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委托鄉鎮行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部分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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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5—00014
湘鄉政發〔2015〕13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委托鄉鎮行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部分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效能,強化行政執法的力度,建設法治和諧湘鄉,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行使部分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政處罰權。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1.依法委托。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以下簡稱委托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全市行政執法實踐工作的需要,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委托事項實施監督管理,確定委托執法的依據、主體、范圍、程序以及對委托事項實施監督管理的措施。
2.重心下移。按照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則,對部分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行政違法行為,委托鄉鎮行使執法權,切實解決鄉鎮對轄區內違法行為有責無權的問題。
3.權責統一。實行誰委托誰監管、誰審批誰負責的工作機制。明確委托機關和鄉鎮的責任分工,切實做到權責統一。在委托執法過程中明確受委托鄉鎮應當承擔的責任及行使執法權的條件和程序。
4.精簡高效。本著預防為主的原則,對初始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及早糾正,按照行政執法的要求,全面推行“一支隊伍執法”的集中執法模式,建立起精簡、統一、高效的行政執法機制,全面提升行政執法效能。
二、具體內容
(一)委托執法的范圍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等”;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依法應給予處罰的。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依法應給予處罰的。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干線附近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料、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工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依法應給予處罰的。
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非法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收到毀壞的”,依法應給予處罰的。
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所列違法行為依法應予處罰的。
上述委托執法內容中涉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限期拆除”及“罰款”等行政處罰權限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行使。
(二)委托執法的權限
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委托范圍依法實施以下行政執法:
1.對委托執法內容進行日常行政執法檢查。
2.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糾正,責令限期整改,并對整改后的情況進行復查。
3.按委托執法的內容和種類實施行政處罰。
實施委托執法中發現無權處理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報請委托機關處理。
(三)委托執法的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委托執法采用書面委托的方式,由委托機關與鄉鎮人民政府簽定書面的委托書,將委托執法的內容、處罰種類、處罰標準、執法職責的承擔等內容在委托書中予以明確。委托書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委托書簽訂后,委托機關應將執法法律文書如責令停止違法通知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催告通知等在加蓋單位公章后交付鄉鎮人民政府。
三 、法律責任
委托機關的責任:加強對鄉鎮的業務指導;定期組織受委托鄉鎮行政執法人員學習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及時糾正受委托鄉鎮實施的不適當或者違法的行政執法行為,并對其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積極協助解決鄉鎮人民政府在受托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強對委托執法內容的督促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責任:在委托執法的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及委托機關的要求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并定期將行政執法案件向委托機關備案;對在委托執法過程中遇到無法處置的問題及時報請委托機關處置;保持執法隊伍人員的相對穩定。
四、保障措施
1.執法機構與執法人員資格。各鄉鎮應成立鄉鎮綜合執法中隊,其人員從鄉鎮站辦所抽調組成,集中行使委托機關的委托執法;執法人員通過相應培訓后核發相應的行政執法證。
2.實施時間:委托機關應在2015年10月30日前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好書面委托書,做好鄉鎮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將相關法律文書交付鄉鎮人民政府,并辦理好委托執法內容的交接工作,確保鄉鎮委托執法工作在2015年11月實施。
湘鄉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9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