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厲打擊煙花爆竹非法違法行為的通告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5-01-22 17:39
湘潭市應急管理局
湘潭市公安局
關于嚴厲打擊煙花爆竹非法違法行為的通告
為加強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潭政通〔2023〕3號)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二、嚴禁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三、嚴禁流動經營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變更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許可證的,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嚴禁非法運輸煙花爆竹。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五、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由公安部門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在禁燃區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生產經營單位將倉庫、廠房等場所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無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相關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用于非法生產、儲存、經營煙花爆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等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或者煙花爆竹非法銷售(含互聯網或者微信經營)金額達到一定數額,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涉及煙花爆竹的非法違法行為。凡舉報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等行為并查證屬實的,按照《湘潭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給予獎勵。舉報電話:110(公安局)、0731-55551009(市應急管理局)。
湘潭市應急管理局 湘潭市公安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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