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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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22-01007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湘鄉政辦發〔2022〕14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23日
湘鄉市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
為著力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支持住房合理需求,優化房地產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省房地產調控政策和《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潭政辦發〔2022〕2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房地產信貸支持力度。降低個人住房消費負擔,根據全市房地產市場環境合理確定首付比例。個人按揭貸款放款周期縮短到3個月內。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購房貸款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買商品房住宅的,金融機構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保持房地產開發貸款平穩有序投放,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給予貸款支持,滿足合理性貸款需求,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湘鄉市支行、市政府金融辦)
二、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調整為60萬元;按國家政策生育三孩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家庭、高層次人才貸款最高限額可達80萬元。購買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調整為與首次貸款額度一致。購買建筑面積超過200平方米(含)或者購買價格超過150萬元(含)的新建商品住房可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其他貸款條件不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范圍覆蓋到符合相關政策的靈活就業人員。放開商業銀行購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推行二手房組合貸款業務。(責任單位: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湘鄉市管理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三、實施購房財政補貼政策。在本市城區范圍內購買新建商品住宅,簽訂網簽合同并在1個月內全部繳清契稅的,由市財政按其所繳納契稅額的50%對購房人予以補貼。具體實施細則參照房博會購房補貼流程,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稅務局)
四、加大人才購房補貼力度。對大專以上學歷及各類技術人員在我市創業就業,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錄用為公務員、且在湘鄉工作滿6個月的,購買我市城區首套新建商品住宅時可享受購房補貼。其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級職稱人員以及高級技師補貼標準為200元/平方米,碩士研究生、副高級職稱人員及技師補貼標準為150元/平方米,本科生、中級職稱人員及高級工補貼標準為120元/平方米,專科生及中級工補貼標準為100元/平方米。以上人員同時符合我市現行人才政策相關規定的,按“從高”原則兌現購房補貼,不重復享受補貼,補貼以貨幣形式一次性發放,具體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委人才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及相關部門制定。(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委人才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經開區管委會)
五、推進非住宅去庫存。在本市城區范圍內購買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簽訂網簽合同并在1個月內全部繳清契稅的,由市財政按其所繳納契稅額的50%對購房人予以補貼。(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稅務局)已建未售的非住宅商品房(含商業公寓、營業性商業用房),經申請批準可變更為商品住宅或企業自持租賃住房,支持以適當比例改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在滿足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商鋪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分割辦證。(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對商鋪經營者用水用氣實行優惠,具體細則由市城管執法局與企業商議確定。(責任單位:市城管執法局、振湘供水公司、光大燃氣公司)
六、推動地下車位(庫)辦理不動產登記。地下車位(庫)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簽訂網簽合同并在1個月內全部繳清契稅的,由市財政按其所繳納契稅額的50%給予購房人補貼。(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地下車位(庫)辦理權證繳納的土地出讓價款予以優惠,具體細則由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開展城市道路廣場和小區內車輛亂停亂放問題專項整治,規范占道停車,嚴禁小區內車輛占用消防通道,引導車輛進入地下車位(庫),具體細則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公安局商相關部門制定。(責任單位:市城管執法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隊)
七、積極開展“商改居”。對已出讓但尚未建設的商業用地(經開區范圍和重點招商項目除外),在滿足公共服務和基礎配套設施承載力的前提下,可向市自然資源局申請,經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批準后,調整為居住、養老、文化、體育等用地進行開發建設,其土地出讓金不再重新核算、不退不補。分期實施的商住項目,在符合上位規劃、產業政策且滿足配套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規評估論證并按程序審核后可適當降低商住配比。對“商改居”的出讓年限按相關程序批準變更;對新出讓的居住用地,原則上新建的商住配比不低于2%,需滿足最低的小區配套要求。(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八、支持商務辦公、住宅建筑產品創新創優。在不影響外觀立面整體效果、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前提下,新建商品房允許對飄窗以及非公共空間(包含但不限于露臺、設備平臺、空調隔板、結構板等)進行合理化利用,不納入建筑面積進行銷售。商業建筑首層層高在6米(含6米)以內和住宅建筑客(餐)廳兩層通高的,按水平投影面積的1倍計算建筑面積和容積率。(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九、降低公寓業主使用成本。本市范圍內公寓居民住戶,符合“一戶一表”安裝條件和建設標準的,由自來水公司、電網公司、燃氣公司抄表到戶后,用戶可持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不動產權登記證書等證件,申請執行城鎮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標準。(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城管執法局、國網湘鄉供電公司、振湘供水公司、光大燃氣公司)
十、合理確定二手房評稅價格。按年度調整二手房評估計稅價格。住房類存量房按當前系統評估價格下調15%;商業類非住宅存量房按當前系統評估價格下調25%;其他非住宅存量房(工業用房、公寓、寫字樓、車庫、雜物間等)按當前系統評估價格下調20%。(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十一、引導企業多元化銷售。對當年新進入我市就業創業的大專以上學歷畢業生、退役軍人、外地戶籍人口、農村戶籍人口在本市首次購買新建商品住宅,各開發企業在審核備案后可增加不超過15%的折扣浮動促銷。引導企業為園區、企業用人單位的高端人才組織集中采購,提供優質房源。(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十二、分期繳納土地價款,容缺辦理行政許可。原則上土地出讓價款自成交之日起1個月內繳至不低于50%,最長可在12個月內全額繳清。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比例不低于50%且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時,各相關職能部門可容缺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高于已審定規劃總平面中計容面積50%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審批手續,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須繳清土地出讓總價款并辦理不動產權證。(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行政審批局)
十三、調整項目資本金、預售資金、維修資金管理模式。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可先以銀行保函形式替代,商品房銷售實現收入后可在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上留足相應資金視同為項目資本金。存量項目資本金可提前一個節點申請解控。預售資金實行差別化管理,在確保30%的工程進度款直接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戶的前提下,A級信用等級或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售監管資金支取比例上浮10%。在滿足相關稅費、農民工工資保障和備案價格要求的前提下,經批準可實行少量工程款抵購房款。對于竣工驗收時,尚未售出的住宅商品房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待售出后由購房人一次性足額交付,尚未售出的非住宅商品房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開發建設單位按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的比例,三年內交存到位。(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十四、適當放寬施工許可、預售許可條件。實行分階段發放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企業可自主選擇按“土方開挖與基坑支護”“基礎與地下室”“±0.000以上及室外工程”三個階段分別申請辦理施工許可。優化預售許可辦理,在滿足資質、信用、風險等級及去化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形象進度達±0.000,可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十五、提升住房品質。鼓勵加大差異化住房產品的供給,在符合國家土地紅線和城市總體規劃前提下,可以優化規劃指標建設高品質住宅,支持開發綠色建筑、第四代建筑、智能化建筑等創新型產品,針對高端人才、養老人群、外籍群體等優化戶型設計,滿足個性化需求。(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局)
十六、加強公共服務配套。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引入優質醫療、教育等公共資源,引導社會資本按照自愿申請、全額出資、無償移交、計入開發成本等原則投資建設配套公共服務和市政基礎設施。(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稅務局)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需要配建中小學校的地塊,市自然資源局擬定商住用地和教育用地一并出讓方案,由商住用地競得人按要求配建學校,實現配建學校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教育局)保障購房業主子女就近入學,取得房屋不動產權證或已網簽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契稅繳納憑證,視為滿足辦理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位關于房產的要求。(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經開區管委會)
十七、持續穩定商品房價格。健全和規范商品房價格備案,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合理定價,防止房價出現不合理波動,維護房地產市場穩定。(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
十八、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建立常態化信息發布機制,強化正面輿論引導,穩定市場預期。加強聯合執法,嚴肅查處房地產開發、銷售、金融、中介、物業、租賃等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加強中介機構監管工作,對其經營行為、房源、房價、中介費用及渠道分銷傭金實施監督。重點管控風險項目,建立風險臺賬,設立防控專戶,強化資產保全和盤活處置,積極推進“保交樓、保民生、保穩定”目標的實現。(責任單位:市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十九、加快穩妥處理房地產開發領域辦證遺留問題。根據省集中化解房地產辦證信訪突出問題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集中化解房地產辦證問題再排查再深入行動確保“應納盡納”的通知》要求,對房地產開發領域辦證問題組織開展再排查再深入行動,確保“應納盡納”,對再排查新增的項目,嚴格落實“一案一策”和“五包一”等要求,力爭年內化解率達到50%; 對排查之前已納入的歷史遺留項目,年度內基本化解完成。(責任單位:市集中化解房地產辦證信訪突出問題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二十、建立服務房地產企業發展“綠色通道”。發揮房地產業協會作用,加強房地產行業自律,促進房地產企業合法誠信經營,引導房地產企業積極為湘鄉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壓實部門責任,根據市場運行情況及時為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紓困措施,做到惠企政策應享快享盡享。落實“一件事一次辦”,推動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證”“一網通辦”等工作,優質高效提供涉企服務。(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行政審批局)健全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機制,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市場分析、動態研判和信息發布,推動政企聯動,維護房地產市場穩定。(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室、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