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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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鄉政辦發〔2020〕1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水府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業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29日
湘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2005年)和《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和規章,以及建筑行業文明施工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含建筑渣土)包括建設工程垃圾和裝修垃圾。建設工程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裝修垃圾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無需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產生建筑垃圾,承擔建筑垃圾運輸、處置,以及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建(構)筑物、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在市城管執法局的指導下,做好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的源頭管理和協同配合工作。責任人一般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主次干道、橋梁、地下通道、廣場、公廁、公交站點、垃圾轉運站等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背街小巷、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三)商場、超市、門店、集貿市場、會展場館、賓館、飯店、加油站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公路、鐵路、隧道、車站、碼頭、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電力、電信、郵政、供水、供氣、供油等公共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河道、溝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坡管理范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建設工程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用地由產權單位負責;
(八)公園、綠地、風景名勝區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及周邊核定區域,由所屬單位負責。
其他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責任區或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城管執法局確定;責任區和責任人確定后,應當書面通知責任人。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亂堆、亂倒建筑垃圾的行為。
第六條 市城管執法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許可、日常巡查及日常監管。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城管執法局承擔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以下職責:
(一)負責制訂和落實城區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舉報投訴制度;
(二)負責建筑垃圾行政許可審批;
(三)負責對城區建筑垃圾運輸行為的監管和執法;
(四)負責對城區道路污染的清理。
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承擔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以下職責:
(一)負責施工場地圍檔作業的監管(不低于1.8米的圍墻);
(二)負責施工場地的封閉管理,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確保車輛凈車出場的日常監管;
(三)負責建立施工單位建筑垃圾管理考核長效機制;
(四)負責制訂和落實確保施工場地干凈整潔的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承擔對建筑垃圾管理的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進行稽查,對無牌無照等不符合規定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進行查處;
(二)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改裝進行指導;
(三)負責將不符合建筑垃圾準運規定的車輛違規行為納入交通違章管理;
(四)協助市城管執法局對建筑垃圾運輸進行規范,配合制訂建筑垃圾運輸時間、范圍和路線等日常管理措施。
第十條 市自然資源、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城管執法局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管理,其收費標準依據物價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城管執法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第十三條 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運輸實行公司化運作。市城管執法局對建筑垃圾處置公司是否具備合法資質進行審查。
申請建筑垃圾處置資質的建筑垃圾運輸公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是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二)有合法車輛行駛證件的承運車輛;
(三)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承運車輛;
(四)有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的承運車輛;
(五)有《建筑垃圾準運證》的承運車輛;
(六)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七)符合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城區內所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必須歸屬建筑垃圾運輸公司統一管理,并到市城管執法局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督ㄖ鴾蔬\證》按一車一證核發,正本隨車攜帶,副本張貼在副駕駛前擋風玻璃上。
辦理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準運證》的運輸車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持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核發的有效證件;
(二)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三)3噸以下運輸車輛車箱擋板高必須達到800mm;
(四)3噸以上運輸車輛,必須有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
(五)建筑垃圾車輛改裝必須符合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市交通運輸局規定的要求;
(六)符合環衛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施工場地的管理
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施工前,必須到市城管執法局辦理建筑垃圾運輸備案核準手續。建筑垃圾運輸備案申請經審查合格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出具《建筑垃圾處置證》。
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證》,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項目實施單位或個人按中標結果與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簽訂的合同;
(三)安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沖洗設施及門禁驗收合格證明材料;
(四)防止工程建筑垃圾運輸撒漏承諾書;
(五)建筑垃圾運輸承包企業資質證、運輸車輛名單、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六)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與運輸企業簽訂的消納合同。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運輸的管理
凡承擔建筑垃圾運輸的公司,應提前5日向市城管執法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簽訂衛生責任書,運輸安全責任書,經市城管執法局審核,確定運輸線路、時間,核發《建筑垃圾運輸證》后方可組織運輸。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消納管理
(一)建筑垃圾消納場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消納場以外傾倒、接納建筑垃圾。
(二)需要設置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城管執法局提交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受納建筑垃圾。申請設置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應提交下列材料:
1. 書面申請書;
2. 建筑垃圾消納場地土地用途證明;
3. 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的方位示意圖、場所布局圖;
4. 收納的建筑垃圾種類;
5. 符合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具備的其他條件。
(三)市城管執法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建筑垃圾消納證》;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的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制要求,辦理合法用地及建設手續,滿足建筑垃圾消納場處置管理相關規定。
(五)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的管理要求參照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的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城區白天(7:30至18:30)禁止運輸建筑垃圾,特殊情況須經市城管執法局批準。市城區路段,由市城管執法局會同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指定運輸線路和時間。
建筑垃圾運輸公司及車輛必須嚴格按批準路線和時間密閉運輸建筑垃圾。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的運輸單位進行運輸。
第二十條 承擔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筑垃圾備案的核準事項從事運輸活動。
第二十一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駛出施工場地和消納場所之前,應當沖洗車體,凈車出場,不得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運輸時間內,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必須安排專人負責運輸線路內道路撒漏建筑垃圾的清掃作業,確保街道干凈整潔。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不具備保潔能力的,需與具備相應資質的保潔公司簽訂保潔協議,確保運輸沿途道路和施工場地周邊環境整潔、干凈。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運輸結束后,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必須報告市城管執法局,并確保驗收合格。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城區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城管執法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造成設施損壞的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施工企業,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將處罰結果納入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七條 對擾亂建筑垃圾市場秩序,非法經營建筑垃圾運輸的行為,由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執法局依法查處;對建筑垃圾運輸進行強買強賣或阻撓建筑垃圾管理執法的,由市公安局依法打擊處理。
第二十八條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30日起施行,《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湘鄉市城市建筑渣土管理辦法的通知》(湘鄉政辦發〔2013〕8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