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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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鄉政辦發〔2020〕1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水府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湘鄉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26日
湘鄉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自營管理,促進土地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防止土地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湖南省城鎮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或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或者連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出租、改變土地批準用途與性質以及有關的管理活動,均需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局依法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營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自然資源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經營:
1. 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2. 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 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和構筑物,且產權清晰明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報經批準,同意進行經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繳納土地收益金:
1. 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或者連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進行經營的;
2. 改變劃撥土地的批準用途與性質,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或者連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由本單位進行經營的;
3. 在劃撥土地的地下建筑物內進行經營的;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人需要經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以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向市自然資源局書面申請。市自然資源局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15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進行經營:
1. 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
2. 市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收回的;
3.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權的;
4. 有權屬爭議的;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土地收益金按年收取,不得低于該宗地基準地價的3%,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收繳并上繳國庫。應繳義務人應于當年的8月30日之前繳納當年土地收益金。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需要建造臨時性建(構)筑物,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土地使用者不繳納土地收益金的,由市自然資源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處應繳金額10%以下的罰款,并按每日1‰加收滯納金。
第十二條 非法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市自然資源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額50%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09〕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