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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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5—01014
湘鄉政辦發〔2015〕39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開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七屆第三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27日
湘鄉市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長領導全市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副市長負責各分管領域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市發改局負責全市招標投標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等相關單位負責各行業的行政監督管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全市招標投標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范圍和規模標準嚴格按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執行。規模標準具體為: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
第四條 為加強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對未達到上述規模標準、不實行招標的項目,其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必須由實施單位集體研究決定后按相關程序辦理,單位行政正職負總責。其中5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報分管副市長批準。
第五條 嚴格標后監管,嚴禁違法轉包、分包、投標人資質掛靠等行為。項目業主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行政正職為標后監管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主動履職,加強監管;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履行相應職責,嚴格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市監察局對各相關單位的履職情況進行行政監察;市審計局要切實加強對財政性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
第六條 建立全市統一的招標投標信用記錄制度,對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投標主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情況進行統一記錄,并定期發布。建立不良行為審定制度,凡經審定為不良行為的,三年內不得參與本市范圍內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