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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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5-00006湘鄉政發〔2015〕7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簡政放權步伐,提高行政效能,更加充分地激發市場活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湘政發〔2013〕24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湘政發〔2013〕3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湘政發〔2013〕4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湘政發〔2014〕1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級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1號,2014年)、《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潭政發〔2014〕17號)以及《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湘潭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1+3”清單的決定》(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2015年)的精神,我市組織對全市各單位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認真清理,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取消24項行政審批項目,調整74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合并55項行政審批項目,承接19項行政審批項目)。
全市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做好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管;要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堅定不移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審批項目,加大簡政放權力度;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過程的監督,營造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環境。
之前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湘鄉市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2.湘鄉市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湘鄉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8日
附件1
湘鄉市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序號實施機關項 目 名 稱子項名稱設 定 依 據審批類型(√)共同審批部 門審批對象備 注
行政許可非行政許 可
1教育局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準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無法人對應國發〔2013〕44號文
取消此項
2水利局水利工程開工審批無《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 無法人,其他組織對應湘政發〔2013〕33號文
取消此項
3水利局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的工程設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毀審批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無法人、
公民、
其他組織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文取消
4檔案局對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向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贈送(贈送外國人除外)的審批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1999年5月5日國務院批準,1999年6月7日國家檔案局發布)√ 無法人,
公民對應潭政發〔2014〕17號文取消此項
5檔案局銷毀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備案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國家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暫行辦法》 √無法人調整為辦事服務事項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取消
6檔案局機關、事業單位銷毀檔案審核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無法人調整為辦事服務事項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取消
7衛生局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審核無《國務院關于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 無法人此項屬于“公共場所
衛生許可”子項。
對應潭政發〔2014〕17號文取消
8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衛生安全許可證核發無《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352號)√ 無法人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文取消
9民政局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無《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無法人,
其他組織對應國發〔2013〕44號文
取消此項
10公安局設立專職消防隊許可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無法人、
其他組織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文取消
11人民政府
辦公室公民個人更改民族身份審核無《湖南省民委、湖南省公安廳關于按規定正常進行公民個別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 √無公民調整為辦事服務事項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取消
12畜牧水產局船舶在漁港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貨物審批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號)√ 無企業、
公民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文取消
13畜牧水產局在本市天然水域內捕撈珍稀瀕危貝類運輸往外省審批無《湖南省漁業條例》√ 無公民、
法人因本市無珍稀貝類資源,
不列入保留目錄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文取消
14科技局實施大型爆破作業備案無《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 √無法人調整為辦事服務事項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取消
15科技局省外單位來湘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備案無《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 √無法人調整為辦事服務事項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取消
16住建局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樹木審批無《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
第100號)√ 無法人、
公民、
其他組織對應潭政發〔2014〕17號文取消
17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權限內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 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
2號令文取消目錄取消
18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零售)核發無《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條)√ 無公民、
法人調整為備案
依據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文取消
19城鄉規劃局重要地塊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無法人,
其他組織調整為辦事服務事項。
對應潭政發〔2014〕17號文取消
20文體廣新局當地人民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含省級)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審批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無法人對應國發〔2013〕44號文,湘潭市人民政府2號令文取消目錄取消
21交通運輸局河道范圍內采砂等生產作業許可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該項權限與水利局重復,不再作為交通運輸局行政許可單獨項目,將其作為與水利局的共同審批項目
22國稅局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無《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應湘政發〔2013〕24號文取消
23地稅局企業在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財產損失審批(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 √無法人、非法人組織對應湘政發〔2013〕24號文取消
24人民銀行貸款卡發放核準無《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銀發〔1999〕281號)√
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應國發〔2014〕50號取消
附件2
湘鄉市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一)合并的行政審批項目
序號實施機關合并前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合并后項目名稱審批類型(√)備 注
行政許可非行政許 可
1
公路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涉及公路施工許可√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合并
2跨越、穿越縣(鄉)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審批
3在縣(鄉)公路建筑控制區或者縣(鄉)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審批
4在縣(鄉)公路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
5更新砍伐縣(鄉)公路護路林木審批
6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審批
7交通運輸局可能損害縣(鄉)公路路面的機具在縣(鄉)公路上行駛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權限內超限運輸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公路上行駛審批√
8超限運輸車輛行駛縣(鄉)公路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
9交通運輸局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營運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出租汽車營業審批√
10城市出租汽車改變車身標志審批《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11城市出租汽車異地經營審批《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12交通運輸局城市公共客運新建或變更線路、站點審批《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法》城市公共客運營運審批√
13城市公共客運轉讓或者改變用途審批《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建設部、公安部令63號)
14城市公共客運經營停業、歇業審批《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法》
15占用城市公共客運設施審批《湖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法》
16交通運輸局市區渡口工作人員合格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55號)船員、渡工資格認可√
17船員(包括引航員)職務適任資格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55號)
18文體廣新局對本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本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及本級文物保護單位實施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合并
19對本級文物保護單位實施原址保護措施
審批
20國土資源局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55號令)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改變用途、續期審批√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合并
21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2出讓土地使用權續期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
23水利局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建設工程(含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合并
24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25建設工程(含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26水利局洪泛區、蓄滯洪區內非防洪建設項目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洪泛區、蓄滯洪區內非防洪建設項目及蓄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合并
27蓄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
28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合并
29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
30環保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審批(含建設項目重大變化和超過五年開工建設項目的重新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合并
31向大氣排放轉爐氣等可燃氣體審批
32住建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審批《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
第100號)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及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審批√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合并
33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4住建局城市規劃區一、二級古樹名木遷移、買賣和養護責任轉移許可《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
第100號)城市樹木(含古樹名木)砍伐、修剪、遷移、買賣和養護責任轉移許可√ 根據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保留目錄整理
35砍伐、修剪城市樹木審批
36農業局主要農作物常規種的大田用種生產許可證核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核發√ 對照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保留目錄整理
37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審核
38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審核
39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以外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
40民政局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根據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保留目錄整理
41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42林業局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林木采伐證、運輸證核發√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合并
43木材運輸證核發
44植物檢疫證書核發
45林業局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審核√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合并
46臨時占用林地審批
47森林經營單位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審批
48人民防空
辦公室拆除、改造、報廢人防工程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拆除、改造、報廢人防工程及通信設施審批√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合并
49拆除、遷移防空警報通信設施審批
50人民防空辦公室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
竣工驗收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人防工程修建、利用審批√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合并
51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審批
52環保局排污許可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許可證核發√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合并
53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變更申報登記
54城市管理
行政執法局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
運輸、服務審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城市垃圾處置審批√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合并
55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審批
(二) 湘鄉市承接的行政審批項目
序號實施機關項目名稱子項名稱設定依據審批類型(√)共同審批部 門審批對象備 注
行政許可非行政許 可
1人口計生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人員)執業許可證核發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8號)√ 無法人、
公民對應潭政發〔2014〕
17號文增加
2發改局風電項目核準無《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湖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湘政發〔2014〕7號)√ 無法人、
其他組織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下放項目增加
3發改局不跨縣(市)區河流上的中小型水庫項目核準無《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湖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湘政發〔2014〕7號)√ 無法人、
其他組織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下放項目增加
4發改局河流或者庫區不跨縣(市)區的水電站項目核準無《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湖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湘政發〔2014〕7號)√ 無法人、
其他組織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下放項目增加
5發改局不跨縣(市)區的縣鄉公路項目核準無《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湖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湘政發〔2014〕7號)√ 無法人、
其他組織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下放項目增加
6發改局不跨縣(市)區的水資源配置調整項目核準無《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湖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湘政發〔2014〕7號)√ 無法人、
其他組織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下放項目增加
7發改局不跨漣水的獨立公路道路橋梁、隧道項目核準無《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湖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湘政發〔2014〕7號)√ 無法人、
其他組織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下放項目增加
8發改局不跨漣水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項目核準無《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湖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湘政發〔2014〕7號)√ 無法人、
其他組織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下放項目增加
9發改局日調水50萬噸以下不跨縣(市)的城市供水項目核準無《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湖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湘政發〔2014〕7號)√ 無法人、
其他組織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下放項目增加
10發改局縣(市)的其他城建項目(包括城鎮保障性住房、生活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及再利用、其它污染治理、排水、管道燃氣、道路照明、園林綠化、公共停車場、公共廣場、地下公共設施、市容環境管理和城市公園)無《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湖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湘政發〔2014〕7號)√ 無法人、
其他組織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下放項目增加
11招商局投資3億美元以下鼓勵類和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許可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
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
細則》;《湖南省人民政府
辦公廳關于擴大市州和國家級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核準權限的通知》(湘政辦函〔2014〕22號)√ 無法人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下放項目增加
12環保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跨區域或環境敏感區域以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無《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經水利局預審后,報環保局審批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下放項目增加
13民政局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無《湖南省國稅局、湖南省地稅局、湖南省民政廳、湖南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轉發促進殘疾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2013年第3號);《關于調整福利企業管理關系的通知》(潭民發〔2014〕14號) √ 法人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下放項目增加
14人民政府
辦公室華僑華人祖墓的挖掘和
遷移審批無《湖南省歸僑僑眷權益保護實施辦法》√ 公民、
法人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下放項目增加
15人民政府
辦公室歸僑、僑眷身份認定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410號) √ 公民對應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下放項目增加
16人民政府
辦公室改建、擴建宗教活動場所審批無《湖南省宗教事務條例》√ 無法人、
公民、
其他組織對應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71號承接
17人民政府
辦公室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無《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
426號) √無法人、
公民、
其他組織對應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71號承接
18財政局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無法人、
其他組織對應湘政發〔2014〕
17號文承接
19工商行政
管理局冠湘潭市名企業名稱登記無《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1號)√ 無法人依據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文承接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