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學 (幼兒園)教育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3-02-21 11:15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教育局、財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新聞出版局,各中小學校、幼兒園: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中小學(幼兒園)教育收費管理工作,規范全市教育收費行為,切實維護廣大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2023年春季中小學(幼兒園)教育收費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小學收費政策依據和范圍
(一)中小學校。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我省中小學教育收費政策的通知》(湘發改價費規〔2022〕643號)、《關于核定2022年秋季中小學教科書價格的通知》(湘發改價費規〔2022〕613號)、《關于核定2023年春季中小學教科書價格的通知》(湘發改價費規〔2023〕5號)、《關于公布中小學秋季教輔材料指導價格目錄的通知》(湘發改價費〔2019〕550號)、《關于公布中小學春季教輔材料指導價格目錄的通知》(湘發改價費〔2020〕51號)、《關于核定我省中小學教材印張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湘發改價費規〔2022〕449號)、《湖南省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湘發改價費規〔2022〕450號)、《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學課后服務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潭教通〔2021〕108號)等文件精神和相關規定,明確我市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有關事項。
1.農村義務教育。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根據學生自愿原則,除按規定向學生收取伙食費(含飯菜加熱服務費或大米加工服務費)、作業本費、教輔材料費、課后服務費、校服費(見附件1)外,嚴禁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2.城市義務教育。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收取的費用外,還可在堅持學生自愿原則的前提下,向接受相關服務的學生收取住宿費(見附件1)、補辦證卡工本費、研學實踐費、校外活動費。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費用。
3.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中學校,除可收取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收取的費用外,還可按規定收取學費、教材費(限經省教育廳頒布目錄并經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核定技術標準、省發展改革委核定價格的教材)和學生健康體檢費,不得另收其他費用。公辦普通高中學費標準分省級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兩個檔次,分別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經省教育行政部門評定的特色教育實驗學校參照執行省級示范性高中收費政策。行業舉辦的普通高中學校學費標準,按普通高中學費標準執行。
教材費按《湘潭市2023年春季學期中小學教科書目錄》(潭教通〔2022〕72號)規定的品種和湘發改價費規〔2022〕613號以及湘發改價費規〔2023〕5號核定的2023年春季中小學教材價格執行(見附件3);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關于進一步完善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湘教通〔2017〕461號)文件規定,免費發放教科書。根據《湖南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實施方案》(湘財教〔2016〕66號)文件,對建檔立卡等四類學生免除學雜費。與教材配套的磁帶、光盤,可由學生自愿選擇購買。
4.中等職業學校(包括職業高中、普通中專和職業中專學校)。學費按《關于進一步完善大中專教育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湘發改價費規〔2021〕646號)文件規定執行(見附件2)。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政策按《財政部等六部委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湘發改價費規〔2021〕646號等文件執行,即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民族地區學習就讀學生、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免除學費(其他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享受免學費的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學生的10%確定,免學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含五年制高職專科的中職階段)對享受免學費政策的學生不能收取高于補助標準的學費差額部分。中職學生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各學校按照省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可為學生參保提供便利。
(二)民辦學校。按照《湖南省民辦中小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湘發改價費規〔2022〕451號)文件規定執行。
1.民辦中小學校為學生提供教育教學服務的,可收取學費;為在校學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費;在學生和學生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為在校學生提供服務(或代辦服務)的,可以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民辦中小學校不得收取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2.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學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在不超過核定的學費、住宿費標準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收費標準。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需制定或調整學費、住宿費標準時,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或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或縣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地區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年度定調價基本情況,于每年6月底前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意見。市、縣發展改革部門結合教育行政部門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在履行價格調查、成本調查或者成本監審、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等程序后,作出價格決定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營利性民辦普通高中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學校自主制定。營利性民辦普通高中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調整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依據辦學成本、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社會承受能力、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統籌考慮社會效益合理確定,并報同級教育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備案。調整收費標準時應書面征求學生及家長意見,并提前60天向社會公開。
民辦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我省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執行。
民辦中小學校學費、住宿費調整不分學段,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即學校提高收費標準,只限于新入學的學生,老生繼續執行入學時的收費標準;學校降低標準,不論老生還是新生都執行降低后的收費標準。插班生按插入班級學生的學費、住宿費標準執行。
民辦學校學生同步、平等享受“兩免一補”政策,其中免學雜費標準按湖南省確定的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普通小學減免325元/生·期,普通初中減免425元/生·期。免費教科書種類和目錄與公辦學校一致。
二、中小學收費項目及標準
(一)學費。見附件2。
(二)課本費。見附件3。
(三)作業本費。見附件1。
(四)教輔材料費。根據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新聞出版局、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繼續使用〈湖南省中小學教輔材料推薦目錄〉的通知》(湘教發〔2019〕24號)、湘發改價費〔2019〕550號、湘發改價費〔2020〕51號、湘發改價費規〔2022〕449號和《湘潭市2023年春季普通中小學教輔材料自愿征訂推薦目錄》(潭教通〔2022〕74號)等文件精神,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在嚴格堅持學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科一輔”和“限年級、限學科、限范圍、限數量、限總額”的原則,為學生無償提供統一代購服務;也可通過教輔材料發行單位的合法在線支付途徑,在線上平臺自愿征訂和交費。各年級學生每學期推薦選用的教輔材料總費用實行限額控制,未超過最高限額的,據實收取;超過最高限額的,按最高限額收取(見附件4)。面向學生公開發行的教育期刊不得列入教輔資料,應由學生自愿向新華書店和郵政機構征訂。國家統編中小學語文教材配有“中小學語文示范誦讀庫”,供各地按需自愿購買,具體價格為:一年級8.00元(包含配套圖書一冊、光盤一張),二、三、四、五、六年級13.00元(均包含配套圖書一冊、光盤兩張),七、八、九年級14.00元(均包含配套圖書一冊、光盤兩張)。與同步練習冊配套使用的中學各年級單元測評卷和與中考輔導資料配套使用的中考總復習模擬試卷、中學物理化學生物《實驗報告冊》按照潭教通〔2022〕74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相關課程用書。《勞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課程用書和班團隊活動用書按照潭教通〔2022〕72號文件規定執行。中小學課外讀物進校園的征訂和管理,按照教育部印發的《中小學生課外讀物進校園管理辦法》(教材〔2021〕2號)的規定執行。
(六)住宿費。按照省規定,堅持學生自愿原則,收費實行最高限額控制。高中階段、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宿舍住宿費按不超過300元/生·期標準收取;自愿入住學校學生公寓的學生(高中學生、城市義務教育學生)住宿費,由市發改、教育主管部門逐校審核。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含公辦、民辦)寄宿生減免150元/生·期。
(七)伙食費。按照湘發改價費規〔2022〕450號文件規定,學校應根據帶量營養食譜,按成本補償原則合理確定學生食堂供餐價格,確保學生餐費明顯低于社會同類餐飲價格。學校學生食堂要建立專戶專賬、專款專用獨立核算的財務管理制度,分月定期公布學生伙食費收支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農村學校食堂不具備統一配餐條件,只提供自帶飯菜加熱(或大米加工)服務的,每學期可向學生一次性收取飯菜加熱(或大米加工)服務費用50元。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學校為學生提供校外企業配餐的,學校除代收伙食費外不得另加收服務費。嚴禁學校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從學生食堂牟利。
(八)校服費。學生自愿購買校服需代收費的學校,校服費應據實代收、不得營利,并嚴格執行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關校服管理的規定。采購單位要加強校服采購公示,向學生和家長公示中標企業、校服質量標準、采購流程、采購價格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校服生產主體要加強校服質量安全管理,嚴格規范產品合格證和產品標識信息,并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學校應對校服進行認真驗收。各學校要對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采取多種措施無償提供校服,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見附件1)。
(九)補辦證卡工本費。學校為學生辦理學生證等學生在校學習生活中必須使用或應當取得的證卡時,首次辦證卡(含一卡通)免費,遺失或損壞補辦證卡(含一卡通)收取成本費用。由學校據實代收,不得營利。
(十)校外活動費(指郊游、看電影、參觀展覽、勞動周勞動實踐)。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校外活動時,屬學生個人消費且須由學校統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學生據實收取,事后及時公布。不得按月或學期預收。
(十一)研學實踐費。中小學開展研學實踐,要盡可能利用本地資源,小學四到六年級一般安排不跨縣域、初中一到二年級一般安排不跨市域開展研學實踐活動。各地可采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籌措中小學生研學實踐經費,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學校要事先征求家長意見,按照自愿和非營利的原則按次向學生據實代收,并公開收費明細。學校在開展研學實踐活動前,必須制定詳細的活動方案和應急預案,并按照管轄權限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研學實踐不得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創收,對貧困家庭學生要減免費用。嚴禁未履行報備程序自行違規組織開展研學實踐活動,嚴禁以家長委員會或承辦機構基地等名義代收研學實踐費,嚴禁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在研學實踐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接受承辦機構基地利益輸送,損害學生利益。
(十二)課后服務費。嚴格按照潭教通〔2021〕108號文件規定的具體標準收取相關費用,開展課后服務(見附件1)。
三、幼兒園收費
按照《湖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湘發改價費規〔2020〕659號)、《關于調整湘潭市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潭發改價費〔2023〕21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幼兒園收費項目為保育教育費(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幼兒園)、伙食費和代收費(代收費是指為方便幼兒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費用,包括床上用品費、園服費、外出活動費和體檢費等)。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書本費等任何其他費用。
(一)公辦幼兒園收費。保教費最高限價標準為:省級示范園700元/生·月,市級示范園600元/生·月,縣級示范園500元/生·月,標準園450元/生·月。市屬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最高限價標準為:省級示范園260元/生·月,市級示范園230元/生·月,縣級示范園200元/生·月,標準園180元/生·月。制定或調整幼兒園住宿費標準,由公辦幼兒園登記注冊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發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幼兒園收取的伙食費,由幼兒園按實際成本支出情況制定收費標準,報當地發改部門備案。
(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保教費依據《關于2020年全市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結果的通知》(潭教通〔2020〕36號)、《關于發布2021年全市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結果的通知》(潭教通〔2021〕87號)和《關于發布2022年全市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結果的通知》(潭教通〔2022〕49號)文件規定,最高不超過1000元/生·月;伙食費由幼兒園按實際成本支出情況制定收費標準,報當地發改部門備案。
(三)民辦幼兒園收費。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幼兒園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辦園成本、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社會承受能力及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自主制定收費標準。民辦幼兒園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應當于新學年開學兩個月前將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期限、服務項目和內容向社會公示。
四、教育收費財務管理及退費政策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收費收入必須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統一進行管理和核算。服務性收費收入由學校根據實際支出列支,代收費資金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入,但必須建立學校財務賬代收費往來科目。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占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
公辦普通高中學費、住宿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按照“收支兩條線”要求,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民辦中小學校收費應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收費收入必須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全部納入學校開設的銀行結算賬戶,統一進行管理和核算。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收入應當使用在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賬戶。對困難學生收費減免應履行相關手續和程序,資料由學校財務部門存檔,以備核查和審計。
除校外活動費、研學實踐費按次據實收取、伙食費按月或學期收取外,各學校應在開學時一次性收取所有其他費用,在本學期結束時落實退費政策。
(一)中小學校。學生休學、退學或經批準轉學的,除已終結商品買賣和勞務服務關系的代收費項目外,其他收費由學校實行按月退費(學期按5個月計算),當月不足月的按實際天數計算;中途轉入的學生,按實際在校月數和應分攤的收費標準收費;學生私自離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學校按規定開除學籍或因觸犯法律、法規不能繼續接受教育的,所交學費、住宿費不予清退。
(二)幼兒園。幼兒入園后因故中途轉園、退園或請假,要求退費的,保教費和住宿費按月計退,伙食費按周計退。
五、紀律要求
(一)嚴格執行政策。教育收費管理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事關全市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事關廣大學生及其家長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類學校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國家、省、市各項教育收費政策和規定。嚴禁將中小學按照國家和我省課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圍內的事項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范圍。嚴禁普通高中學校聯合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小語種、體藝類課程培訓收費。嚴禁中小學補課亂收費。嚴禁強制學生購買平板電腦或教育APP,作為教學、管理工具要求統一使用的教育 APP,不得向學生及家長收取任何費用。嚴禁學校和教師以家長委員會的名義組織收費、攤派或捐資。嚴禁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圖書館查詢、午休管理服務、自行車看管、取暖、降溫、飲水、商業保險、校園安全保衛等費用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嚴禁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收取保險傭金。嚴禁學校在軍訓期間向學生收取除伙食費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學校要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中注明有關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及批準收費的文號,并通過學校官網、校園網、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及時公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收費資金使用情況、投訴電話等,增強收費管理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嚴守收費底線。各校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確保進城務工農民工的子女與城市學生享受同等待遇;要進一步健全“精準助學”工作機制,確保國家規定的免學費、免書籍課本費、免教輔材料費等政策落實到位,確保中小學不出現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交不起費用而輟學的現象。
(三)嚴肅監督問責。各級發改、教育、財政、市場監督管理、新聞出版部門要密切配合,強化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切實履行教育收費政策監管職責,堅決制止教育擇校亂收費,加大力度治理教輔材料散濫和補課亂收費問題,積極回應群眾關切,認真督促轄區內各級各類學校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各項政策。對學校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和超范圍收費等亂收費行為,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行為,以及有關部門、單位通過學校違規收取代收費等行為,市場監管、發展改革、教育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切實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減輕人民群眾不合理的負擔。
附件:1.2023年春季中小學校收費項目及標準表
2.2023年春季普通高中和中職學校學費標準表
3.2023年春季普通高中課本價格表
4.2023年春季普通中小學教輔材料價格目錄
湘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湘 潭 市 教 育 局
湘 潭 市 財 政 局 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湘潭市新聞出版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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