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7-258440
主題詞:綜合政務
文號:湘鄉政發〔2017〕13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7-11-21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7-00023
失效日期:2022-11-21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關于公布湘鄉市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7-11-21 09:24 點擊量:1
XXDR-2017-00023
湘鄉政發〔2017〕13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公布湘鄉市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
決 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提升我市行政許可標準化水平,加快建設人民群眾滿意的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行政許可制度,進一步約束自由裁量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審批效率,根據國務院審改辦、國家標準委、省政府審改辦、省質監局、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的部署要求,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了《湘鄉市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市本級行政許可事項共219項。現將目錄內容予以公布,并就相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強化《湘鄉市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結果運用
(一)取消事項18項。落實國、省、湘潭市相關文件精神及法律法規修訂取消事項。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湘政發〔2017〕24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發〔2016〕23號)等規定取消13項,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取消5項。(詳見附件1)
(二)調整名稱61項。參照《國務院審改辦關于印發〈地方行政許可事項通用參考目錄〉的通知》(審改辦函〔2015〕52號),修改了許可事項名稱。(詳見附件2)
(三)調整審批部門1項。因職能劃轉,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審批”由市房產管理局調整為市國土資源局審批。(詳見附件3)
(四)合并許可事項11項,由25項整合為11項。按照湘政發〔2016〕23號文件要求,將10項整合為5項;根據單位提出的申請,相近事項予以整合,將15項整合為6項。(詳見附件4)
(五)增補事項44項。分別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6項、市科技和經濟信息化局1項、市公安局4項、市文化旅游體育局8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項、市國土資源局1項、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1項、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1項、市交通運輸局5項、市水利局1項、市農業局3項、市林業局5項、市畜牧獸醫水產局1項、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1項、市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4項,該44項全部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部分事項權限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賦予省直管縣經濟體制改革試點縣(市)部分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目錄〉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13號)文件精神承接的省直管縣(市)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詳見附件5)
(六)市本級行政許可事項219項。(詳見附件6)
二、各部門單位要深化認識,高度重視,在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專題研究,專門部署,組織精干力量,創造有利條件,確保行政許可標準化工作順利推進。
三、各部門單位要健全保障機制,加大對服務窗口和辦事大廳的人員、技術、資源保障力度,確保相關軟硬件設施滿足標準化建設需求。要堅持問題導向,合理確定階段性工作目標,及時解決人民群眾反映最集中、最強烈的重點、難點問題。
四、各部門單位要貫徹落實《國務院審改辦國家標準委關于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的通知》(審改辦發〔2016〕4號)附件《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勇于探索,積極創新,建立在實施中完善、在改進中提升的動態工作機制,根據標準實施情況和行政相對人需求,不斷完善標準體系,持續提高標準水平,提升政務服務效能。
五、各部門單位必須依法行政,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日期執行。市審改辦要根據相關規定及時做好市本級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修改工作。各部門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鄉政辦發〔2017〕32號)規定,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動態調整,不得在《湘鄉市行政許可事項保留目錄》外隨意新設、邊減邊增或明減暗增行政許可事項,否則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附件:1.湘鄉市行政許可事項取消目錄
2.湘鄉市行政許可事項調整名稱目錄
3.湘鄉市行政許可事項調整審批部門目錄
4.湘鄉市行政許可事項合并目錄
5.湘鄉市行政許可事項增補目錄
6.湘鄉市行政許可事項保留目錄
湘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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