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6-257309
主題詞:綜合政務
文號:湘鄉政發〔2016〕15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6-12-28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6—00010
失效日期:2021-12-28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53項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6-12-28 15:49 點擊量:1
XXDR—2016—00010
湘鄉政發〔2016〕15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53項市政府部門
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及《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71項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潭政發〔2016〕16號)精神,經2016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八屆二次常務會議通過,市人民政府決定第一批清理規范53項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并就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保障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確保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落到實處。
二、健全保障機制。各相關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理規范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實施方案>的通知》(潭政辦發〔2015〕57號)要求,抓緊制定和完善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及時修訂和更新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并明確告知行政相對人。指導并督促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營造公平競爭、破除壟斷、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三、嚴格督促檢查。市優化辦、市審改辦、市政務中心要對各地各部門落實情況以及配套制度建設情況適時開展督查。對組織領導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清理規范效果不明顯的單位予以通報,并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確保清理規范工作取得實效。
附件:湘鄉市第一批清理規范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
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湘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附件
湘鄉市第一批清理規范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共5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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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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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
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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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中介服務
事項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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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行政審批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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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項目
實施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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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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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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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表)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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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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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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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發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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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節能評估報告,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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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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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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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1號)
《湖南省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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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內重大和限制類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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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發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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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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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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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變更民辦高級中等學歷教育學校資產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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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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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的設立、分立、合并和變更名稱、層次、類別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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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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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產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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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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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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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國人防〔2009〕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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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修建人防工程立項審批、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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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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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審查,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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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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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設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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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規定》(國人防〔2011〕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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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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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監理,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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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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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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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管理規定》(國人防〔2009〕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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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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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設計,也可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設計,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設計技術評估、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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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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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防化設備質量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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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關于印發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產安裝管理暫行辦法》(國人防〔2014〕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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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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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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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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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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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1998)
《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
《關于加強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管理的通知》(湘國土資發〔201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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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內采礦權和采礦權轉讓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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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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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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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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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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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1994)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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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內采礦權和采礦權轉讓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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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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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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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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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評估/詢價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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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1998)
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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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內采礦權和采礦權轉讓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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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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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礦業權評估/詢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編制礦業權評估/詢價報告,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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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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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含土地復墾)方案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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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審查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61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組織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81號) |
權限內采礦權和采礦權轉讓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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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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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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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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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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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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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內用地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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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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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評估報告,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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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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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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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底價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3〕20號)
《城鎮土地分類定級規程》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實行電子化備案完善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制度>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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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內土地使用權轉變讓、出租、抵押改變用途,續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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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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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土地估價,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土地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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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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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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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09年第17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探礦權采礦權登記與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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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內采礦權和采礦權轉讓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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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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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具有資質的測量單位出具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意見,改由國土資源部門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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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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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影響評價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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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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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堵城市河道溝汊、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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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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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防洪影響評價報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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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范圍內采砂等生產作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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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大堤堤頂或戧臺兼作公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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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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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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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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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建〔1998〕16號, 根據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水規計〔2003〕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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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含水利基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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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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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項目法人)應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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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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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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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34號)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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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內取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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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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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報告書,也可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報告書技術評估、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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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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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湖排污口設置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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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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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湖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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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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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論證報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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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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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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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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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及設施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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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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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報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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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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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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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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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及設施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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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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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報告書,也可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報告書技術評估、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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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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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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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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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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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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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評價報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資格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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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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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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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泛區、蓄滯洪區內非防洪建設項目及蓄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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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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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報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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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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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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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及設施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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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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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技術評估,可以直接進行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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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質的影響以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說明文件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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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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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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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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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報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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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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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樹名木移植可行性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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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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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古樹名木(城市除外)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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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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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古樹名木移植可行性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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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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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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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占用林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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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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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
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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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區調查設計文件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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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湖南省林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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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代證、運輸證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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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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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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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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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加工項目森林資源可行性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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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湖南省林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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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區木經營(加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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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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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涉林加工項目森林資源可行性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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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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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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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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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權限(國家明確不能下放和監管風險高的企業類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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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場和質量
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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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檢驗,也可以委托有合法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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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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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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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消毒新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衛生部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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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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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計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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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提供健康檢查證明,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的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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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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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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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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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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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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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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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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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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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注銷清算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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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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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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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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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注銷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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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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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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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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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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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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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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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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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注銷清算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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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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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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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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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注銷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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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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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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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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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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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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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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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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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清算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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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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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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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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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注銷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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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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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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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12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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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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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交警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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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出具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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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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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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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24號令)
國家質檢總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總局第12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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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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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交警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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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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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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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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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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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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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
消防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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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委托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的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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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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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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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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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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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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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注冊資本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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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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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廢棄物檢驗報告(重金屬和有毒有害危險物)和成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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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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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用地集中處置或者堆放固體廢棄物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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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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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固體廢棄物檢驗報告(重金屬和有毒有害危險物)和成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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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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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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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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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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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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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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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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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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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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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含限期治理、環境保護貸款貼息、三同時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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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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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監測,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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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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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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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根據2015年4月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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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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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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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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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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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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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根據2015年4月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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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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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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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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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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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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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12月1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根據2015年4月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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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經營(無倉儲)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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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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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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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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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12月1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根據2015年4月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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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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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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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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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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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12月1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根據2015年4月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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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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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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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
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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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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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貨車綜合性能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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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6年修訂版全文(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
國家質檢總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總局第12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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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不含危險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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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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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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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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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客車綜合性能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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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6年修訂版全文(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
國家質檢總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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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運經營及增加道路客運班線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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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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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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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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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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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3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2014〕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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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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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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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審查,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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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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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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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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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審核和執業證年度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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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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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資信證明,也可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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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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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經營企業安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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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監總局《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
《湖南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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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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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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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安全評價報告,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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