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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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9—01011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湘鄉政辦發〔2019〕21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水府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湘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湘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決策、建設和監管制度,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2019年)、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85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13號)、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潭政辦發〔2017〕3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50%及以上),且項目建設責任主體為市本級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二)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及中央、省投資補助資金;
(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四)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收益;
(六)以財政性資金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七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一)對于本級人民政府事權范圍內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等非經營性項目,需要政府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可采用直接投資的方式,通過撥款投入。
(二)對于需要發揮國有經濟控制力和影響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經營性項目,可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進行投資。
(三)對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項目,可采用投資補助的方式給予一定限額或比例的資金支持。
(四)對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的項目,可采用轉貸方式使用國家主權外債資金。
(五)對于需要政府扶持的經營性項目,可采用貼息的方式,支持項目使用銀行貸款。
第八條 建立政府牽頭、部門聯動、分工協作、信息共享的運行機制,統籌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
(一)市發展改革局是市投資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劃、年度計劃,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項目資金計劃下達、項目概算核定和調整、項目招投標核準指導協調和監管等工作。
(二)市財政局是政府投資資金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編制、資金撥付審核、政府采購管理、財務活動監督等工作,組織實施財政投資評審,并對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批復。
(三)市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和項目稽察,對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全過程實施跟蹤審計。
(四)市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科技工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水利、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教育、商務、行政審批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加強監管。
充分發揮工程咨詢、金融、財務、法律等專業機構作用,提高項目決策的科學性、項目管理的專業性和項目實施的有效性。
第二章 投資決策
第九條 規劃決策。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本級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列入儲備庫的項目,決策實施時應當優先考慮。
第十一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政策取向、工作重點和資金平衡情況,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安排,應當優先重大基礎設施和社會民生項目,優先續建項目,優先中央和省投資項目的配套。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編制:
(一)市財政部門每年第四季度初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可用財力總規模。
(二)各(行政)行業主管部門每年第四季度中根據下年度政府投資可用財力總規模和入庫項目的輕、重、緩、急情況,會商有關部門提出本部門下年度投資計劃,并在年底前報市投資主管部門。
(三)市投資主管部門依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年度政府投資可用財力總規模以及入庫項目的輕重緩急情況,在每年第四季度會商有關部門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建議方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批后,再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沒有納入計劃的原則上不予立項、不予安排政府投資。
(四)市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和項目前期工作完成情況下達項目投資計劃。
(五)已下達年度投資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當年未予以實施的,下年度重新進入政府投資計劃決策程序。
第十三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法人已經確定;
(二)政府投資資金及政府投資外的其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四)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五)其他另有規定的,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
(二)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年限、建設內容和規模、項目前期進展情況,項目總投資和資金來源、年度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等;
(三)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安排的政府性資金納入預算管理。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與預算相銜接。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一經下達,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審查批準程序調整。
第十七條 完善政府投資項目信息統一管理機制,需按照國家關于加強項目代碼管理和應用工作的要求,嚴格執行“一項一碼”制度,加強對投資項目概算執行情況的在線監管;項目實施機構或代建單位須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定期報送項目進展信息,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報送項目投資概算執行情況(涉密項目須書面報送)。
第十八條 關系全市經濟發展全局、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等法律法規不允許公開外,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執行。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按照不同的投資方式分別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者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投資項目審批首問負責制。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推行“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務。
第二十一條 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次履行以下審批程序:
(一)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
(二)市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生態環境部門分別審批項目規劃選址、建設用地預審、節能評估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
(三)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核準招標申請;
(四)按照并聯審批、聯合評審的要求,市直部門協同整合相關審批程序,推動建設項目開工前的審批核準簡化歸并為立項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施工圖聯合審查、施工許可證審批4個環節,每個環節建立“多評合一,統一評審,多證聯辦”的新模式,實行統一受理、統一評估、統一評審、統一審批辦證的服務模式,為項目單位辦理審批提速減負。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法編制項目建議書。重大公益設施和重大公共服務設施項目還應提供是否實行代建制的意見。
項目建議書批復前,根據項目實際可征詢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單位須先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同意后,再委托具備相應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機構,按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如實依法規范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科學研究提出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投資估算,合理提出建設工期,落實建設資金來源(財政部門出具資金安排意見或資金來源審核意見,嚴禁違規舉債),并提交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進入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程序:
(一)已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
(二)已列入國家或省批準的專項建設規劃;
(三)市委、市人民政府決定建設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在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須組織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設方案、投資估算等內容進行評審,再履行后續審批或核準手續,投資估算原則上不得突破評審確定的的投資額度。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建設和文件編制的依據。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按照規定向市自然資源等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正式用地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限額設計原則,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明確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節能等專項設計,并依據有關規定編制投資概算。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報請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復初步設計,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查批復投資概算,或由市發展改革局核定項目投資概算額度后提交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與初步設計一并批復。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投資估算10%的,或者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及時按規定程序報告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單位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組織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征求市財政局關于追加資金安排的意見;或要求項目單位嚴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重新編制和報批初步設計及概算。行業主管部門須根據項目審批單位意見,對項目初步設計方案重新審查,并提出批復意見,確保投資概算不超出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10%。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或核定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因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應當向市投資主管部門申請調整概算。未按程序申報并獲得批復的,一律不得調整概算,財政部門不得撥付資金。
對于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市投資主管部門按以下原則進行審查和調整:
(一)申請調增投資概算幅度未超過原核定概算10%(不含),或雖超過10%但超概算額度200萬元以內(含)的,對于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的,不予調整;對于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市發展改革局委托評審后核定調整。需市財政追加資金安排的,應征求市財政局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審批。
(二)申請調增投資概算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且超概算額度200萬元以上的,市投資主管部門收到項目單位調整概算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市審計、財政等部門及相關專家,對項目概算調整報告的編制和概算調整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存在過度超前、盲目擴大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及搭車建設項目的情況進行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三)申請調整額度在項目批準概算內,由項目單位提出調整理由和方案,依法依規按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一條 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二條 在市發展改革局設立市政府投資項目服務中心,負責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調整進行評審等,評審費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明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實行項目法人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市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招標事項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組織開展招投標活動,招標人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政府門戶網站對批準服務、批準結果、招標投標信息、征收土地、重大設計變更、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竣工等信息依法公開。市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合同管理制。依法訂立規范的勘察、設計、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標施工單位簽定《施工承包合同》后,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總承包單位確需進行合同分包的,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施工承包合同》約定進行,但項目主體結構不得分包。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實行分包。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嚴格按施工圖施工,不得擅自擴大規模,不得提高建設標準,不得增加投資,并實行現場工程量簽證制度。
對未經規定程序批準而增加的投資規模,一律不予認可。
第三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按照項目投資計劃及工程建設進度撥付資金,項目竣工驗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計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價的80%,剩余資金依據市財政部門的結算評審結果進行清算,并接受市審計部門的監督。預留3%工程款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和質量保證期滿后,再結清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單項工程結算;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投資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監督管理。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轉為固定資產,不得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和設備大修基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國有資產登記,不動產權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相關產權登記。項目單位應當于3個月內編制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交市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審核。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未按本辦法進行項目審批的,不予竣工驗收。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竣工移交管理制。項目單位應當于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與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并在竣工決算審核完畢后由使用單位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手續。
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有產權登記,明確國有產權歸屬。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檔案管理制。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并與項目建設實行同步管理,確保檔案資料完備。
第四十二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同有關部門可對在建項目采取現場核查或委托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投資概算的事中事后監管,依法處理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水利部門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各有關責任主體嚴格按照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項目建設,發現違規的,及時處置處罰,并將可能引起的概算變化情況書面告知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已批復的初步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在資金撥付時,將概算執行情況作為前置條件,對概算執行明顯異常的項目暫停撥付建設資金,待項目整改完成后(包括按程序調減建設內容和規模、降低建設及裝修標準、強化項目管理等),在批復的概算限額內繼續撥付資金。市審計局將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控制情況作為重要審計內容納入部門預算執行審計、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及有關專項審計,加強違規超概算問題查處。項目單位或項目實施機構須嚴格按照市投資主管部門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的建設工期實施項目建設,按照核定概算嚴格控制資金使用,在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招標、主體結構封頂、裝修、設備安裝等重要節點開展概算控制檢查,制止并糾正違規超概算行為,相關情況應及時書面告知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單位對項目投資概算管理實行全過程監管,不得縱容項目單位或項目實施機構的違規超概算行為。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后,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機構有選擇地進行項目后評價,后評價包括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環境影響、社會效益等內容,后評價結論應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預算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十六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未依法組織招標投標活動;
(七)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十七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項目,按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湘潭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五十條 國、省對使用中央和省財政預算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我市之前出臺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