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禁在漣水河流域非法捕撈作業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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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4—00014
湘鄉政通〔2014〕6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嚴禁在漣水河流域非法捕撈作業的通告
漣水河是湘江一級支流,湘鄉市的母親河,為我市經濟社會快速健康發展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但近段時間,漣水河流域非法捕撈魚類特別是電魚行為有蔓延之勢,嚴重破壞了城市漁業資源和水域環境。為有效遏制此類現象,維護正常漁業生產秩序,全面保護漁業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湖南省漁業條例》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使用炸魚、毒魚、電魚和使用迷魂陣、攔江網、布圍子等破壞漁業資源方式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規定,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禁止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違者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規定,依法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爆炸物品和有毒物品用于非法捕撈的,由公安、工商、漁政等部門依法查處。
三、漁業捕撈必須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違者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規定,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和漁船。
四、凡符合捕撈許可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漁業船舶證書》,并按核準的項目作業。
五、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非法捕撈行為,現有禁用漁具,請于2014年7月31日零時前自覺清理銷毀。我市將于今年7月開始組織開展漣水河流域非法捕撈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各類非法捕撈行為。
六、對阻撓漁政管理部門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發現有炸魚、毒魚、電魚及其他非法捕撈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漁政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舉報電話:漁政部門133****5369;公安110或所在地派出所電話),相關單位應對舉報人信息保密。
八、本通告自2014年7月21日起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5日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7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