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政務服務中心稅費征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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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4—00001
湘鄉政發〔2014〕1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湘鄉市政務服務中心稅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辦事處,市直各相關單位:
《湘鄉市政務服務中心稅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七屆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日
湘鄉市政務服務中心稅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發揮地方積極性的精神,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市稅費征收管理,提高財政收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費是指繳款義務人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各類審批事項時,應繳納的非稅收入及其他相關稅收、服務性收費和待結算款項。
第三條 市政務服務中心的稅費征收管理應當遵循以下五項原則:
(一)依法繳納原則。市政務服務中心的進駐單位要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及湖南省關于稅收及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規章制度,規范和加強稅費征收管理措施,嚴格依法繳納,做到應收盡收。
(二)公開公平原則。市政務服務中心將進駐單位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征收依據、優惠政策等基礎信息錄入政務審批系統,將收費標準實行電子固定化。市政務服務中心非稅收入窗口要設立公示牌,對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及時公示,做到政務公開、收費公平。
(三)嚴格審批原則。市政務服務中心不再受理任何單位或個人簽批的緩征、減征、免征非稅收入事項。重大的招商引資項目要享受規費減免優惠的,需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由市人民政府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主持召開專題會議審定,市政務服務中心憑專題會議紀要進行審批和收費。
(四)規范管理原則。市政務服務中心的收費窗口統一收取稅費,采取“單位開單、財政(稅務)開票、銀行收款、票款同步、及時劃轉”的收繳管理辦法,資金繳入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或市財政專戶統一管理。
(五)加強保障原則。在行政審批、資產交易、資格認定等工作中,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先稅(費)后證,先稅(費)后審,先稅(費)后檢、先稅(費)后票”的規定,嚴格審核稅費征繳情況,依法依規將應繳稅費作為前置條件或重要依據。
第四條 繳款義務人要嚴格按照繳款程序規范繳納稅費:
(一)繳款義務人以現金辦理收費性審批事項的,持窗口單位開具的《繳款通知單》到市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的非稅收費窗口開具《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同時到銀行代辦點繳款,憑繳款憑據到窗口單位辦理審批事項。
(二)繳款義務人以轉賬形式辦理審批事項的,持窗口單位
開具的《繳款通知單》到非稅開票窗口通過POS機刷卡辦理轉賬;或憑收費窗口開具的《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銀行代辦點入賬,窗口單位憑加蓋銀行轉訖印鑒的繳款聯為繳款人辦理審批事項。
(三)繳款義務人在辦理審批事項過程中需繳納的地方各稅,憑市地稅局窗口開具的完稅憑證到銀行代辦點繳款。
第五條 已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的單位,市非稅收入管理局一律不再核發財政票據,特殊收費事項另行管理。市財政局負責各項非稅收入的分成、劃解、撥付、退付、待結算業務,并按月與各單位對賬。
第六條 要加強對稅費收入的監督和稽查,確保各項稅費及時、足額上繳。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監察局,組織審計、稅務等部門每季度聯合會審一次,利用頒證管理部門的數據對各項稅費的收取實行嚴格的審查,并出具會審報告,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
第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審計、物價、稅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有違反規定的相關人員,由監察部門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收取非稅收入的單位仍然兩頭收費的;
(二)未按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的;
(三)擅自印制收費、罰款票據或用白條收費的;
(四)繳款義務人未繳清應繳稅費給予辦證的;
(五)工作人員在辦證過程中直接收取現金的;
(六)收費不給票據或私分、貪污稅費收入的;
(七)屬于非稅收入而作暫存款收取的;
(八)其他違反政策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政務服務中心稅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0〕37號)同時廢止。
附件:湘鄉市政務服務中心收費項目一覽表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月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