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湘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進一步明確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 養老服務用房有關規定的通知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1-10-29 16:43
各縣市區(園區)民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進一步有序推進新建居民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用房(以下簡稱“養老用房”)工作,明確相關責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0〕59號)、《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的通知》(潭政辦發〔2021〕7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及縣(市)區城市規劃區內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養老用房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二、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養老用房是指為住宅小區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文化娛樂、精神慰藉、居家上門等服務的場所。
三、民政部門是住宅小區養老用房的主管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住宅小區配套養老用房的規劃和建設監管。
四、新建住宅小區應將養老用房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配套用房計劃統一配置,規劃1000戶以上的小區養老服務用房按照每百戶30平方米的比例配置,且養老服務用房建筑面積最低不少于35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500平方米,統籌養老服務用房配置后的社區綜合服務用房建設面積最低不少于90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100平方米。規劃1000戶以內的小區養老服務用房,納入社區綜合服務用房統籌,因小區規模過小無法統籌的,由縣級民政部門進行區域統籌配置。
(一)養老用房整體應當相對集中,盡量在低樓層,建筑層高不得少于2.8米;
(二)養老用房配備獨立供水、供電、衛生、通信、排污、消防等設施;
(三)養老用房不得設在地下層、半地下層、夾層,不得將分散的小微空間累計為養老用房配建面積。
五、養老用房與住宅小區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一)開發建設單位在工程規劃報建時,應將養老用房設施的建筑規模、建筑面積、具體位置等內容納入建設工程規劃方案,報規劃部門批準;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要求,在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落實相關養老用房;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將新建住宅小區配套養老服務用房的配置要求在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即住宅小區配套養老服務用房作為社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應當明確配建、移交的養老服務用房的條件和要求,其建筑面積均不計入出讓地塊容積率;在審批項目平面圖及建筑方案時,應對配套建設的養老用房建設標準、面積、位置等內容嚴格把關;
(四)新建住宅小區進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時,應當按規劃條件要求設置養老用房。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配建養老用房,在變更時應征求同級民政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意見,未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已出讓土地或尚未建設完成的小區,養老服務用房具體事宜由縣級民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在土地出讓規劃條件要求配置的社區綜合服務用房中內部調劑,不再另行單獨配置;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審查時應對新建小區配套養老服務用房進行把關,配套養老服務用房需進行“鎖定”不得預售;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用房竣工后,由住建部門聯合民政部門對養老用房進行竣工驗收,沒有按照規定配建和移交養老用房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六)竣工驗收備案辦理后,由民政部門出具養老服務用房確認結論,明確養老服務用房具體坐落、樓棟、房號和面積。開發建設單位申請首次登記時,所在地民政部門一并申請新建住宅配套建設養老服務用房不動產登記至縣級民政部門名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為新建住宅配套建設養老服務用房辦理不動產登記;
(七)對分期開發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養老服務用房建設一般應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對無法安排在首期配建的項目,應在小區建設總體竣工驗收前建設完成。
六、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143-2010)、《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等標準規范的要求,設計配建養老服務用房。
七、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用房屬公益性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養老用房建設審批及報建涉及的相關規費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定予以減免。
八、房地產測繪機構應當對養老服務用房獨立測量、計算面積,其面積不計入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并在《房地產測繪成果報告書》中標注“小區養老服務用房”字樣。
九、新建住宅小區養老服務用房運營可由養老服務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承擔。鼓勵社會誠信度高的專業養老服務機構、物業公司、家政公司等參與運營和開展連鎖服務。
十、新建住宅小區配建的養老服務用房只能用于養老服務,不得轉讓、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有以上行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依規收回小區養老服務用房,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十一、養老用房宜與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其他服務設施的功能相銜接,提高使用率,發揮綜合效益。
十二、縣市區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用房的用地、規劃、建設、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十三、本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湘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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