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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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4—00019
湘鄉政發〔2014〕15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湘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
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已經2014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8日
湘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2011年)、《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號,2014年)及《湘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潭政發〔2013〕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產管理局為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湘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務所作為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發改、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村民)委員會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實行征收補償資金專帳管理制度。征收補償資金應專戶專用,嚴禁拆借、挪用。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足額繳存至監管專戶。
第五條 未經權屬登記的建筑物、構筑物,由城鄉規劃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房產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認定和處理的具體辦法參照《湘潭市城區國有土地上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合法性認定辦法》(潭政辦發〔2013〕62號)執行。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建設成本并結合使用年限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六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
第七條 征收房屋需搬遷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的,搬遷費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參照相關行業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評估房屋價值的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因搬遷喪失使用價值的,其損失補償評估按照前款的規定辦理。
采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征收人1次搬遷費;采取期房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征收人2次搬遷費。
第八條 被征收房屋的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參照《湘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裝飾裝修補償指導標準(試行)》(潭房字〔2013〕44號)協商給予補償;協商不成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評估房屋價值的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確定室內裝飾裝修價值,市人民政府根據補償決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按照下列規定補償:
(一)房屋征收部門對室內裝飾裝修進行勘察記錄;
(二)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室內裝飾修價值。
第九條 征收生產、經營性用房且正常合法生產、經營,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直接損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7‰給予補償。停產停業期限,按3個月計算確定。
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第十條 征收住宅的,采取產權調換并實行過渡安置方式的,在過渡安置期間,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每月為被征收房屋主體評估價值的4‰,每戶(以房屋所有權證為單位,共有產權不分開計算)每月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3個月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按照產權調換房建設、搬遷日期約定過渡期限。
實際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騰空并交付房屋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
第十一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按期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給予被征收人不超過1000元/㎡的選擇貨幣補償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在各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交房的,根據搬遷交房時間,分時段、分檔次給予被征收人獎勵。獎勵標準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每戶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具體的獎勵方案在各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上述獎勵:
(一)在簽約期限內未簽訂補償協議的;
(二)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但未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房的;
(三)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
第十二條 征收區域內的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在征收簽約期限內解除租賃關系,并完成搬遷騰退直管公房的,原產權人按其范圍內直管公房住宅評估單位面積價乘以計租面積所得總價的30%標準給予承租人補助,改變住宅使用性質的不予補助。征收中對單位自管產住宅承租人的補助可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對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在本市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合計不足50㎡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權人(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共有產權不分開計算),補足50㎡給予補償。但對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與50㎡之差,不計算裝飾裝修、搬遷費等其他補償,不享受獎勵等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析產的,不享受前款規定的最低面積保障。
第十四條 獎勵和補助計算面積基數按征收房屋合法有效產權登記的建筑面積與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的建筑面積。
第十五條 嚴格規范征收費用的計提和管理。征收工作經費、不可預計費、獎勵基金、評估費用及拆除費用等計入項目征收成本,專項用于房屋征收,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的征收工作經費按合法建筑面積260元/㎡計提,其中10%為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工作經費,90%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征收工作經費,專項用于征拆機構開展征拆工作的人員經費、辦公費用、業務經費、加班補助、獎勵、綜合協調等開支。
不可預計費按合法建筑面積50元/㎡計提,專項用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行政復議訴訟、信訪維穩、突發事件處理、困 難救濟、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等開支。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湘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試行)》(湘政發〔2011〕10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征收決定公告的項目,繼續按照原有規定辦理。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8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