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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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4-01006
湘鄉政辦發〔2014〕20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辦法》的通知
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4月1日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
政協提案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推動人大代表建議、意見、批評和政協提案(以下簡稱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常態化,有效提升辦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2〕13號)《湘潭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提案工作辦法》(潭政辦發〔2014〕13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議,是指市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職責,按規定程序對市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本辦法所稱提案,是指市政協委員和參加市政協的各民主黨派市委、各人民團體、各界別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按規定程序對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辦理建議提案是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法定職責,是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的重要渠道,是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重要途徑,是執政為民的重要體現。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均有承辦建議提案的責任,必須增強公仆意識、法制意識和民主意識,高度重視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努力確保讓代表委員滿意,讓人民群眾滿意。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市長領導下開展,由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分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全市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督辦、檢查評比和總結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員進行學習培訓,提高辦理人員的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
水府示范區、經開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駐湘鄉各有關企事業單位是建議提案的承辦單位,具體負責辦理工作。
第六條 各相關承辦單位要將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業務科室具體承辦、辦公室綜合協調的辦理工作機制;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配備穩定、高素質的辦理工作隊伍,健全辦理工作網絡,提升辦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 職責范圍
第七條 承辦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人民代表大會和在閉會期間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或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代表聯絡工作的機構提交的建議。
第八條 承辦市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單位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向大會和在閉會期間向市政協常委會提出,并經市政協會議秘書處或市政協提案審查機構審查立案后提交的提案。
第九條 承辦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協常委會組織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視察,對市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書面建議提案。
第十條 承辦上級交辦的建議提案。
第四章 辦理原則
第十一條 依法辦理原則。建議提案辦理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民主權利。
第十二條 實事求是原則。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應當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有條件解決的,抓緊落實解決;因條件限制現階段不能解決的,積極創造條件,作出規劃,逐步解決;確因現行法律和政策不許可或受其他條件限制,目前不能解決的,說明情況,解釋原因。
第十三條 注重實效原則。建議提案辦理,應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各承辦單位要圍繞中心工作,突出經濟社會發展的熱點、難點問題,把辦理工作的著力點放在解決實際問題上,務求多辦實事。
第十四條 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原則。建議提案辦理要根據內容和要求,按照現行行政體制和部門工作職責,由市人民政府交所屬部門、單位研究辦理。職能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抓好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第五章 辦理程序
第十五條 交 辦
(一)市人大、市政協大會期間交市人民政府辦理的建議提案,大會閉會后,由市人民政府交辦;閉會期間提出的交市人民政府辦理的建議提案,經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和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審核受理后,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交辦。
(二)湘潭市級及以上交辦的建議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部門職責分工,交由相關單位辦理。
(三)承辦單位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建議提案,自收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書面說明理由(提案在網上說明理由),并提出轉辦意見,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交其他承辦單位辦理。未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同意,承辦單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轉送其他單位辦理。逾期未退回的,由原承辦單位負責辦理。
第十六條 承 辦
(一)建議提案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登記、承辦、審核、落實、總結、歸檔等制度;接到建議提案后,應及時清點、核對、登記、制定辦理方案。
(二)承辦單位應加強與代表委員的溝通聯系,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通過上門走訪、實地調研、邀請代表委員視察、召開見面會、現場辦理等方式聽取代表委員意見,提高辦理工作實效。
(三)建議提案所提問題需要多個單位分別辦理的,承辦單位應根據建議提案內容分別辦理。涉及主辦、會辦的,由主辦單位牽頭,主動與會辦單位協商辦理,會辦單位要積極配合,并在交辦之日起1個月內將會辦意見函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綜合后答復代表或提案者,并抄送會辦單位;未經協商,不能單獨答復。主辦單位與會辦單位意見不一致的,由主辦單位負責組織協調;經協調仍不能解決的,由主辦單位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協調。涉及多個承辦單位且不能明確主辦單位、需市人民政府協調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批示或召開協調會明確牽頭承辦單位。
第十七條 答 復
(一)建議提案的書面答復(提案采用網上答復),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將辦理結果直接答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并各一式兩份書面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或市政協提案委員會。
(二)建議提案的答復應當經過承辦單位辦公室和單位領導審核把關。答復文稿由經辦股室起草,股室負責人初審,承辦單位辦公室把關,報單位分管領導審定,重要答復件需經單位主要領導或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審核的要點:該解決的問題是否解決,答復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格式是否規范,文字表述是否準確、清楚等。
(三)大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提案,應當自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答復;對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提案,應當自交辦之日起6個月內予以答復。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提案,應當自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答復。
(四)建議提案的答復應當做到事實準確、內容完整、文字精煉、語氣誠懇。答復件均用A4紅頭公函紙,按規定的格式行文,加蓋單位公章,并附上單位分管領導、經辦人員姓名和聯系電話。如遇3名以上代表或委員聯名提交的建議或提案,行文稱呼選擇前3位代表或委員的姓名;如遇聯合提交的集體提案,行文稱呼按順序分別寫出提案單位名稱。建議提案辦理不能以下屬單位或內設機構的名義答復。答復件首頁右上角應注明答復文號及辦復結果類別。
建議提案辦復結果分三種類別:“A”類,指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B”類,指所提問題正在解決或列入規劃逐步解決;“C”類,指所提問題因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解決,留作參考。
(五)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交辦的湘潭市級及以上建議提案,相關承辦單位不得自行答復代表和提案者,應將答復意見按規定格式書面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行文答復。
(六)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中涉密的,應按有關保密規定妥善辦理,嚴防泄密事件發生。
第十八條 落 實
(一)承辦單位應認真抓好建議提案答復的落實工作。建議提案答復中承諾的事項,應及時兌現,并將落實的結果答復代表和提案者;對上年度答復計劃解決的建議提案,應在抓好落實的同時,將辦理結果答復提出建議提案的原代表和提案者;列入計劃逐步解決的事項,應跟蹤落實,并不斷提高建議提案所提問題的解決率。
(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承辦單位辦理工作進行日常催辦、督促檢查,通過電話詢問、下發催辦督辦通知、開展現場督查等形式,及時掌握辦理工作情況。
第十九條 總 結
(一)承辦單位在每年10月底以前,應認真總結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情況,并將書面總結材料(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建議提案辦理組。市人民政府在每年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結束后,應將辦理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向市政協常委會通報。
(二)辦理工作結束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會同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對建議提案辦理情況進行目標管理考核,對辦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辦理不認真、代表委員反映不滿意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對承辦單位酌情予以通報批評,并將情況納入建議提案辦理目標管理考核:
1.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或辦理結果逾期上報的;
2.不重視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有條件辦理而無故不辦理,經辦領導和具體經辦人員辦理責任不落實的;
3.敷衍塞責,應付了事,辦理質量差,多次退回重辦仍達不到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意見較大的;
4.其他不符合有關要求,影響整體辦理工作的。
第二十條 歸 檔
各承辦單位應當將辦結后的建議提案底稿及答復意見有關材料,按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以便查閱。
第六章 網上辦理
第二十一條 政協提案通過市政協網上提案辦理系統完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在網上提案辦理系統中完成提案的審查、立案、批辦、改批等工作,承辦單位通過網上提案辦理系統進行簽收、辦理、答復等工作。
網上辦理過程和內容要主動公開,接受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的監督;辦理工作涉密的,應按有關保密規定妥善處理,并向政協委員做好解釋工作。同時,積極推行人大代表建議網上辦理工作。
第七章 辦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目標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對各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制定評分標準,開展考核評比和總結表彰。
第二十三條 檢查督辦制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對承辦單位逐季實行檢查督辦,并不定期開展跟蹤督辦,及時收集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和辦理工作進度,做好催辦、督辦和檢查落實工作,并通過相關渠道通報辦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四條 意見反饋制度。對領銜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反饋建議提案辦理態度或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承辦單位必須在1個月內重新辦理,重新答復,并再次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代表、委員對重新辦理結果仍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當會同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政協提案委員會研究具體方案,與代表、委員見面,直至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滿意為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相關承辦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認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10號)同時廢止。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4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