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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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潭政辦發〔201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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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潭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昭山、天易示范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湘潭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置能力、跨縣市區、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轄區、可能造成嚴重影響,需要市人民政府協調處置的較大安全生產事故,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
《湘潭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3年11月29日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市應急救援指揮部
2.2 現場搶險指揮部
3. 應急響應
3.1 信息報告
3.2 先期處置
3.3 事故分級
3.4 分級響應
3.5 搶險救援
3.6 緊急醫學救援
3.7 公共治安及安全防護
3.8 信息發布
3.9 應急結束
4. 后期處置
5. 應急保障
5.1 隊伍保障
5.2 技術保障
5.3 物資資金保障
5.4 通信信息保障
5.5 醫學救援保障
5.6 交通運輸保障
6. 附則
6.1 宣傳培訓與演練
6.2 獎勵與責任追究
6.3 預案修訂與更新
6.4 預案實施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全市安全生產事故的響應程序和應急救援,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南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湘潭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開展救援。
(2)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昭山和天易示范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駐潭中央、省屬及市屬大中型企業的安全生產事故,由事發單位負責處置,事發地人民政府、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協助處置,必要時,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負責組織處置;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本預案要求履行職責,指導、協助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科學施救,規范有序。采用先進技術和救援裝備,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救援隊伍作用,科學決策、合理施救。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避免盲目施救,引發次生事故。
(4)平戰結合,預防為主。堅持應急處置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加強預防、預測、預警工作;做好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配置、預案編制、應急培訓和演練等常態化工作,提升綜合應急救援能力。
2.組織體系與職責
市人民政府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領導、指導協調事故救援工作;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或生產經營單位)成立現場搶險指揮部,并設立若干處置小組,具體負責現場搶險工作。
2.1市應急救援指揮部
主要負責搶險救援重大事項決策、指導、協調等工作。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擔任總指揮;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其中:
(1)煤礦事故由市煤炭行辦牽頭,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國土資源局等參與配合;
(2)非煤礦山事故由市安監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等參與配合;
(3)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事故由市安監局牽頭,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經信委、市城管執法局等參與配合;
(4)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事故由市安監局牽頭,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質監局等參與配合;
(5)道路交通事故(含危險化學品、火工品道路運輸事故,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事故)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牽頭,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局、市安監局、市環保局、市消防支隊、市質監局等參與配合;
(6)建筑施工事故,按職責分工分別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房產局、市人防辦等牽頭,市安監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市衛生局、市經信委等參與配合;
(7)火災事故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牽頭,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安監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環保局、市人防辦等參與配合;
(8)鐵路交通事故由廣州鐵路(集團)公司牽頭,市經信委、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市安監局、市衛生局、武警市支隊、相關火車站等參與配合;
(9)特種設備事故由市質監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市衛生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安監局、市旅游局等參與配合;
(10)水上交通事故(含危險化學品、火工品、煙花爆竹水路運輸事故)由市交通運輸局(地方海事局)牽頭,市安監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市水務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氣象局等參與配合;
(11)軍工、民爆事故由市經信委牽頭,市安監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市衛生局、武警市支隊等參與配合;
(12)其他事故,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由相應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與配合。
2.2 現場搶險指揮部
(1)現場搶險指揮部。負責制定救援方案,組織、指揮、開展搶險救援工作。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總指揮,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救援隊伍負責人、事發單位負責人、救援專家等為成員。
(2)現場搶險處置小組。現場搶險指揮部一般下設六個小組:
綜合協調組:負責事故信息報告、救援隊伍調集、較大事項協調等。
搶險救援組:負責制定救援方案、開展搶險救援等。
治安保衛組:負責現場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疏散、維護社會穩定等。
醫學救援組:負責調集醫療救護隊伍或專家、救治傷員等。
新聞報道組:負責新聞媒體接待、事故救援信息發布及宣傳報道等。
善后處理組:負責傷亡家屬接待、傷亡撫恤、經濟補償協調等。
根據事故性質類別和現場救援需要,還可設立環保氣象組、通信保障組、后勤保障組等,分別負責環境監測監控、氣象信息服務、現場通信保障、后勤服務保障等工作。
3.應急響應
3.1 信息報告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事發單位要在事發后30分鐘內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報后要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事發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報告上級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的時限不得超過事發后45分鐘,事故復雜情況不詳的,應先報告簡要情況,隨后續報。
3.2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要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組織人員自救互救,迅速開展應急處置。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上報事故情況的同時,要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響應,對事故進行先期應急處置。
3.3 事故分級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般分為以下四級: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預案的數量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3.4 分級響應
(1)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啟動應急響應和組織救援;
(2)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啟動應急響應和組織先期救援,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給予技術指導;超出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應急處
(3)重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由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和組織先期救援,同時,請求省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必要時,請示省應急救援指揮部向國務院申請啟動應急響應。
高級別應急響應啟動時,低級別應急響應同時啟動。
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啟動應急響應,組織人員盡快趕到事發地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或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成立現場搶險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事故救援的組織、指揮和施救。
3.5 搶險救援
現場搶險指揮部要組織事發單位、救援隊伍及有關專家迅速有效地進行緊急處置,控制事故態勢,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3.6 緊急醫學救援
現場搶險指揮部要積極組織開展事故傷員醫療救治、心理干預等工作。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派遣市級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
3.7 公共治安及安全防護
現場搶險指揮部要對現場情況科學評估,根據需要進行現場治安警戒,實施交通管制,維持現場秩序,組織疏散、轉移和安置受到安全威脅的人員;要按規定為現場救援人員配備防護裝備,采取防護措施,保障救援人員的人身安全。
3.8 信息發布
市政府新聞辦按照《湘潭市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規定,會同牽頭部門做好有關信息發布工作。
3.9 應急結束
事故遇險人員獲救、事故現場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處置、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風險消除后,經現場搶險指揮部確認,由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宣布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4.后期處置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及事發單位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資金物資調撥、保險理賠等。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做好危險源監控和預警預防工作,防范類似事故發生。
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搶險指揮部)要及時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形成總結報告,報市人民政府并發指揮部各成員單位。
5.應急保障
5.1 隊伍保障
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等行業或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根據需要,建立完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等。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各地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機構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工作。
5.2 技術保障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需要建立各行業應急專家庫,聘請專家為事故處置提供決策咨詢、技術指導。
5.3 物資資金保障
安全生產事故救援相關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含有關保險公司)按規定承擔。各級各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要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儲備應急救援物資。
5.4 通信信息保障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建立較大以上危險源和專業救援力量信息數據庫,完善應急通信網絡,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程序。
5.5 醫學救援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醫學救援網絡建設,組建相應隊伍、配備必要的技術裝備和物資,增強安全生產事故醫療衛生救援能力。
5.6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鐵路、公安(交警支隊)等有關部門要提供交通運輸保障,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物資、器材和人員的及時運送。
6. 附則
6.1 宣傳培訓與演練
各級各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預防、避險、救援知識和有關法規的宣傳解讀,加強對各級各有關部門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相關行業領域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綜合演練或專項演練。
6.2 獎勵與責任追究
依照有關法規對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沒有履行事故應急救援職責的單位和個人追究責任。
6.3 預案修訂與更新
本預案所涉及的各牽頭部門(單位)應分別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參照本預案,分別制定本地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與當地人民政府、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有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市安監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訂預案的建議。
6.4 預案實施
本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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