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8-1206028
主題詞:勞動、人事
文號:湘鄉政辦發〔2018〕7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8-03-15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8-01002
失效日期:2023-03-15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勞動模范評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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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8-01002
湘鄉政辦發〔2018〕7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勞動模范評選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市屬和駐市各有關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勞動模范評選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15日
湘鄉市勞動模范評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勞動模范(含先進工作者,下同)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勞動模范工作的意見》(總工發〔2011〕15號)和《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勞動模范管理辦法的通知》(潭政辦發〔2017〕100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總工會牽頭,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模范是指市人民政府授予并保持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人員。
第二章 評選表彰
第四條 市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每三年進行一次,每次評選市級勞動模范15名左右,按一線職工(職員)60%,農業勞模20%,公務員10%,科技人員20%,女性不少于20%的比例進行推薦評選。每次評選按1:1.5的比例確定考察人選,按1:1.2的比例確定公示人選,公示時間為7天。20%的差額人選作為提名獎表彰。如需調整,須按程序審批。
市勞動模范評選表彰工作,由市委辦公室、政府辦公室發文,市勞動模范評選委員會具體負責,市總工會負責組織落實。
第五條 勞動模范應當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法律和道德,熱愛祖國,銳意進取,與時俱進,在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及各項社會事業中,取得顯著成績,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在全市有積極影響和模范作用。
具體條件另行規定,并在每次評選前予以公布。
第六條 勞動模范推薦評選對象是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必須經市工商、稅務、審計、紀檢、監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會等部門審查。有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社會保險費和工會經費、未組建工會和簽訂集體合同、違反計劃生育、能源消耗超標、環境污染嚴重、發生傷亡事故超控制指標等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的,不得作為推薦評選對象。
第七條 勞動模范推薦評選的原則
(一)面向基層,面向經濟建設第一線,兼顧各行各業;
(二)公平、公正、公開、公認;
(三)民主評選,自下而上,層層把關;
(四)實行勞動模范候選人制度,按評選勞動模范名額與候選人1:1.2的比例,建立湘鄉市勞動模范候選人信息庫。
第八條 勞動模范推薦評選的程序
(一)基層單位推薦。職工勞動模范由所在單位工會推薦,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大中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討論通過;農業勞動模范由村黨組織推薦,經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鄉鎮街道黨(工)委審核。
(二)主管部門初審。各鄉鎮街道、市直機關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范圍內的勞動模范的推薦評選由同級工會負責,同級黨委、政府(企業行政)嚴格審查把關,并由同級工會向市勞動模范評選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評模辦)推薦。其中農業勞動模范由市農業局會同各鄉鎮街道及市總工會共同推薦,由市總工會上報市評模辦。
(三)勞動模范管理部門考察審查。由市評模辦對勞動模范評選對象進行考察審查,征求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綜合審查意見,確定正式人選建議名單。
(四)市人民政府審查。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勞動模范正式人選建議名單(其中:市管干部人選須報市委審批)。
(五)公示。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的勞動模范正式人選,由市評模辦在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示7天。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經查實不具備勞動模范條件的,按規定取消其評選資格。
(六)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七)提請市委常委會議審定。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表彰。
第九條 勞動模范評選、表彰、培養、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由市總工會負責管理。
第三章 獎勵和待遇
第十條 勞動模范的獎勵,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獎章、榮譽證書,發放一次性獎金。
第十一條 市級勞動模范月收入(指工資、獎金、福利、創收、養老金等全部收入,不包括單位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基金)不足湘鄉市當年度(當年8月31日為基準)最低工資標準150%的,由市財政補足到湘鄉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150%。月補助額為勞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補助標準線的差額部分,但月補助額的上限不超過月補助標準線的50%。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農業勞動模范,享受1200元/年的榮譽津貼,其中生活特別困難的按1000元/年的標準給予困難補助,經費由市財政負責。
第十二條 勞動模范所在單位,每兩年安排勞動模范體檢,其費用由勞動模范所在單位負責。農業勞動模范由所在鄉鎮街道財政負責。
第十三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該創造條件為勞動模范辦理各類醫療保險,其醫療保險費用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辦理。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其醫療費用由所在單位據實報銷。職工勞動模范住院期間的工資照發。農業勞動模范的住院醫療開支不足部分由其所在鄉鎮街道財政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勞動模范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租用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時,符合條件的給予優先照顧。
第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在改制、重組中原則上不能安排勞動模范下崗,已安排下崗的勞動模范應重新安排上崗。對破產企業的勞動模范,當地政府應妥善解決其生活保障,并優先安排再就業。
第十六條 勞動模范三年內可享受一次8-10天的帶薪療休養,由市總工會統一組織。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勞動模范所在單位報銷。
第十七條 在同等條件下,職工勞動模范的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可優先解決兩地分居問題,符合就業條件的配偶、子女應優先推薦就業,勞動模范子女的義務教育,學校應給予照顧。
第十八條 春節、元旦、五一國際勞動節期間,市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會等部門應安排專項慰問救濟金,對生活特別困難的勞動模范進行慰問、幫扶。同時,設立湘鄉市級勞模春節慰問金,每年年底由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湘鄉市級勞模進行慰問,標準為每人500-1000元。勞動模范因病、傷住院的,應進行慰問,勞動模范逝世,要進行悼念。
第十九條 勞動模范的工資、離退休生活費、榮譽津貼、保險、獎勵等各項待遇,各鄉鎮辦事處和市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會、農業等部門應定期督查落實。凡勞動模范待遇未落實的單位,取消單位及其負責人各種評先、評優、評模資格,并由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勞動模范待遇落實到位。
第四章 榮譽稱號的取消
第二十條 勞動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勞動模范榮譽稱號:
(一)申報時隱瞞嚴重錯誤或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的;
(二)因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嚴重違反推薦評選程序的;
(四)獲得榮譽稱號后個人因違法違紀,受到行政撤職、留黨察看處分及以上的;
(五)按上級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應該取消的。
第二十一條 取消勞動模范榮譽稱號,原則上由所在單位寫出書面報告,逐級上報,經命名機關復查核實批準后,收回榮譽證書、獎章,停止享受勞動模范待遇。必要時,審批機關可直接撤銷榮譽稱號。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 勞動模范的日常管理以勞動模范所在單位為主,有重大變化情況應及時報告上級工會。各地各部門工會應建立勞動模范檔案,檔案材料包括勞動模范登記表、基本情況表、健康檢查表、先進事跡和表彰決定以及勞動模范晉升、調動、離退休等有關資料,建立健全勞動模范管理電子文檔并及時更新。勞動模范調離本單位時,應將其有關的檔案和材料移交新的單位。
第二十三條 建立勞動模范動態考核制度。對市級勞動模范的動態考核每三年進行一次,具體組織工作由市評模辦負責。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對市級勞動模范的培養教育。根據不同對象和不同情況,制定培訓計劃,選送青年勞動模范到大專院校學習深造,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二十五條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廣泛宣傳勞動模范的先進事跡,推介他們的先進技術和先進工作方法。
第二十六條 切實保護勞動模范的合法權益,嚴肅查處歧視、刁難、打擊、壓制勞動模范的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全國勞動模范和湖南省勞動模范及全國“五一”勞動獎狀、獎章的評選推薦、審批表彰、待遇享受等按國務院、中華全國總工會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省總工會、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總工會的規定辦理;國務院各部、辦、委授予的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同時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待遇的,經省、湘潭市、湘鄉市總工會備案后,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 為保障本辦法中有關勞動模范各項待遇的落實,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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