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公安局關于依法處理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行為的通告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2-11-30 20:27
為有效應對當前新冠肺炎疫情,迅速阻斷病毒傳播鏈條,嚴格落實精準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有力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特此通告具有下列行為之一,妨礙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違法的,將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報備。外省來(返)湘鄉人員及本省有疫情市州來(返)湘鄉人員未按規定報備。
二、違反規定聚集。來(返)湘鄉人員抵湘鄉后,拒不配合健康查驗,或者未按規定完成核酸檢測,未嚴格落實健康管理措施,即參加聚集性活動或者出入人員密集公共場所;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組織群體性聚集活動。
三、未按規定核酸檢測。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參加統一組織的重點范圍核酸檢測,或者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重點人員和風險人員未按規定落實核酸檢測(含落地檢)。
四、拒不配合流調、檢查。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活動軌跡等涉疫信息;不配合流行病學調查;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措施。
五、拒不落實防疫措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公共場所、室內密閉場所,經勸導,拒不佩戴口罩、拒不落實掃碼、亮碼及行程查驗等疫情防控措施。
六、拒不配合防控管理。有高風險區(包括社區傳播風險地區)旅居史、判定為密接及涉疫場所暴露人員,不按規定進行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健康監測;集中隔離、居家隔離、居家健康監測和臨時封控管控區域人員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擅自外出。
七、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編造虛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散布傳播造謠生事,擾亂秩序的行為。
八、違規售藥、接診。違規售賣止咳藥、退熱藥、抗病毒藥和抗菌藥;違規接診、收治發熱患者,經行政部門責令整改或行政處罰后仍拒不整改,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的。
九、未履行主體責任。單位、經營主體等未按規定落實人員定期核酸檢測、掃場所碼、亮健康碼和行程卡、核酸檢測證明查驗、體溫檢測、無碼人員登記、設施環境通風消毒,經責令整改仍拒不整改,或者違規擅自開放、營業、變相經營。
十、其它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行為。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湘鄉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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