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流程的通知》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2-10-18 14:5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近年來,各地大力推進社會保障卡工作,在發行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流程,保證各地社會保障卡工作更加規范、快速地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人社部發〔2011〕47號)的規定,我部制定了《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流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4年2月14日
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流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人社部發〔2011〕47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ㄗ灾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按本流程完成注冊審批、密鑰申領、安全訪問控制模塊(社會保障PSAM卡)申領、通用測試后,方可發行社會保障卡。
第三條省、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發行社會保障卡過程中,出現與注冊審批方案不一致的情況時,須按本流程進行變更審批或變更備案。完成變更程序后,方可發行變更后的社會保障卡。
第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部信息辦)負責社會保障卡注冊審批、變更審批、變更備案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中心(以下簡稱部信息中心)負責受理社會保障卡密鑰申領、社會保障PSAM卡申領和社會保障卡通用測試等工作。省、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相關工作。
第五條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工作應遵循及時、規范、安全的原則。
第二章社會保障卡注冊審批
第六條發行社會保障卡的地區(以下簡稱發卡地區)應建立規范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流程,保證社會保障卡的有效應用。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技術條件:
(一)建立為社會保障卡應用提供后臺支持的業務管理系統、數據庫和適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網絡;
(二)具備支持社會保障卡管理和應用的技術力量,包括人員、設備等,能夠快速完成社會保障卡應用的系統布局;
(三)制定規范可行的實施方案,包括應用設計方案、費用解決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體發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學完善的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制度和明確的內部控制程序,并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案;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發卡地區申請發行社會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發行社會保障卡的正式文件;
(二)填寫完備的《社會保障卡發行注冊申請表》(附件1);
(三)依據《社會保障卡發行籌備情況說明編制提綱》(附件2)要求編寫的《社會保障卡發行籌備情況說明》;
(四)符合全國統一規范要求的應用領域和卡內應用文件結構(包括本地擴充的應用領域和指標);
(五)按照統一要求設計的卡面樣式;
(六)本地區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七)填寫完備的《社會保障卡選用產品情況表》(附件3),并提交擬選用卡內操作系統(COS)、讀寫機具產品的社會保障卡規范符合性檢測報告;
(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社會保障卡注冊審批程序:
(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行社會保障卡,需統一填報省內擬發卡地區的申請發行材料,其中《社會保障卡發行注冊申請表》需按照地市分別填寫,再將申請發行材料一式三份報部信息辦審核。
(二)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行社會保障卡,需將申請發行材料一式三份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初審。初審應在收到申請發行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發行材料經初審同意后,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社會保障卡發行注冊申請表》上批示初審意見并加印公章后,報部信息辦審核。
(三)部信息辦應在收到申請發行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批準的,統一為被批準發行社會保障卡的地區分配社會保障卡發行機構標識號,并將批準文件發給報送單位;未批準的,應將未批準原因反饋給報送單位。
(四)被批準發行社會保障卡的地區,社會保障卡發行機構標識號一經分配,不予變更。部信息辦統一將社會保障卡發行機構標識號的分配和使用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IC卡注冊中心備案。
(五)被批準發行社會保障卡的地區應在被批準發卡之日起3個月內向部信息中心申領密鑰;在被批準發卡之日起4個月內將樣卡送部信息中心做通用測試;在被批準發卡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注冊審批時批準的方案發行社會保障卡。發卡時應嚴格遵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的標準、規范和有關規定。對未按上述規定發卡的地區,部信息辦有權收回為其分配的社會保障卡發行機構標識號。
第三章社會保障卡變更審批與備案
第九條發卡地區擬變更社會保障卡卡面、卡內文件結構的,須辦理變更審批,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社會保障卡變更審批的正式文件;
(二)填寫完備的《社會保障卡變更審批表》(附件4);
(三)變更前后的社會保障卡卡面樣式對照圖(卡面變更時);
(四)變更后的社會保障卡卡內文件結構(卡內文件結構變更時)。
第十條發卡地區擬變更或增加供卡廠商和產品、擴大發卡人群、增加擬發卡數量、變更或增加加載金融功能的合作銀行等,須辦理變更備案,提交《社會保障卡變更備案表》(附件5)。變更或增加供卡廠商和產品的,須一并按照《社會保障卡選用產品情況表》(附件3)提交變更后產品選用情況,及新選用COS、讀寫機具產品的社會保障卡規范符合性檢測報告。
第十一條社會保障卡變更程序如下:
(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社會保障卡變更時,需將變更材料一式三份報部信息辦審核。
(二)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社會保障卡變更時,需將變更材料一式三份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初審或報備。初審或報備應在收到申請發行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材料經初審或報備同意后,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社會保障卡變更審批表》或《社會保障卡變更備案表》上批示初審或報備意見并加印公章后,報部信息辦審核。
(三)部信息辦應在收到變更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或備案。變更審批通過的,將批準文件發給報送單位;未通過的,應將未批準原因反饋給報送單位。變更備案完成的,將《社會保障卡變更備案表》加印公章后反饋給報送單位。
第四章社會保障卡密鑰申領
第十二條發卡地區在通過注冊審批后,應向部信息中心申領社會保障卡密鑰。
第十三條社會保障卡國家級密鑰(密鑰清單見附件6)由部信息中心負責生成并管理。社會保障卡地方密鑰(密鑰清單見附件7)以及省、市發卡地區自行擴充的密鑰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生成并管理。
第十四條發卡地區申領密鑰,需委派相關工作人員(不少于2人)到部信息中心現場辦理,并攜帶下列材料:
(一)《社會保障卡密鑰申領委派書》(附件8);
(二)具有國家密碼管理部門頒發的商用密碼產品型號證書,并符合社會保障卡有關規范要求的社保專用數據加密機(以下簡稱加密機)的主控密鑰卡。
第十五條社會保障卡密鑰申領程序如下:
(一)部信息中心在加密機的主控密鑰卡中裝載發卡地區主控密鑰,并按照統一規則為發卡地區逐級分散國家級密鑰,生成當地應用密鑰并以母卡形式保存。
(二)部信息中心將下述設備移交給發卡地區:密鑰母卡(2張)、傳輸密鑰卡(2張)、全密鑰PSAM卡(6張,僅供系統調試用)、社會保障卡密鑰管理系統軟件(1套)、密鑰管理系統專用IC卡讀寫器(1個)、密鑰管理系統操作員卡(每臺加密機1張),主控密鑰卡(每臺加密機1套)。
(三)部信息中心指定代表人與發卡地區委派代表共同簽署《社會保障卡密鑰交接備忘錄》(附件9)一式兩份,分別留存。
(四)發卡地區攜帶部信息中心交接的所有設備和資料,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其有關規定申領社會保障卡本地方密鑰。
第十六條各發卡地區在完成密鑰交接程序后,相關設備和資料的攜帶、運輸和存放等應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社會保障卡密鑰載體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
第五章社會保障PSAM卡申領
第十七條發卡地區在申領社會保障卡密鑰時,可同時申領社會保障PSAM卡,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適時多次申領。
第十八條發卡地區申領社會保障PSAM卡,需填寫完備的《社會保障PSAM卡申領發放表》(附件10)申領欄和《社會保障PSAM卡密鑰加載清單》(附件11),《社會保障PSAM卡密鑰加載清單》可根據不同業務需求同時填寫多份。
第十九條社會保障PSAM卡申領程序如下:
(一)發卡地區將申領表單按一式兩份以專人送達、郵寄或傳真等方式,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后,交送部信息中心。同時委托供貨商將本地區購置的符合社會保障卡有關規范要求的社會保障PSAM卡空白卡送至部信息中心。
(二)部信息中心在接到發卡地區申領材料和社會保障PSAM卡空白卡后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障PSAM卡中寫入全國統一編制的PSAM卡終端機編號,并按照發卡地區提交的《社會保障PSAM卡密鑰加載清單》加載密鑰。
(三)部信息中心填寫《社會保障PSAM卡申領發放表》發放欄。《社會保障PSAM卡申領發放表》一份由部信息中心留存,一份與加載密鑰后的社會保障PSAM卡一同移交給發卡地區。
第二十條發卡地區領回社會保障PSAM卡后,可根據需要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載本省密鑰,也可以根據需要加載本地市密鑰。
第二十一條發卡地區領回社會保障PSAM卡后,社會保障PSAM卡的運輸、發放、管理和使用等應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社會保障卡密鑰載體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
第六章社會保障卡通用測試
第二十二條發卡地區在通過注冊審批并完成密鑰申領后,須將擬發行的社會保障卡提交部信息中心進行通用測試,測試通過后才可正式發卡。
第二十三條發卡地區進行通用測試,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填寫完備的《社會保障卡通用測試申請書》(附件12);
(二)通過擬使用的發卡系統制發、按實際應用要求建立文件結構、裝載真實密鑰、加載個人信息(可虛擬)并按照卡面規范要求完成印刷的社會保障卡(樣卡)2張;
(三)測試樣卡PIN碼說明。
第二十四條社會保障卡通用測試程序如下:
(一)發卡地區將申請資料委托專人或以郵寄方式送至部信息中心。
(二)部信息中心在接到發卡地區通用測試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測試工作:
(1)標準符合性審核:包括社會保障卡規范所定義的卡面設計、卡內應用文件的建立情況等;
(2)安全性審核:包括全國通用的應用密鑰加載情況,社會保障卡與社會保障PSAM卡間密鑰的匹配情況等;
(3)跨地區通用性測試:包括全國通用的外部認證、數據讀取、數據更新、內部認證、醫療消費交易等功能的實現情況。
(三)部信息中心在完成測試工作后出具測試報告。測試通過的,同時出具《社會保障卡通用測試通過通知書》(附件13);未通過的,發卡地區應對測試報告中的測試錯誤及時更正,調整后再重制2張樣卡,送至部信息中心再次進行檢測,直至測試成功。測試樣卡用做測試記錄留存,不予返回。
第二十五條發卡地區提交測試的樣卡須采用按本流程第七條或第十條填報的產品。同一發卡地區由不同供卡廠商提供的不同產品的樣卡,均須進行通用測試。發卡地區在社會保障卡發行過程中,可根據本地產品管理情況不定期進行通用測試。
第二十六條發卡地區社會保障卡所采用COS產品的應用命令和安全控制、卡片質量、卡面印刷等標準符合性情況,由部信息中心結合通用測試過程進行不定期抽測。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流程自發布之日施行。《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卡發行注冊流程等4項工作流程的通知》(勞社信息函〔2003〕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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