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7-258292
主題詞:交通、水利、資源、能源
文號:湘鄉政通〔2017〕12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7-11-03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7—00021
失效日期:2022-11-03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關于開展報廢汽車拆解領域專項整治的通告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7-11-03 11:23 點擊量:1
XXDR—2017—00021
湘鄉政通〔2017〕12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開展報廢汽車拆解領域專項整治的
通 告
為整頓規范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報廢汽車拆解領域專項整治。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 本通告所稱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二、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否則由市環保部門依法處罰。
三、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業務,必須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非法從事報廢汽車的回收拆解業務。違者由市食藥工商質監局依照《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處罰。
四、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并在取得《機動車報廢證明》后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并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或個人,也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違者由市公安局依法處罰。
五、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違者由相關職能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六、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非法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的企業或個人必須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在7日內將所收購的報廢車輛交由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處置,并對損害的環境進行修復。逾期未處置到位的,將嚴格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湘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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