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鄉鎮消防隊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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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鄉鎮消防隊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鄉政辦發〔2021〕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湘鄉市鄉鎮消防隊暫行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2月9日
湘鄉市鄉鎮消防隊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消防隊伍建設,提高預防、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鄉鎮消防隊》國家標準(GB/T 35547-2017)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消防隊,是指承擔鄉鎮、農村火災撲救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組織。
第三條 鄉鎮消防隊由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管理,由常務副鄉(鎮)長分管,結合鄉鎮實際,鄉鎮消防隊人員由鄉鎮工作人員(基干民兵)兼任。
第四條 鄉鎮消防隊的消防車輛、器材裝備,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五條 鄉鎮消防隊納入政府應急救援體系,服從市應急管理局和市消防救援大隊指揮調度。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六條 鄉鎮消防隊崗位設置分為:
隊長(1名)、副隊長(1名)、執勤車駕駛員(3名,配備消防車的鄉鎮設置該崗位)、消防員(由各鄉鎮確定),崗位總人數不得少于10人,崗位人事配備由鄉鎮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第七條 鄉鎮消防隊隊長、副隊長職責:
(一)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二)組織制定執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員和裝備情況,組織開展滅火救援業務訓練、落實安全措施;
(三)熟悉所在鄉鎮、農村的道路、水源和單位情況,組織編制滅火救援預案,掌握常見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的種類、特點及處置對策,建立業務資料檔案;
(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教育;
(五)及時報告工作中的重要情況;
(六)副隊長協助隊長工作,隊長離開工作崗位時履行隊長職責。
第八條 鄉鎮消防隊執勤車駕駛員職責:
(一)駕駛消防車輛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二)掌握所在鄉鎮、農村的道路、水源、單位情況和常見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的處置程序及行動要求,熟悉滅火救援預案;
(三)熟悉車輛、器材裝備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確保完整好用;
(四)參加消防安全檢查、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教育。
第九條 鄉鎮消防員職責:
(一)根據職責分工,完成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
(二)熟悉所在鄉鎮、農村的道路、水源和單位情況;
(三)保持個人防護裝備和負責保養裝備完整好用,掌握裝備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四)參加消防安全檢查、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教育。
第三章 執勤訓練
第十條 鄉鎮消防隊應建立值班備勤制度,分組執勤,每組不少于3人(配備消防車輛的鄉鎮至少保證執勤車駕駛員1名),確保24小時在崗備勤,及時接聽報警電話,鄉鎮消防隊值班備勤表應報市消防救援大隊備案。
第十一條 鄉鎮消防隊接到報警或上級調度,必須立即趕赴警情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待市消防救援大隊到場后由其統一指揮。
第十二條 鄉鎮消防隊現場指揮員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火災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第十三條 鄉鎮消防隊參照《消防救援隊伍執勤條令》《消防救援隊伍滅火救援業務訓練和考核大綱(試行)》建立執勤訓練制度,每周開展半天業務訓練,規范執勤行動。開展日常車輛器材維護保養,確保完整好用。
第四章 培訓考核
第十四條 市消防救援大隊每年對鄉鎮消防隊組織一次集中培訓,每季度進行一次業務指導,確保鄉鎮消防隊員掌握滅火救援技能,熟悉車輛裝備器材。
第十五條 市消防救援大隊每年對鄉鎮消防隊執勤車駕駛員進行一次專訓,確保熟悉車輛性能;每季度對其進行一次考核,考核成績作為發放崗位津貼依據。
第十六條 市消防救援大隊每年對鄉鎮消防隊進行一次考核,考核成績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范疇。
第五章 保障機制
第十七條 配備消防車輛的鄉鎮消防隊,由市財政按每年3萬元的車輛運行費(上牌、保險、油料、維修、保養)和執勤車駕駛員800元/人·月崗位津貼的標準發放。
第十八條 配備消防車輛的鄉鎮消防隊,執勤車駕駛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推薦,原則要求持有機動車駕駛證B照及以上證照,身體素質過硬,有特種車或消防車駕駛經驗者或退役人員優先,具體由市消防救援大隊組織審查和考核。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B照的人員,由市消防救援大隊組織駕駛員培訓,通過機動車駕駛證B照考試后上崗,培訓考試費用由市財政解決。
第十九條 各鄉鎮應設置消防車庫、裝備器材室等業務用房,專門用于停放消防車輛,存放消防器材裝備。未配備消防車輛的鄉鎮,器材裝備保養經費由各鄉鎮人民政府保障。
第二十條 鄉鎮消防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鄉鎮消防隊人員出警執勤補助經費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第二十一條 鄉鎮消防員因參加撲救火災或者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符合《烈士褒揚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程序申報烈士。
第六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二條 鄉鎮消防員在滅火作戰和搶險救援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十三條 鄉鎮消防員在滅火作戰和搶險救援中工作不力或者違反紀律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視情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