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湘鄉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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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22-06001
關于印發《湘鄉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實施細則》的通知
湘鄉民發〔2022〕49號
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湘鄉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湘鄉市民政局 |
湘鄉市發展和 改革局 |
湘鄉市教育局 |
湘鄉市財政局 |
湘鄉市人力資源 和社會保障局 |
湘鄉市住房和 城鄉建設局 |
湘鄉市衛生健康局 |
湘鄉市應急管理局 |
湘鄉市鄉村振興局 |
湘鄉市醫療保障局 |
湘鄉市殘疾人 聯合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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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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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鄉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實施細則
為認真貫徹落實《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辦法》(湘民發〔2021〕39號)、《湘潭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實施細則》(潭民發〔2022〕30號)和國省市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的決策部署,規范我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機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兜住兜準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網;堅持城鄉統籌,全面摸排城鄉困難群眾,建立低收入家庭數據庫;堅持動態監測,確保低收入家庭及時、全部納入監測范圍;堅持精準救助,一旦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立即啟動救助程序;堅持部門協同,實現常態化精準救助幫扶。
二、基本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二)動態管理,精準認定;
(三)優化服務,高效便民;
(四)公開、公平、公正。
三、低收入家庭范圍
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且家庭財產符合當地相關規定的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成員為低收入人口。
具有以下情形,視為家庭日常生活水平超過當地社會救助標準,原則上不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金融資產人均金額(市值),2人及2人以下戶家庭,人均超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1.5倍;3人及3人以上戶家庭,人均超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1.2倍。
(二)家庭擁有兩套以上房產的(含兩套,危房、剛需自用房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除外)。
(三)家庭在申請認定前12個月內或享受社會救助期間非征地拆遷等原因購置房產或宅基地、豪華裝修住房的。
(四)家庭擁有非住宅類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
(五)家庭擁有非生活必需的機動車、船舶或大型農機具的(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
(六)經民政部門認定,其他不得認定為低收入家庭的情形。
四、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程序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應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請;無法定監護人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原則上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特殊情況不超過40個工作日,其認定程序如下:
(一)初審。鄉鎮(街道)在受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并指導申請人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簽署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委托書后,在7個工作日內根據初審的需要組織開展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工作。
(二)核對。將初審通過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申請對象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信息錄入并推送到市民政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核對中心受理后,按照相關時限,形成核對報告下達給各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中心),各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中心)將相關資料上報后,民政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
(三)公示。民政局完成復核后,將擬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名單下達給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在申請對象所在村(居)務公開欄及相關網站按規定公示。無重大異議的,報送民政局予以認定。對存有異議的申請對象重新進行調查或者開展民主評議。
(四)認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認定,發放認定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鄉鎮(街道)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區域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其他相關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應當積極配合做好其他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調查、動態管理工作,收到配合申請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反饋至申請受理地。委托調查核實時間不計入認定時限。
有條件的地方可依法依規依程序將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民政局加強監督指導和備案管理。
五、動態監測
通過自主申報、日常走訪、隨機抽查、數據比對等方式方法,建立低收入家庭動態監測機制,確保困難群眾及時納入監測范圍。
(一)自主申報。困難群眾可通過鄉鎮(街道)社會救助綜合服務窗口提出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也可通過村(社區)社會救助服務站提出認定申請,并按要求提供家庭相關信息,經民政局認定后納入低收入家庭范圍。
(二)實地走訪。鄉鎮(街道)組織動員村(社區)組織、社會組織、村(社區)民生協助員或低保員、社區網格員、社工等進行排查走訪中發現未納入低收入家庭范圍的困難群眾,及時上報民政局進行認定,納入低收入家庭范圍。
(三)隨機抽查。民政局定期組織鄉鎮(街道)對低收入家庭進行抽查,了解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以及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
(四)信息比對。民政局將依托“互聯網+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全國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或數據拷貝等方式,與社會救助管理部門開展數據信息比對工作,及時分析并篩查有致貧返貧風險的困難家庭,納入低收入家庭范圍。
對低收入家庭和鄉村振興部門納入監測范圍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及當地通過綜合研判發現的其他困難家庭,民政局做好預警監測,重點對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通過組織上戶核實、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綜合研判等方法將符合條件的按程序納入救助范圍,落實分層分類救助幫扶措施。
六、社會救助幫扶內容
在監測范圍內的低收入人口,如需獲得救助幫扶的,應授權民政局核查其家庭經濟狀況等信息,鄉鎮(街道)及民政局及時按政策規定給予常態化救助幫扶。對于監測預警社會救助政策落實不到位的,要及時查明原因,盡快落實相關救助政策;對于監測預警特殊困難情形且缺乏相應救助幫扶政策的,及時啟動湘鄉市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個案研究解決;對于監測預警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及時核實情況,辦理退出手續并終止救助。符合醫療、教育、住房、就業、受災人員救助等救助政策的,通過鄉鎮(街道)“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社會救助綜合服務窗口,轉介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一)基本生活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家庭的救助幫扶,按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執行。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經個人申請,可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民政局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適當比例確定。原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經認定屬于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單人戶”政策執行;不屬于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救助漸退期結束后按規定退出。
(二)醫療救助。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資助。對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度殘疾人給予100%的資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和納入監測范圍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給予50%的資助。符合政策范圍內的對象住院、患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可以享受住院醫療救助或門診醫療救助。對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相關標準,且有返貧致貧風險的人員,可以申請再救助。具體政策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湘潭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潭政辦發〔2021〕51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教育救助。低收入家庭中的學生,按照國家資助政策,享受國家助學金。
(四)住房救助。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實施住房救助。對存在住房困難的城鎮低收入家庭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符合準入條件的孤兒,優先實施公租房保障。對居住在C、D級危房中的或無房的農村低收入家庭優先實施危房改造。鼓勵各地采取統建農村集體公租房、修繕加固現有閑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籌資金和投工投勞能力弱的低收入家庭周轉使用,解決其住房安全問題。村集體也可以協助盤活農村閑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對象進行租賃或置換,可給予租賃或置換補貼,避免低收入家庭因建房而返貧致貧。
(五)就業救助。為有勞動能力和培訓意愿的對象免費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訓,優先提供職業指導、崗位推薦、免費技能培訓信息推薦等服務,優先安排公益性崗位,確保零就業家庭實現動態“清零”。對已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時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在其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分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后給予不超過一年的漸退期。
(六)災害應急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低收入家庭,根據受災情況給予必要的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
(七)急難社會救助。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或突發公共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家庭,給予臨時救助,做到凡困必幫、有難必救。發揮湘鄉市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必要時進行“一事一議”審批;在鄉鎮(街道)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及時化解困難群眾遇困出現基本生活困難的問題,最大限度防止發生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
(八)服務類社會救助。發展“物質+服務”救助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低收入家庭救助幫扶,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低收入家庭中事實贍養缺失的困難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群體提供探視巡訪和照料護理、康復訓練等專業服務。推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為低收入人口提供物資救助、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
(九)慈善救助。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設立項目、提供服務等方式,參與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建立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銜接機制,對于遭遇重特大疾病、災禍的低收入人口,引導支持慈善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及時提供救助幫扶。
(十)其他救助幫扶。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給予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等幫扶;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給予水電費減免(補貼)、燃氣費減免(補貼)、有線收視費減免(補貼)等幫扶。具體減免(補貼)額度按照湘鄉市發改局相關規定執行。
七、監督管理
(一)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可終止受理認定申請或不予認定。
(二)低收入家庭中有就業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介紹的工作,連續3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介紹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家庭狀況等相適應工作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依程序辦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終止對其實施的救助幫扶。
(三)民政局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制度,牽頭組織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監督檢查工作。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聘請第三方機構參與評估、監督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工作。
(四)通過提供虛假情況,刻意隱瞞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獲得低收入家庭認定,騙取相關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服務的,民政局將依規依程序辦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續,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五)民政局應每年組織開展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實行動態管理,家庭情況及經濟狀況發生明顯變化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應當及時告知鄉鎮(街道)。鄉鎮(街道)發現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超出相關規定的,以及家庭人口發生變化,應將核查情況及時報民政局依程序進行動態調整。
(六)申請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對象,經審核其家庭經濟狀況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員認定條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鄉鎮(街道)可以依照其申請資料和調查核實情況,轉入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程序,相關資料可不再重復提交。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民政部門要將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抓,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壓緊壓實責任,配齊配強力量,細化落實措施,定期督促調度,確保低收入人口摸底排查、監測預警和救助幫扶工作落到實處,確保不漏一戶,不落一人。
(二)加強部門協作。民政部門主動與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鄉村振興、醫療保障、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組織加強協同配合,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5G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困難群眾數據庫,搭建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實現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部門業務系統數據互通共享,為相關部門開展救助幫扶工作提供信息化技術支持
(三)加強宣傳培訓。民政部門通過報刊、電視和互聯網等新媒體、各類信息公開欄等載體,向社會宣傳黨的社會救助政策,傳達黨對困難群眾的關心和關懷,方便困難群眾了解掌握、便捷申請救助幫扶。要大力開展面向基層經辦人員的政策解讀、業務培訓,全面提高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和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的業務水平和履職能力,確保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救助幫扶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附
湘鄉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申請表
編號: 年 月 日
戶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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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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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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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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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居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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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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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 家庭成員 |
姓名 |
與戶主關系 |
婚姻 狀況 |
戶口性質 |
健康狀況 |
身份證號碼 |
就學或就業狀況 |
月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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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義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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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與戶主關系 |
婚姻 狀況 |
戶口性質 |
健康狀況 |
身份證號碼 |
就學或就業狀況 |
月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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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年醫療、教育、就業等剛性支出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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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和法定義務人財產狀況 |
房產及商業門面 |
產權人 姓名 |
建筑面積 |
房屋性質 |
購置時間 |
購置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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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 車輛 |
登記人 姓名 |
購置時間 |
車牌號 |
船舶、大型農機具 |
登記人 姓名 |
購置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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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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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主開戶行及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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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定事由 |
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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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街道) 審核意見 |
審核人簽名: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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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門審核確認 意見 |
審核人簽名: (公章)
年 月 日 |
文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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