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畜禽規模養殖區域布局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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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6—00004
湘鄉政發〔2016〕5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湘鄉市畜禽規模養殖區域布局
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湘鄉市畜禽規模養殖區域布局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8日
湘鄉市畜禽規模養殖區域布局若干規定
為促進我市畜牧業健康持續發展,加快推進農林牧漁科學配套,推動畜牧業轉型升級,有效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全面改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湘江流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規劃》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指導思想
生態優先、供給安全、調量提質、助農增收。
二、基本原則
(一)近期計劃與中長期發展相結合的原則。統籌考慮近期、中期、遠期城市的性質、規模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在確保水環境功能的前提下,兼顧其它環境功能,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二)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的原則。根據省、湘潭市畜禽養殖布局規劃,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和環境保護的需要,因地制宜,劃定畜禽養殖功能區。
(三)總體布局、分步實施的原則。統籌劃定畜禽養殖區域,并根據不同功能區逐步開展治理工作,逐步減少分散養殖,合理發展規模養殖。
(四)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樹立循環經濟發展理念,考慮環境容量和資源承載能力,堅持發展與保護并重,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資源環境效益相統一。
三、布局規定
全市畜禽規模養殖區域劃分為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三類。
(一)禁養區:在禁養區范圍內不得從事畜禽規模養殖,原有規模養殖場逐步退出。下列區域為禁養區:
1.湘鄉市城市規劃區、工業開發區;
2.各鄉鎮鎮域規劃區、工業小區;
3.水府廟庫區庫岸、漣水河河岸距離安全水位警戒線500米以內的區域;
4.集中飲用水源地500米范圍內區域;
5.居民(村民)集居區、學校、醫院等人口集中區域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6.風景區、公園、名人故居區域、文物歷史遺跡保護區。
7.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它區域。
(二)限養區:嚴格控制限養區內畜禽養殖場的數量和規模,新建規模養殖場必須達到環保要求。限養區內現有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必須建設污染防治設施,逐步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依法責令關閉。下列區域為限養區:
1.四個辦事處劃定的禁養區以外的區域;
2.水府廟庫區庫岸、漣水河河岸距離安全水位警戒線500-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3.集中飲用水源地500-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中型水庫200米范圍內的區域。
4.居民(村民)集居區、學校、醫院等人口密集區500-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5.風景區、公園、名人故居區域、文物歷史遺跡保護區500-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三)適養區: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其它區域為適養區。適養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必須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符合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響居住環境和生態環境,滿足衛生防護距離要求和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
四、保障措施
(一)精心組織,加強領導。實施畜禽規模養殖區域布局,加強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是一項涉及面廣、任務繁重的系統工程。為確保全市規模養殖區域布局順利實施,市人民政府成立畜禽規模養殖區域布局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彭初陽任組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彭文強、市畜牧獸醫水產局局長熊超杰任副組長,市發改局、市農業局、市環保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局、市市場質監局、市城鄉規劃局、市水利局、市財政局、市文化旅游體育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科技經信局、市畜牧獸醫水產局等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市畜牧獸醫水產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畜牧獸醫水產局。各相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認真抓好落實,推進畜牧業有序健康發展。
(二)明確責任,分類實施。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鄉鎮辦為責任單位,根據全市畜禽規模養殖區域布局,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切實搞好組織實施。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載體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在全社會營造加強農村環保的輿論氛圍。對禁養區內已建畜禽養殖場應采取壓縮、搬遷、關閉等措施逐步退出;對限養區、適養區內已建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治理,采取雨污分流、固液分離、污水和廢渣無害化處理等污染防治措施,實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綜合利用,達到污染物達標排放和污染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在適養區范圍內堅持種養結合,走農牧循環、動植物互惠的發展路子,并對適養區開展區域環境影響評價。
(三)嚴格執法,強化監督。要強化部門聯合執法,形成整體合力,確保畜禽規模養殖區域布局的實施。充分應用行政、法律、經濟等手段,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養殖企業或個人,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對違規批準在禁養區、限養區內新建畜禽規模養殖場的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嚴肅追究違紀違規責任。
五、有關說明
(一)本規定中畜禽指豬、牛、羊、雞、鴨、鵝、兔等;
(二)本規定中的畜禽規模養殖場是指:生豬年出欄5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50頭以上;奶牛存欄50頭以上;肉羊年出欄300只以上;肉雞年出欄10000羽以上;蛋雞存欄1000羽以上,鴨、鵝存欄2000羽以上;兔存欄500只以上。
(三)畜禽規模養殖場包括畜禽養殖小區。規定以外的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由市畜牧獸醫水產局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確定,并報市環境主管部門和市農牧主管部門備案。
(四)本規定自2016年3月18日起實施。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