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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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鄉政發〔2020〕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水府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2003年)(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令第24號,2003年)(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救助管理體系
(一)在市民政局設立市流浪人員及未成年人救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救助服務中心),市民政局要明確分管領導,負責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做到有編制、有人員、有經費、有場地。鼓勵有條件的社區相應建立社區救助室,負責對社區內流浪乞討人員的宣傳、勸導和護送等工作。
(二)加強救助管理工作的引導和宣傳,動員和倡導社會力量參與救助管理。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政府公益性救助工作,協助政府部門做好對流浪乞討人員的告知、引導等工作。
(三)各鄉鎮(街道)及各有關單位要按“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協調配合”的原則,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救助管理,嚴禁將流浪乞討人員推往行政區域邊界棄之不管。
二、加大救助管理工作力度
市民政、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救助管理辦法》的規定,各司其職,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要重點加強對黨政機關辦公區和學校、醫院、車站、商場、公園、影劇院、賓館等周邊地區,以及繁華街道、交通要道、風景旅游區等重要場所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各鄉鎮(街道)要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救助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街道)、村(社區)(居)委會等對在本轄區內遇到的流浪乞討人員均有責任和義務告知或引導其前往市救助服務中心求助。
三、加強流浪兒童救助保護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流浪兒童實施保護性救助和分類管理。
(二)市公安、城管執法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兒童應實施保護性救助,將其送往市救助服務中心,將其中的學齡前兒童和有智力殘疾兒童送至湘潭市兒童福利院。對智力正常的學齡兒童由市救助服務中心申報市教育局批準,按就近入學原則,送有關學校接受義務教育,所需書雜費用由市民政、教育、財政部門商定解決。
(三)市救助服務中心要切實履行對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職責,流浪兒童的救助條件要優于成年人,生活場所應與成年人分開。
(四)加強對流浪兒童的教育工作。要在對流浪兒童進行思想、文化教育的基礎上,加大對有輕微違法行為兒童的教育和矯正力度。教育工作以市救助服務中心為主,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團市委、市關工委等共同參與。
四、做好醫療救治安置工作
(一)按“屬地管理”原則,城區范圍內病臥街頭的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精神病人及麻風病人等流浪乞討人員,發現單位或個人應及時通知110指揮中心撥打120急救車送有關醫院進行救治。
救助單位應根據所送單位提供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準確地址,通知市救助服務中心甄別確認后,詳細填寫《受助人員救助登記表》,并加蓋救助專用章。
(二)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精神病人、麻風病人等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由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特別是對患有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的受助人員應將其送往具有傳染病收治條件的機構治療,并向市疾控中心報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離措施,各有關醫院不得拒收推諉救助病人,所發生的治療費用由市衛生健康、民政、財政部門協商解決。
五、強化救助工作組織領導
充實完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協助分管的副職和市民政局局長任副組長,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城管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殘聯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民政局局長任兼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市民政局。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救助管理工作情況,分析新形勢,研究重要工作,會商處理疑難問題。
具體職責:
(一)市民政局
1. 負責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 負責組織實施國務院《救助管理辦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規及省、湘潭市相關政策。
3. 指導、監督市救助服務中心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有關開展救助管理工作的各種規章制度。
4. 負責安置住址不詳的流浪乞討人員。
5. 負責聯系外地民政部門做好受助人員的返回與護送工作。
6. 負責對在救助期間死亡的流浪乞討人員和無名氏人員經公安部門依法鑒定死亡后的尸體火化工作。
(二)市公安局
1. 執勤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或遇到求助人員時,應先詳細詢問其家庭住址,對有自行返鄉能力的應直接將其送往返回原籍的汽車站或火車站;對一時無法提供詳細地址又要求到市救助服務中心接受救助的人員應履行告知、引導職責,對其中符合救助條件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行動不便的人員,應引導、護送到市救助服務中心求助,對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精神病人和麻風病人等,撥打120急救車送就近的醫療機構救治。
2. 依法查處流浪乞討人員的各種違法行為,協助市民政部門維護市救助服務中心的治安秩序,特別是對不遵守救助工作規章制度,破壞公共設施,擾亂救助管理工作秩序,阻擾救助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受助人員要從快從嚴查處。
3. 依法查處混跡在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犯罪嫌疑人,特別是要加大對組織、教唆、脅迫或控制未成年人、殘疾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
4. 配合市救助服務中心做好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工作。對故意將老年人、未成年人或殘疾人(包括肢殘、精神殘疾)遺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要立案偵查,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5. 負責對在救助期內死亡的流浪乞討人員及時依法進行死亡鑒定,并出具死亡報告。
(三)市財政局
合理安排市救助服務中心救助工作經費,并做好監督指導。
(四)市衛生健康局
1. 督促相關醫療機構對市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收送的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精神病人及麻風病人等做好救治工作,待病情穩定后,轉送市救助服務中心。
2. 指導市救助服務中心做好有關人員疾病預防、醫療救治,康復知識等培訓工作。
(五)市城管執法局
1. 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配合市公安、民政等部門對流浪乞討人員履行告知、引導等職責。
2. 對流浪乞討人員中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教育、制止和糾正。
(六)市交通運輸局
1. 指導長途汽車站、各運輸企業協助市民政部門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2. 配合市救助服務中心優先為流浪乞討人員返回戶口所在地或單位購買車票,提供乘車方便。
湘鄉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