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解讀】關于印發《湘鄉市審計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湘鄉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3-08-30 17:18
《湘鄉市審計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文件解讀
為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切實保護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局經充分研究論證,組織修訂并印發《湘鄉市審計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湘鄉審發〔2023〕5號)。
一、修訂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新行政處罰法的實施。2021年1月22日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作出新的規定。一是完善了行政處罰的種類。第九條明確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二是完善了“一事不再罰”原則。在第二十九條增加規定: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三是完善了行政處罰時效制度。在第三十六條明確: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四是進一步明確不予處罰、減輕或從輕處罰的情形。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新審計法的實施。2021年10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〇號,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審計法對審計機關可實施行政處罰的范圍進行了修訂,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修訂的總體思路及依據
在2010年部門規范性文件《湘鄉市審計局關于印發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實施辦法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基準的通知》(湘審發〔2010〕15號)(三統一編號:XXDR-2010-24001)的基礎上,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為依據,結合湘鄉市審計工作實際,規范審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推動審計執法工作進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
三、修訂的原則
一是堅持全面依法,處罰法定原則,嚴格依據新修訂的審計法和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二是堅持公正、公開、公平原則,為行政處罰權行使定規矩、劃界限,進一步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保護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三是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保障審計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提高被審計單位對行政處罰的認可度;四是堅持程序正當原則;五是堅持從審計執法實際出發的原則,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四、主要內容
《湘鄉市審計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共十七條,主要內容是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過錯等因素,結合審計執法具體情況,將被審計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分為:免于處罰的違法行為、從輕處罰的違法行為、一般處罰的違法行為和從重處罰違法行為,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幅度,將行政處罰分為免于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湘鄉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共十條,主要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對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