
3.支持市政府重點工程項目、服務三農項目。滿分為15分。各銀行當年對市政府重點工程、政府投融資公司、服務三農項目發放的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項目,利率上浮控制在40%以內的,按各銀行支持的貸款額度占貸款總額的比例計分(以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貸款余額為準)。利率上浮超過40%以上的不計分。
4.支持市域企業經濟發展。滿分為10分。各銀行支持我市市域企業經濟發展6個月以上的貸款,每2000萬元計1分。本項計分超過10分的,計入加分,加分不超過2分。
(二)稅收貢獻(45分)
1.當年各銀行在市內繳納的稅收占全市銀行機構在市內繳納稅收總量的比例。滿分為20分,按比例計分。
2.當年各銀行在市內繳納的稅收總量較上年同期在市內繳納稅收總量的增長比例。滿分為25分,按增長比例計分,增長比例超過100%不高于150%的(含150%),加計1分;增長比例超過150%的,加計2分;上年未在市內繳納稅收的,按每50萬元計1分計算,總分不超過25分。
3.當年完成稅收比上年同期完成稅收增加額在300萬元、500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以上的,分別加計1分、2分、3分、4分。
(三)社會綜合評價(5分)
根據各銀行參加市內活動情況、報送報表及材料情況、銀行服務質量等。滿分為3分,按統計考核情況計分。
(四)風險控制(5分)
根據各銀行風險控制執行情況、打擊非法集資情況、維護轄區金融穩定工作情況、確保財政資金安全程度計分。出現較大風險視情況扣分,扣分不超過5分。
五、激勵辦法
1.各銀行財政性資金的存款額度=該行半年度考核得分/各銀行總得分×財政性資金存放額度。
2.政策性銀行不納入考核范圍,采取一事一議單獨確定財政性存款支持,適時調整。
3.新設立不滿1年、貸款貢獻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銀行,由市人民政府支持3000萬元存款,次年納入正常考核范圍。
六、保障措施
(一)由市財政局牽頭,市監察局、市政府金融辦、市人民銀行、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相關部門組成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財政資金存放與金融機構考核工作。次半年首月市人民銀行、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單位負責提供參評資料,當年7月和下年1月前完成考核并提出資金調度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和市長批準后執行。
(二)市財政局、市房產局根據市人民政府審批意見及時將資金調度執行到位。各金融機構要確保按時足額支付各類資金,若出現銀行壓票現象,按照1分/天﹒筆的標準從下期考核分值中扣減。
(三)資金存放銀行出現重大安全風險事件或者經營狀況惡化影響資金存放安全的,市財政局、市房產局可無條件及時收回資金,確保資金安全。
(四)若上級財政部門對財政資金存放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管理,但其資金存放納入掛鉤考核范圍。
(五)除本考核辦法外,對重大貢獻的銀行,市人民政府可集體商定采取一事一議臨時調度資金給予重點支持。
(六)本辦法授權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根據新的政策和經濟發展形勢可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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