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建筑業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4-08-05 08:27 點擊量:1
XXDR—2014—00018
湘鄉政發〔2014〕14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規范建筑業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
若 干 意 見
建筑業、房地產業是實體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拉動經濟增長、帶動相關產業、拓寬就業渠道、增加財政收入等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強建筑業、房地產業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其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章 規劃設計
第一條 高品位規劃項目。所有建筑、房地產項目必須按照美觀協調、文化厚重的總體要求,聘請專業單位高品位設計;市城鄉規劃局要嚴格把關規劃要點,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定后方可實施,并依法予以公布,接受廣泛監督。
第二條 依法配套公共設施。住宅小區物業用房(含計劃生育用房)、社區辦公用房與新建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物業用房(含計劃生育用房)配置標準為:總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內(含10萬平方米),按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3‰配置;大于10萬平方米,超出部分按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2.5‰進行累加,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社區辦公用房配置標準為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0.5‰。小區綠化方案和環衛設施配套方案分別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管行政執法局負責把關,納入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的審查內容。此條款內容由市房產局負責把總關。
第三條 經招拍掛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開發項目,原則上不得變更容積率等規劃條件,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確因公共利益或實施城市規劃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批后,市城鄉規劃局和市國土資源局方可執行。
第四條 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定的規劃方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涉及建筑施工設計技術性修改的,在不影響規劃方案的前提下,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定。
第二章 招標投標
第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招標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以下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依法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此條第(一)、(二)、(三)項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第六條 規范招投標和政府采購行為。財政性投資項目投資達到第五條規模標準的,必須依法公開招標;未達到第五條規模標準,但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的,實行政府采購。
第七條 健全備案制度。市域外企業必須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后方可參與投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依法出臺相關措施,加強對全市建筑業、房地產企業的動態管理,嚴格資格后審把關,控制規模。
第三章 執法監督
第八條 嚴格依法執法。建設項目嚴格按程序執行,重大項目按預審批制度執行;建立一事一主體部門牽頭制度,涉及多個執法部門的,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牽頭單位按“執罰最重”原則確定。
第九條 必須主動巡查。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湘鄉經開區范圍內由經開區負責巡查并及時制止,城區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巡查并及時制止,堅決杜絕違法建設。城區四個街道辦事處分別組建拆違控違辦公室,與城市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下派工作人員專司其事,充實拆違控違辦公室力量,接受所在街道辦事處統一管理。街道辦事處主任為本轄區內拆違控違第一責任人。
第十條 必須主動執法,切實加強過程監管。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所有違法建設行為,由市城管行政執法局牽頭,協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鄉鎮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鄉鎮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巡查并現場依法處理。其中,未取得建設用地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由市國土資源局作為執法主體;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由市城鄉規劃局作為執法主體;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由市城管行政執法局作為執法主體;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違法建設行為,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執法主體。以上執法行為,由所屬鄉鎮辦事處、管委會作為工作主體。
第十一條 嚴格規范誠信體系建設。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立建筑業、房地產業公共誠信平臺,向社會定期發布相關信息。依法公布的主要內容為:違規招投標、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進行建設、擅自改變土地性質和用地范圍、違反商品房預售許可規定、交房違約、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交付房屋等不良記錄;依法公布的對象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企業、工程監理公司、勘察設計單位等相關市場主體。建立不良行為審定制度,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成立專項工作組,每季度審定不良行為并及時公布。對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嚴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的,招投標過程中圍標串標和中標單位將中標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等行為,一律列入建筑、房地產市場“黑名單”,在中國湘鄉網、湘鄉手機報、湘鄉電視臺等宣傳載體上予以公布,并取消其三年內參與本市范圍內建設工程的資格。
第十二條 加強安全監管。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建筑、房地產項目施工過程進行全程監管,全面排查安全隱患,嚴格查處各類安全事故和問題。
第十三條 加強資質管理。嚴格規范兩類資質初審,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現有建筑業、房地產業開發資質,市房產局對物業管理資質進行專項整頓,建立清退機制。
第十四條 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適時提高商品房預售許可工程進度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多層住宅必須完成形象進度的1/2、高層住宅必須完成形象進度的1/3,市房產局方可實施商品房預售許可。實施網簽合同備案和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嚴禁VIP卡認籌、認購等違規預售行為。
第十五條 嚴格渣土管理。渣土管理實行市場化運作,各建設工地必須確保凈車出場,由市城管行政執法局負責日常監管。
第十六條 規范廣告管理。嚴禁虛假宣傳,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未經工商部門審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房地產廣告。
第四章 驗收管理
第十七條 嚴格項目驗收管理。各職能部門單項驗收后,實施綜合驗收。綜合驗收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組織,市政務中心住建局窗口負責受理,3個工作日內出具綜合驗收意見。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實行屬地管理,同一街道辦事處跨區域的,由相關街道辦事處指定管轄主體;跨街道辦事處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管轄主體。新建小區由市房產局會同街道辦事處、開發商抓好物業管理工作。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條 加強鄉鎮房地產開發管理。鄉鎮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一級市場,一律由市人民政府授權政府性投融資公司負責開發建設。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市政務中心牽頭,組織市財政、物價等相關職能部門制定統一標準,嚴格按標準執行。各鄉鎮按“屬地管理”原則,承擔本轄區范圍內建筑、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加大教育培訓力度。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每半年開展一次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企業、監理公司及物業公司的從業人員集中培訓,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本市出臺的政策文件、相關業務知識等。
第二十一條 加強稅費征收管理。健全建安、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機制,規范征管,嚴格把關。相關非稅收入嚴格按照《湘鄉市政務服務中心稅費征收管理辦法》(湘鄉政發〔2014〕1號)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原則上不得擅自辦理緩征、減征、免征稅費事項。確需辦理緩征、減征、免征稅費事項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由市人民政府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主持召開專題會議審定。相關行政審批要按照“先稅(費)后證,先稅(費)后審,先稅(費)后檢,先稅(費)后票”的規定,依法依規將應繳稅費作為前置條件或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明確工作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一)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轉包、違法分包、資質掛靠等違規行為,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責令改正并處罰到位;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違法建設,由市城管行政執法局負責責令改正并處罰到位;
(三)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進行的違法建設行為,由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責令改正并處罰到位;
(四)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違法建設,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責令改正并處罰到位。
(五)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用地范圍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責令改正并處罰到位;
(六)違反商品房預售許可規定的,由市房產局負責責令改正并處罰到位;
(七)未按施工許可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交付房屋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責令改正并處罰到位;
(八)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責令改正并處罰到位;
(九)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未經工商部門審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責令改正并處罰到位。
第二十三條 嚴格紀律規定。違反本意見規定,存在有職不履、有責不盡、有案不查、查而不處、處而不結等行為的責任單位和國家公職人員,由市監察局嚴格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四條 本意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所涉及具體實施細則由各相關部門單位依法依程序制訂。之前本市規范建筑業、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湘鄉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1日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7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