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7-257333
主題詞:公安、安全、司法
文號: 湘鄉政通〔2017〕1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7-01-13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7—00001
失效日期:2018-07-25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關于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7-01-13 10:36 點擊量:1
XXDR—2017—00001
湘鄉政通〔2017〕1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改善空氣質量,降低噪聲污染,提升城市品質,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2006年)等法律法規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及禮花彈等。
二、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除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元宵節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下列區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任何時段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場所;
(四)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五)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六)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七)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舉辦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阻礙執法、拒不執行停止燃放、拒絕繳交煙花爆竹或存在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市直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要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公安機關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燃放;過渡期后,公安機關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燃放并依法處理。
特此通告。
湘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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