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人民政府關于酒泉-湖南±800千伏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湘鄉段)嚴禁非法搶栽搶種搶搭搶建等行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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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5—00013
湘鄉政通〔2015〕7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酒泉-湖南±800千伏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湘鄉段)嚴禁非法搶栽搶種搶搭搶建等行為的通 告
為確保酒泉-湖南±800千伏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湘鄉段)順利實施,有效遏制和嚴厲打擊趁重點項目建設征地拆遷之機非法搶栽、搶種、搶搭、搶建等行為,維護正常的征地拆遷工作秩序和社會公平正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湘潭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批復》(湘政函〔2013〕84號)及《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監督管理的通知》(潭政辦發〔2013〕1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搶栽、搶種、搶搭、搶建行為,是指在酒泉-湖南±800千伏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規劃批準線路走廊保護區內(包括塔基),被征地單位或個人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搶栽、搶種各種農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建(構)筑物的行為。
二、在本通告發布后,凡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搭、搶建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等一律不予補償。所有搶栽、搶種、搶搭、搶建等違法行為必須立即停止,已經形成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必須限期自行清除。
三、以搶栽、搶種、搶搭、搶建等違法行為騙取征地拆遷補償費的,依法沒收非法所得;騙取數額較大或巨大,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抗拒、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清除搶栽、搶種、搶搭、搶建等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廣大干部群眾應當自覺維護正常的征地拆遷秩序,自覺抵制、檢舉搶栽、搶種、搶搭、搶建等違法行為。國家工作人員支持、參與搶栽、搶種、搶搭、搶建等違法行為的,嚴格依法問責,并給予行政處分;村(社區)民選干部有上述行為的,將嚴格依法問責,嚴肅處理。
六、市特高壓直流輸電項目協調指揮部、市國土資源局、各相關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要加強動態巡查,發現苗頭及時制止,堅決防范和制止搶栽、搶種、搶搭、搶建等違法行為。
特此通告。
湘鄉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