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3-255443
主題詞:綜合政務
文號:湘鄉政辦發〔2013〕78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3-09-14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3-01022
失效日期:2018-09-14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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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3-01022
湘鄉政辦發〔2013〕78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鄉鎮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湘鄉市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9月13日
湘鄉市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湘鄉市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2006年)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2006年)、《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08〕3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0〕3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用于經營的資產管理,產權界定、產權登記及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信息化管理、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三條 市財政局對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的實物費用定額標準。
(二)負責審批全市國有資產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等事項,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經營性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三)負責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五)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
第四條 單位在實施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驗收、維修、保養、清查、登記、處置報批、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報告、統計、賬簿管理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執行。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單位履行職能需要和地方財力狀況等研究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 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行政事業單位的閑置資產由市財政局批準,在全市行政事業單位之間調劑使用。
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專項工作以及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或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申請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活動主辦單位按程序報批。
市委、市政府決定成立的各類臨時機構,需要申請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資產的,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配置,納入跟蹤管理,由使用者負責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條 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經營行為包括出租、出借。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經營行為包括出租、出借、擔保、合作開發和開辦經濟實體等。市財政局對全市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經營行為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經營行為由市財政局統一管理,嚴格依法、依規進行。
(二)利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實施的經營行為,市財政局必須委托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采取招標等公開競價方式進行。因特殊情況無法以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的,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采取其他方式實施。
行政單位長期閑置不用的門面等可用于經營的場所由市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公開招租,租金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以及基本建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完成并經驗收合格可以交付使用的資產交付使用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錄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到市財政部門辦理資產調撥審批手續。
第九條 單位需處置國有資產的,應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由市財政局批準后統一處置。對轉讓、置換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車輛及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等賬面原值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資產,應當采取公開競價方式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實行集中處置。
第十條 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中涉及的評估事項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十一條 按規定要進行資產清查的,報市財政局組織資產清查。資產清查工作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查、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應當辦理注銷產權登記。單位要依法到市財政局進行產權年檢。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產權產生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向市財政局或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行政事業單位與非行政事業單位、組織或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行政事業單位應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財政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范圍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支、國有控股和參股股本收支,國有資產(資源)轉讓(處置)收支。
第十六條 下列國有資產收益,由市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取或者授權、委托相關機構收。
(一)國有全資企業上繳的利潤;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股權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及認股權證轉讓收益;
(三)運營、占有機構轉讓國有資產所得收入;
(四)運營、占有機構轉讓國有股權所得收入;
(五)國有資產的租賃,承包所得收入;
(六)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以及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不含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按照企業國 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直單位占有的改制后的集體企業資產和其他無明晰產權人的公有集體資產參照國有資產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3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9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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